1.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又称股东权,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的权利和按相应的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而言,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具体表现如下。
(1)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股东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5)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则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公司高管侵犯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举证能力处于劣势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受损的中小股东承担对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公平原则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诉讼权利。如对于公司保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同等资料,可裁定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证据提举责任,拒不提供的则可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对中小股东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www.xing528.com)
(8)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这里,如果是有限公司,则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2.股东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有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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