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异同如表1-2所示。
表1-2 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异同
续表
2.公司治理的主要内涵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简称经合组织,该组织于1998年草拟了《OECD公司治理准则》,并于1999年3月举办亚洲公司治理会议,并于当年年底公布《OECD公司治理准则》供会员与非会员国参考。
《OECD公司治理准则》分为五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是保障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架构应该保障股东权利,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确保股权登记与过户的安全性,自由移转,及时与定期取得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出席股东大会与投票,选举董事,分享公司的剩余利润等。而股东应有权参与和被充分告知有关公司重大决策的改变;股东应有权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并应被告知议事规则(包括投票程序);在股东大会期间,应提供给股东向董事会提问的机会,并将其列入议程;另外,也应披露使特定股东取得超过其股权比率的投票权的资本结构与工具;最后,公司控制权市场应被准许以有效率、透明的方式运作,公司管理者不能使用反接管的措施使其免受市场监督。(www.xing528.com)
第二部分是公平对待股东。公司治理架构应该确保能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包括少数股东及国外股东。任何股东的权利被侵犯时,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赔偿与救济。其方式包括:相同等级的股东均应被同等对待并具有相同的投票权;在买进任何等级的股票前,所有股东均应能取得有关该公司所有等级股东的投票权信息;内幕交易应被禁止,而且应要求董事会与管理者披露任何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的交易或事件。
第三部分是公司治理与相关利益者的角色。公司治理架构应该体现与尊重法律所赋予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当相关利益者受法律保障的权益遭侵犯时,其应有权利寻求有效的救济,并应强化相关利益者参与的机会,并鼓励公司与相关利益者在创造财富、工作机会与维持企业财务健全性等方面积极赋予相关利益者取得相关信息的渠道。
第四部分是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公司治理框架应该确保公司的信息能及时且正确地披露,包括公司的财务和业务状况、公司目标、绩效、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政策等,而这些信息通常以高标准的财务会计准则、审计原则与财务报表编制准则来编制、查核与披露。至少年报的审核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且信息的传播渠道应能使投资者公平、及时并低成本地获得。
第五部分是董事会责任。这部分主要涉及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内容,例如:公司治理架构应该确保董事会有效指引公司战略、有效监督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对公司和股东应负的责任;应围绕着控制和监督经理人员行为以保护股东利益这一主题。西方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内涵有三种理解,具体如下。
一是股东、董事和经理关系论。马克·丁·洛(Mark J.Roe,1999)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是控制经营管理者论。斯利佛和魏斯尼(Sliver and Weisnew,1997)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金提供者确保获得投资回报的手段,如资金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回报返还给自己,如何确定管理者是否侵吞他们所提供的资本或将其投资在不好的项目,如何控制管理者,等等。
三是经营者激励论。梅耶(Mayer,1994)把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
在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吴敬琏、李维安和张维迎等的观点。学者们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种种界定,各有侧重,各有特色。本书称之为企业所有权与公司治理结构等同论。周小川(1999)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督导)是来自出资人和利益相关人对公司的控制,大体上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如何通过制度性安排监督和控制高层经理人员的经营,本书称之为保护所有者利益,监督激励经营者论。杨瑞龙(1998)认为,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条件下,沿着“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改制后的企业就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干预下的经营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本书称之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论。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在当前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如何维护我国中小股东(投资者)利益是最急切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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