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案例经过及判决结果
据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本文所选案例的事件经过。[26]
2007 年6 月初,金陆公司市场调研人员在商场附近向不特定人员发放有关旅游度假方面的信息问卷表,其目的在于获取潜在客户的联系方式。在一次问卷调查中,对度假旅游一直充满向往的董永夫妇填写了该问卷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6 月上旬,该公司电访人员致电董永,邀请其夫妻二人参加该公司的度假产品推介会,并告知只要夫妻二人共同参加演示会满90 分钟,便可获得一份度假礼券,该礼券可供夫妻二人在泰国免费住宿一周。2007 年8 月19 日,董永携其太太如约来到金陆公司营业场所,参加了电访人员在邀请中所说的度假产品推介会。在推介会过程中,每一受邀约的宾客均有专门的旅游顾问为其介绍分时度假产品,其间还会为到会者统一播放度假宣传短片,短片中呈现的是一幅幅亲人欢聚的假日美景,有阳光、海浪、沙滩、泳池、美食以及各种精彩的娱乐活动等,整个画面洋溢着家庭度假的温情与浪漫,令人向往。董永和太太当天没有抵住度假宣传的诱惑,与金陆公司签署了《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书》及附随该合同的《度假权益拥有人声明》,董永一次性通过转账支付了金陆公司合同价款34 800 元。产品推介会结束后,该公司向董永赠送了免费住宿一周的度假礼券,住宿的目的地为泰国普吉岛或苏梅岛,礼券细则载明此住宿可供夫妻二人及一个未成年儿童使用,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书》在条款中约定,金陆公司以其旗下拥有的用于分时度假的房屋单元组成度假俱乐部,为度假权益拥有人提供住宿服务。主合同约定了度假权益期限为20 年,首次使用年度为2008 年,终止年度为2027 年,在此期限内,作为度假权益拥有人的董永共享有10 周住宿,周时段为浮动,房屋类型为一居室,最多可入住四人,且该住宿可在金陆公司旗下的自有品牌酒店或内部交换酒店使用,或通过国际交换公司Interval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I.I)交换到其他目的地。在度假权益拥有人权利义务部分,约定度假拥有权人享有合同约定的专有住宿使用权,以及基于该住宿的交换权、继承权、赠予权和预借权等。在合同存续期间,度假权益拥有权人需在每个权益使用年度的10 月31 日前依合同向金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1405 元,其中,第一年管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同时,在《度假权益拥有人声明》中指出:“年度管理费在未来年度将根据可提供的住用规则进行调整。”在违约责任部分,规定度假拥有权人需按合同足额缴纳相关款项,否则所缴费用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对于金陆公司,自承购人付清合同全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应向度假权益拥有人寄送I.I 会员卡及会员资料,逾期则需全额退款给承购人。同时,合同还对联系方式的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不可抗力、合同文本份数及分配做了一般性的规定。此外,在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度假权益拥有人声明》中,对主合同内容规定的房型、交换费、维护费等事项提请购买人注意,并在该声明中指出:“所有住宿属于自助形式,食物、饮料、海陆空交通费用由接受此权益的人士自行承担”,并在声明中载明“签证申请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会员的个人因素、现行签证政策以及目的国的规定等”。
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金陆公司客服人员按照合同上登记的电话号码致电董永,欢迎其成为该公司俱乐部会员,并询问其是否有关于合同的疑问以及度假安排等事项。此电话为金陆公司规定的客户服务流程,一般在顾客购买分时度假产品后的一周内,由工作人员对新加入的会员以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回访,就会员关于合同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如可提供的住宿情况、交换范围、预订流程等,为会员进行解答,避免客户产生疑虑;同时,通过此回访,了解新会员的一般假期安排情况以便后期的服务。当天,客服人员的电话由董永的太太迟女士接听,迟女士就与合同有关的维护费问题以及预订流程咨询了客服人员。
2007 年10 月23 日,金陆公司按合同登记的地址向董永快递了I.I 会员卡及相关资料,董永也在该材料的接收回执单上签名确认。另外,2008 年6 月底,金陆公司向董永合同登记的地址快递了哈金森信托证书。证书载明了董永购买的分时度假权益的权益类别(每两年一周)、时节(红季)、单元类型(一居室)、首年权益(2008)和终止年度(2027)。
其间,董永就假期安排提出过打算去泰国、澳大利亚等目的地,并与金陆公司有过电话和邮件交流,金陆公司也为其提供过目的地可用度假村信息,但由于董永没有对其所要求的度假预订作确认,或预订后又取消该预订,因此,度假安排一直未能成行。
2009 年底,董永及迟女士在互联网上看到分时度假的许多负面消息,觉得自己上当受骗;另外,加之自己经济情况变动,认为分时度假产品不再适合自己,很后悔当初购买了分时度假,想到自己到目前尚未使用,于是向金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金陆公司认为合同双方已签订并已按合同为该客户办理了I.I 会员卡,同时,公司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金陆公司不同意董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2010年1 月,董永聘请了律师,委托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至法院,以合同权益无法保障、合同没有约定金陆公司不能履行时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合同全款。
2010 月3 月23 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董永在诉讼过程中出示的主要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分时度假合同、会员卡、交费单据。金陆公司出示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合同及《度假权益拥有人声明》、双方往来联系的邮件、会员卡及会员资料回执单、哈金森信托证书复印件、用于分时度假住宿的名下房产证等。
庭审过程中,董永在法庭陈述中表示,在参加演示会当天,喧闹的音乐和具有煽动性的度假宣传片致使其产生冲动消费,并且金陆公司让其先刷卡后签订合同,认为金陆公司压力销售;并且,先刷卡后签订合同的做法违法。金陆公司则对此回应称,播放音乐与宣传片只是其产品的营销方式,由于参加推介会的宾客较多,现场难免有些嘈杂,但公司与任何客户的签约过程均是在安静的独立合约室进行。而先刷卡后签订合同的方式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不存在违法一说。此外,双方还就金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的履行能力、会员权益保障,以及格式条款等焦点问题从各自立场出发分别进行了陈述。
一审法院于2010 年4 月12 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永与金陆公司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书》及《度假权益拥有人声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金陆公司的履约能力,以董永先行预订为前提,董永未对预订进行确认,故不能证明金陆公司无履约能力。董永签约至起诉之日已逾一年,已超过主张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无权要求撤销合同。综上,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对其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度假权益承购合同签订后,金陆公司向董永交付了会员卡及相关资料,董永已经成为I.I 会员,可以享受I.I 的会员交换服务,董永提出的要求金陆公司退还度假权益款34 8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董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董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2010 年9 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0 年9 月19 日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判定董永与金陆公司所签署的分时度假合同有效,且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的条件,维持了原判。至此,该案告一段落。从董永向金陆公司提出解约,到后来提起诉讼并经历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耗时近一年。(www.xing528.com)
4.2.2 案例主体的背景及相关问题介绍
董永作为分时度假产品的购买人,是本案中的一审原告和二审的上诉人。当初董永夫妇购买分时度假会籍是为了家庭度假,夫妻双方均为工薪阶层,收入水平中等。但购买分时度假产品后,由于时间及经济因素,一直未能使用该分时度假住宿。
金陆公司是本案一审的被告和二审的被上诉人,为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分时度假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之一。该公司2002 年进入中国,当时分时度假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不为人们所熟知。公司刚进入中国分时度假市场时,最初是以销售代理商的身份,销售山东某开发商的分时度假产品,涉及的度假住宿位于山东威海的金海湾花园度假村(后改名为海情酒店),该酒店加盟RCI 度假交换网络。2005 年,金陆公司在北京中心地段购买某酒店式公寓一居室和两居室公寓多套,经过统一装修设计,使其适用于分时度假住宿,实行酒店式管理,并加盟到I.I 国际交换网络,自此,其开始在中国销售自己的分时度假产品。此后,随着该公司及其母公司的不断发展,该集团公司在海外自主开发多个度假村,如泰国普吉岛、苏梅岛等地,与在中国拥有的酒店公寓住宿单元一起,组成度假俱乐部,为旗下的分时度假会员提供度假住宿服务,并且,旗下的酒店或度假村大多加盟到I.I国际度假交换网络,同时,也与RCI、ARSA(亚洲酒店交换联盟,http://www.arsa.com.hk)、DAE(达安国际度假交换,http://www.daelive.com)等国际交换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实行交换资源共享。除分时度假业务,该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还开展度假酒店开发和销售、酒店管理、广告业务、汽车租赁、游艇租赁、餐饮等与度假领域相关的业务。
本案例中董永所购买的分时度假产品是金陆公司销售的自有产品,由于产品涉及的度假住宿加盟I.I 国际交换网络,因此,董永同时也是I.I 的会员,除使用金陆公司旗下的交换资源之外,也可通过I.I 国际交换平台,交换到旗下的其他度假村住宿。使用I.I 交换时,会员需通知分时度假公司将自己拥有的本家度假村住宿周次存储到I.I 交换库方能实现住宿的异地交换。另外,使用I.I、RCI 等国际交换服务,需要向其支付交换费,例如,2015年I.I 的亚太交换费为128 美金,其他地区交换费为188 美金,按次收取,即每交换一周住宿,收取一次交换费。回顾一下金陆公司及其所属的集团公司的发展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先从代理分时度假产品做起,熟悉分时度假市场后,通过购买、自主开发等方式销售自有分时度假产品,并将业务扩展到立体化的相关领域,如度假地住宿的餐饮、广告媒体、酒店管理、汽车租赁、游艇租赁等领域;同时,在分时度假产品销售方面,除销售传统的周数制时权分时度假产品,也销售产权式酒店等新型分时度假产品。这种发展模式的好处是,避免了产品的单一性,同时也有利于为会员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从而维护客户关系,增强客户忠诚度,并为其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金陆公司对于旗下的分时度假业务,其管理模式采用的是分时度假行业国际通行的俱乐部式管理。金陆公司的发展路径向我们揭示了分时度假从业公司其中一种较为典型的发展模式,以及该行业集团化、立体化的发展趋势。
为了对分时度假产品及从业公司有更具体直观的了解,在此,我们结合本案例中的金陆公司,介绍几种典型的分时度假公司发展模式。目前,分时度假公司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以自有酒店为依托,自行组建内部交换系统或采取加盟方式加入到国际交换联盟组织。本案中的金陆公司就是采取的这种模式。另外,像迪士尼、万豪、喜来登、希尔顿等国际知名品牌,也均采取的是这种模式。万豪、希尔顿的许多酒店或度假村很早就加盟到I.I 国际交换系统,会员既可以选择集团内部的度假村住宿,也可通过I.I 交换到其他度假村,分时度假产品只是这些集团公司经营业务分拆出来的一个板块。同时,这些公司对分时度假会员均采取的是俱乐部会员管理模式。分时度假业务在提升酒店入住率、降低淡旺季峰值以及提升客户忠诚度方面,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在本土企业中,如海南华源皇冠酒店、海航酒店、今典集团的红树林酒店等从事分时度假酒店开发和销售的公司,也是这种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另外,像泰达度假、天伦度假等公司还依托其传统的旅行社资源,业务范围涵盖除度假村开发、分时度假产品销售和分时度假权益交换外,还包括签证办理、机票预订等服务内容。
第二类是国际或国内交换公司。最典型也最有影响力的如RCI 和I.I,这类分时度假从业公司以其丰富的度假酒店资源和度假村管理经验,主要经营度假交换、度假房源的租赁以及酒店管理等业务,通过收取加盟费、交换费、房租或酒店管理费等方式赚取利润。
第三类是分时度假销售公司。这类公司本身不需拥有自有品牌酒店,而是作为开发商授权的销售商,代理销售其分时度假产品。金陆公司刚进入中国时,便是采用的这种模式,其优势是不需要太多启动资金就可以从事分时度假业务的销售,类似于房屋销售中介。这类公司通过分时度假会籍的销售赚取佣金,从而获取商业利润。
总体而言,分时度假公司采取何种发展模式与其资金实力、拥有的资源,以及公司的发展目标有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分时度假制度不健全以及引发的消费者信用危机,像希尔顿、迪士尼、喜来登等外资品牌出于品牌信用考虑,暂时还没有涉猎国内分时度假经营业务。有外资背景的金陆公司也于2008 年底,告别了其在国内的分时度假销售业务,目前只针对2008 年以前购买分时度假的会员提供住宿预订服务,而在国内没有开展新的分时度假销售项目。客观地说,这种现象不利于分时度假的长远发展。分时度假作为一种以使用权为特征的非产权式住宿产品,有其本土化的过程;同时,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也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分时度假管理经验,带动本土公司提高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
许多本土公司,即便自身具备一定实力和从业背景,如泰达、天伦、京瑞公司等,但由于缺乏分时度假村的管理经验,以及在客户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合同纠纷仍然不断。例如,2014 年,原告徐某等30 余人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京瑞公司签订的分时度假协议,该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泰达旗下的一些度假村品质及服务管理未能达标。2007 年4 月25 日,RCI(北京)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终止其与天津泰达度假交换有限公司的度假村加盟总协议,原告因无法再继续享受RCI 的交换服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京瑞公司的承购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RCI 终止与泰达交换公司加盟总协议事件的发生,客观导致消费者享有的合同权利发生重大变化,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消费者要求解除承购合同的诉讼请求,属合法有效,因此,判决支持原告徐某等30 余人的诉讼请求。[27]在该案中,RCI 终止与泰达的加盟协议,其原因媒体表述为泰达加盟度假村的品质和服务问题,无论该原因是否属实,的确暴露了其中存在的隐患,即分时度假村的品质标准和服务标准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假期体验。现实的情况是,合同中一般并未对分时度假产品所涉及的酒店或度假村的品质进行约定,如果所涉及的酒店或度假村住宿品质较低,或在后续运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水平欠缺导致酒店品质和服务水平降低,则往往达不到消费者的预期,由此引发的投诉也会加剧分时度假行业的信用危机。因此,对分时度假产品所涉及的酒店和度假村品质的监管,也应在分时度假信用保障体系中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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