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这个时代,无论是在政治科学中还是在实际政治中,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是,政府的职能和作用的适当界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的权力应伸展到哪些领域。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承担责任,行使职能,之所以受到普遍欢迎和支持,没有别的原因,就是一个简单的原因,即它这样做有助于增进普遍的便利。比如,政府维护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能,政府铸造货币的职能,政府规定度量衡的职能,政府建造道路、海港、灯塔的职能,等等,是受到普遍欢迎和大力支持的。这类实例不胜枚举。可见,被普遍承认的政府职能具有很广的范围,远非一些死框框所能限定,而行使这些职能所依据的共同理由除了增进普遍的便利外,不可能再找到其他理由。也不可能用任何普遍适用的准则来限制政府的干预,能限制政府的干预的,只有这样一条简单而笼统的准则,即除非政府干预能带来很多便利,否则,便绝不允许政府进行干预。
政府的干预可分为命令式的干预和非命令式的干预两种。
命令式的干预,可以扩展到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如政府可以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或规定没有它的允许就不能做某些事;也可以规定所有人必须做某些事,或者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做那些可做可不做的事。
非命令式的干预,即政府不发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给予劝告和信息传播,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但并不完全把事情交给个人去做,而是也设立政府机构来做同样的事情。因此,设立国教是一回事,宗教不宽容是另一回事;建立学校是一回事,规定所有教师必须得到政府批准是另一回事;政府可以官办银行或工厂,但并不垄断银行业和制造业;政府可以设立邮局,但并不禁止其他方式投寄信件;政府可以建立公立医院,但并不限制私人开业行医。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有大得多的必要性作为前提,命令式的干预才是正当的。同时,在人类生活的很大范围内,必须毫无保留地、无条件地排除命令式干预。无论我们信奉什么样的社会联合理论,也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样的制度下,每个人都享有一活动范围,这一范围是政府不应加以干涉的。这一范围,只与个人内部和外部生活有关,不影响他人利益,或只是通过道德示范作用影响他人的那些部分,也应包括在内。(www.xing528.com)
当政府想要达到某一目的,而又允许个人按照他们认为的更好的方式达到同一目的时,个人自由便没有受到侵犯。这种情况下,反对政府干预的理由就不复存在了。不过,在政府几乎所有的干预活动中,有一件事是强制性的,那就是政府必须有经费才能进行干预。而经费则来自税收,所以,为了防止逃税漏税,势必采取预防措施和实行严厉的限制,由此,大大加重了强制性税收所固有的那些缺陷。
一个良好的政府,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行政首脑,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利益关系具有总的、全局性的调节控制权。但是,只要行政机器运转灵活自如,就应使下属及地方官不仅有执行具体公务的权力,而且有决定具体事务的权力,只要下属的行为不触犯法律,就应使他们只对行为的结果负责,而不是对行为本身负责。
在政府的诸种职能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职能是,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侵害他人利益,并惩罚这种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使用暴力手段或欺诈手段造成的,还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即使在目前所建立的最好的社会,政府也仍然要花费很大精力和才能来阻止人们的相互侵害。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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