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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信用保障措施详解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时度假信用保障制度,其要义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提升分时度假业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分时度假的信用保障制度,应该是不同层面的制度合力形成的综合机制。开发商对其开发的分时度假项目负有信托义务,购买人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全额存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监管,直至购买人撤销权期限到期。

分时度假信用保障措施详解

3.2.1 分时度假信用保障制度的一般理论

信用(Credit)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定义。法律上的信用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债能力的相应信赖和评价。法学界关于信用的定义,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江平认为,信用的核心在于信任,一方面是指自身具有值得他人对其履行义务的能力给以信任的因素,另一方面是指其履行义务的能力能为他人所信任的程度,是来自社会的评价。[9]杨立新认为:“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10]概括起来,法律上的信用,可以理解为社会对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能力或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所谓公司信用就是公司履行义务的能力和行为的社会评价。赵旭东指出:“对公司信用的理解毫无疑问应落脚于公司履行义务和清偿债务的能力上。”[11] 公司信用基础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履行义务的意愿,即公司的人格信用,反映公司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作风;二是公司的经济状况,即公司的财产信用,反映公司的经济实力。[12]可见,公司履行义务的能力,客观上以其经济能力为基础,而公司的经济能力则反映在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在内的公司资产上。

如何建立公司信用,构筑完善的公司信用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也是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点。综观公司信用理论的发展史,对公司信用的保障是伴随着企业组织形态的变化而不断演变,从最初的注重投资者的个人信用到公司的资本信用,再到公司的资产信用,每一次变革集中体现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之中。

分时度假信用保障制度,其要义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提升分时度假业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从制度实施的主体和内容而言,制度可分为不同层面,如法律层面、行政管理层面、行业自律层面、消费者及舆论监督层面、信用公示层面等。在不同层面,制度的运行主体及其效力、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效果都是不一样的。分时度假的信用保障制度,应该是不同层面的制度合力形成的综合机制。

分时度假参与的主体主要有:分时度假酒店的开发商;分时度假产品销售商或销售代理商;分时度假会员;分时度假交换公司,如图3 所示。

图3 分时度假各主体之间关系图

开发商委托授权销售商进行销售,二者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

销售商向会员出售分时度假产品,二者之间发生服务型商品买卖关系;

开发商向会员提供度假住宿及相关服务,与会员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开发商按交换公司的加盟条件及标准,将分时度假村加盟至交换公司,与交换公司之间产生加盟关系;

会员通过入会时的申请加入到交换公司,并将其拥有的度假住宿通过交换公司进行住宿的交换。

从上述关系图我们可以看到,建立分时度假信用保障制度,在法律层面需要对分时度假项目开发商、产品销售商、分时度假会员(即购买人,同时也是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分时度假交换公司等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法律层面的信用保障制度是最有权威、效力也最为持久的一种方式,如规定开发商和销售商的特定法律义务,赋予购买人特别法律权利,以及规定分时度假产品相关方如交换公司及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等。

我国尚无分时度假专门立法,目前主要研究的是西方国家关于分时度假立法方面的进展。西方国家分时度假在发展之初,也都遭遇消费者投诉,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各国针对这些现象采取的普遍措施是通过分时度假立法对该行业进行规制,主要有冷静期制度、禁止预先付款、经营者在广告营销及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从业企业对分时度假项目的登记义务等。其中以美国和欧盟的分时度假立法最为典型,一些在实践中应用颇有成效的分时度假信用保障制度,已被许多国家的分时度假立法所借鉴,对我国未来的分时度假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这些信用保障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分时度假的界定

综合欧美分时度假立法,被纳入分时度假法律规制调整的分时度假产品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第一,合同内容主要体现为购买人通过对价获取的住宿使用权。与传统意义上的单独房屋产权及共同共有关系中的房屋产权不同的是,该住宿使用权体现为对无产权地产的权利人在权利期间可以占有房屋单元,但其权利仅限于住宿使用,而无权对房屋单元进行处分,如不能进行出租或出售等。

第二,购买人每年对度假房产的使用权期限低于一年。一般的分时度假产品的住宿期限大多以周(即7 晚住宿)为单位,也有灵活将周拆分为3 晚和4 晚或2 晚和5 晚的方式或其他更为灵活的方式。使用权期限长于一年的则有房屋租赁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制,不在分时度假产品的范围之内。

第三,合同期限为1 年及以上。分时度假发展之初,西方国家的立法大多规定分时度假产品期限为3 年以上,然而,随着分时度假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等国家对分时度假及相关产品的定义中,对其期限已缩短至1 年。

对于分时度假产品,从购买方式上看,购买人取得分时度假权益前,需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此种性质属于预先购买,未来年度分期使用,具有一定期权的性质。因此,分时度假产品提供商的信用保障相比一般的商品就显得尤为重要。相对于一般住宿,分时度假的一个重要特色是该住宿可以进行交换,即实现时间和空间的互换。

(2)分时度假开发商的法律规制

美国各州有关分时度假开发商义务的规定非常值得借鉴。适用开发商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第一,开发商的备案登记制度。开发商需要登记备案的法律文件有分时度假信息披露报告、交换信息披露报告,若提供的分时度假住宿是共管公寓(condominium)或类似住宿,还需登记项目审批方面的法律文件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授权,以确认用于分时度假住宿的用途获得主管部门或权利主体的批准。

第二,开发商的监督职责。法律规定开发商对后续与分时度假产品及与分时度假权益相关的各个环节均负有监督、管理和控制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分时度假产品的促销、广告、合同及缔约等方面,违反此义务将视为违约并规定了相应惩罚措施。

第三,开发商的信托义务。开发商对其开发的分时度假项目负有信托义务,购买人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全额存入信托账户,由信托公司监管,直至购买人撤销权期限到期。若合同出售的为在建过程中的分时度假权益,则信托账户的款项需留存至建筑完工。购买人在撤销权期间行使撤销权,则由信托账户直接退款给购买人,如开发商已先行退款给购买人,则信托账户的款项可退还给开发商。

第四,开发商对分时度假财产的投保义务。开发商需对分时度假财产所涉的住宿及设施投保全额保险;同时,开发商也需对各种意外情况出现的死亡、人身伤害责任等购买保险,并对分时度假财产在使用、拥有、维护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投保相关财产损失险。开发商对分时度假财产购买保险的义务是为了防范分时度假产品在售后出现的风险,从而切实保障购买人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度假权益。

(3)购买人的撤销权

无论是美国各州还是欧盟,均规定了购买人的撤销权。购买人的撤销权是分时度假法律特别赋予购买人的法律权利,是对购买人度假权益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对分时度假经营者的信用保障,有效地预防了短期经营者以圈钱为目的的违法行为。撤销权的另一个说法叫作冷静期,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均指购买人在撤销权期限内可以无理由解除分时度假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损失的权利。

目前,西方国家关于撤销权或冷静期的规定各不相同,具体如表3 所示。

表3 西方主要国家关于分时度假冷静期的法定期限

*以上数据根据各国现行分时度假法律整理而得。

(4)出售人的信息披露及告知义务

分时度假产品出售人必须在分时度假合同缔约前向购买人披露与度假权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分时度假住宿所涉及的不动产或其他住宿标的物的地理位置及权属信息、出售人的身份信息等,以及对购买人撤销权及撤销权期限的告知义务。

3.2.2 美国分时度假立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分时度假的法律规制比较系统,从分时度假的开发商、广告营销、分时度假合同,到产品的交换、转售和合同终止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以2015 年最新修订的美国得克萨斯州分时度假法为例,该法在产权法典下单独列了一章,对分时度假涉及的各个环节分别做了规定,于2015 年9 月1 日生效。[13]

得克萨斯州分时度假法对分时度假置业(Timeshare Property)的定义为:“依据分时度假法律文件规定的住宿及相关设施,或依附于该住宿和设施的物业权益。”而对分时度假使用(Timeshare Use)的定义为:依据分时度假合同安排,消费者享有的占有分时度假置业的权益,但在该分时度假置业上没有获得所有权权益。 [14] 得克萨斯州分时度假法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开发商的备案登记制度。分时度假机制的源头始于开发商的分时度假物业,因此,美国各州的分时度假立法均对开发商进行了规制,要求开发商对分时度假法律要求的文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购买人的撤销权(注:有的分时度假学者翻译为撤回权,笔者经过查阅相关法律资料,认为翻译为撤销权更为妥当)。美国与欧盟关于撤销权使用的术语和规定的期限有所不同。美国撤销权使用的是“Purchaser's Right to Cancel”,期限从4 到7 天不等,如得克萨斯州分时度假法规定的是6 天。[15]欧盟则适用的是“Consumer's Right of withdrawal”,期限为14 天。得克萨斯州规定的撤销期的起算时间是自签订合同之日或收到承购合同或要求的分时度假信息披露声明之日起,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同时,还规定了购买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以及行使撤销权后退款的期限要求。购买人行使撤销权可采用书面方式向开发商或开发商代理人发出,开发商或其代理人需在收到撤销合同的通知后30天内或自开发商收到购买人全款后的5 天内全额退款给购买人,二者以日期在后者为准。且分时度假合同不可约定购买人放弃撤销权,若合同中有关于购买人放弃撤销权的内容,则可由购买人撤销该合同。

第三,关于分时度假合同的要求。该法规定,分时度假合同需要以显著的方式和准确的语言指明并提起消费者注意如下内容:消费者的撤销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且消费者不得依赖于合同以及分时度假信息披露声明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同时要求对前述内容预留空白,由消费者对该内容签名确认。另外,分时度假合同还应包括开发商的名称和地址、分时度假物业的地址或任何向消费者提供的可获得的分时度假权益的地址、代表销售商开展销售业务的主要人员姓名、合同签订日期,并规定购买人有权获得分时度假费用支出的年度报告,对获取该年度报告的方式和途径也都有明确规定。

第四,信托义务。分时度假项目的开发商或托管代理人(Escrow Agent)应将购买人的所付款项全额存入信托账户。受托人对购买人负有受托义务(Fiduciary Duty)。在撤销权行使期间购买人所付款项除通过信托账户的方式退还外,该法还规定了可接受的具有相似金融保障的其他替代方式,如担保债券,以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其他形式的金融担保。 第五,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规定。得克萨斯州分时度假法对销售过程中的欺骗性交易行为(Deceptive Trade Practices)进行了列举,主要有:开发商或其代理人未提供法律要求的分时度假权益信息披露;对消费者可以获得的分时度假住宿或设施进行了错误的或误导性的陈述;对分时度假权益价值作出具体的或即时的增值预测而此预测又无合理根据;对消费者可以获得的住宿或设施的期限进行错误或误导性陈述;对消费者有关交换权的条件进行错误或误导性陈述;无意兑现促销中承诺的奖品、礼物或其他利益;签约时不提供购买人已签署的合同;经购买人要求,未向购买人提供分时度假年度费用支出报告以及超售分时度假权益这九个方面。[16]

第六,分时度假财产保险。按照该法规定,开发商或管理实体需对分时度假财产所涉的住宿及设施投保全额的相当于重置费用的保险,以及包括各种意外情况出现的死亡、人身伤害责任险,并对分时度假财产在使用、拥有、维护过程中的财产损失投保相关财产损失险。

第七,转让和终止分时度假权益服务中的诚信义务。该法规定了提供转让和终止分时度假权益服务提供商的诚信义务,要求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转让和终止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对转售和终止服务过程中消费者注意事项的内容以及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列举了构成欺骗性交易的行为。

美国各州有独立立法权,在各州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一样。总体来说,美国的分时度假立法涉及到分时度假的各个环节,包括分时度假产品的开发、销售、交换、转售以及终止。通过得克萨斯州分时度假法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分时度假立法较为全面,涉及到从开发、销售、转售到交换等各个环节,对分时度假的界定也更为开放和灵活,可以将新出现的分时度假类型囊括其中并纳入规制对象。

3.2.3 欧盟分时度假立法的主要内容

(1)旧版欧盟分时度假指令主要内容

欧盟是分时度假的起源地,分时度假在法国、英国德国等欧盟国家发展比较平稳,覆盖范围广,主要的滑雪胜地、海滨或山地等度假区域,均广泛分布着分时度假酒店或度假村,市场规模也较大。以英国为例,在2003 年,英国的分时度假业主已经达到440 000人,其中3/4 的分时度假在海外,而全欧大约有114 万分时度假消费者。单英国分时度假市场就有1 亿800 万英镑,且每年分时度假市场以10%的速度增长。[17]分时度假在欧盟,特别是在英国的发展,与其完善的分时度假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上个世纪90 年代初,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分时度假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甚至有的成员国尚未制定分时度假相关立法,当一些跨地域的分时度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可能获得的救济十分不同,甚至根本得不到任何救济。1994 年英国为欧盟委员会轮值主席时,欧盟委员会宣称,为保护消费者对欧盟单一市场的信任,拟制定一部统一的分时度假法案,旨在对其成员国的分时度假作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欧盟于1994 年10 月26 日由全体成员国投票一致通过了《欧盟分时度假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指令1994》),其主要内容有:(www.xing528.com)

第一,关于分时度假的界定。指令分别从时间和标的两项标准对分时度假进行了界定。《欧盟指令1994》关于分时度假的定义中,在时间上,该指令规定分时度假买卖合同时间期限至少为3 年,且每年使用的住宿时段不少于一周;在标的上,分时度假住宿权益的标的必须是已经建成、即将交付使用或即将建成的房产。

第二,对信息披露的规定。根据该指令第3 条之规定,成员国应在立法中规定信息披露的方法和内容。据此,出售人必须在缔约前向购买人出示关于度假权益涉及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分时度假产品涉及的不动产房产或其他用于分时度假住宿标的物的信息、购买价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的信息、转售信息,以及撤销权与解除权等相关信息。

第三,分时度假的撤销权、解除权及禁止预先付款的规定。指令第5 条规定,购买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的10 日内可以撤销合同,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若第10 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撤销权期限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该规定赋予分时度假购买人法定的撤销权,使得分时度假合同成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具有效力由有撤销权的购买人在给定的期限也就是所谓的冷静期(Cooling of Period)或撤销期(Withdraw Period)内是否行使撤销权而决定。指令同时还规定,如果出售人在合同中没有按照规定向购买人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则购买人可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出售人在3 个月内向购买人提供了上述的相关信息披露,则前述购买人10 日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自出售人提供相关信息之日起算。按照此项规定,若出售人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购买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且该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三个月。撤销权和解除权的主要区别是,购买人在权利行使期间内对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出卖人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而解除权则不然,其行使以出售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条件。另外,二者权利的行使期间也不同。二者相同点则在于,无论撤销权还是解除权的行使,均需要以书面方式向出售人发出通知,且二者产生的后果是一样的,即一旦行使,则其所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效力,合同因权利的行使而解除。

第四,禁止预先付款。指令第6 条规定,成员国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在行使撤销权期间届满前,禁止出售人要求购买人向其预先付款。

由于分时度假行业的发展,出现许多新型的分时度假的产品以及分时度假的转售及交换等,这些新兴产品绕开1994 年颁布的欧盟指令,使得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处于法律真空地带。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欧盟于2009 年2 月3 日在欧盟简报上公布了新的分时度假指令,即《欧盟关于分时度假、长期假日产品、转售及交换合同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2009》(以下简称《欧盟指令2009》)[18]。同时,1994 年的《欧盟分时度假指令》废止。

(2)新版欧盟分时度假指令主要内容

新的欧盟指令除鉴于条款,共由20 章和6 个附录组成。在该指令的20 章中,分别对指令的目的和调整范围、分时度假及相关合同的定义、广告、前合同义务、撤销权、禁止预先付款、辅助性合同的终止、消费者信息及庭外救济、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在附录部分,附录1 至附录4 分别是分时度假合同、长期假日产品合同、转售合同及交换合同的标准信息表,这四个信息表分别对四种分时度假及相关合同要求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列举,如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址、经营者的法律状态、服务内容的简要描述、合同期限、价格以及合同下规定的其他费用、商家是否签署相关行为准则、(如签署)何处可以获得该行为准则等;同时对合同的一般信息和补充信息分类也进行了列举,如经营者须告知消费者的一般信息,包括14 天的撤销权期间及其起算时间、禁止预先付款等。附录5 是分开的为方便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标准撤销表。附录6 则对指令2009 和指令1994 的相关性进行了对照。具体而言,《欧盟指令2009》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对新型的分时度假衍生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了界定。如长期假日产品以及与分时度假产品相关的转售和交换合同,并将其纳入到指令调整的范畴;同时,对分时度假合同重新进行了定义。

1994 年的欧盟分时度假指令对分时度假合同的界定是要求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标的为不动产房屋的住宿,且每年的住宿使用期限为一周或一周以上。而新的指令则规定,分时度假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消费者支付对价,获得一晚或一晚以上的住宿,且该住宿为一个使用时段以上的合同。该指令缩短了对分时度假合同所要求的期限。按照《欧盟指令2009》给出的分时度假合同的定义,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即合同期限为1 年以上,消费者支付对价获取的是一晚以上的住宿权益,对住宿的使用期限超过一次。该定义对住宿的标的不再要求是不动产房屋,即也可以是船舶房车、航空器等的住宿。所谓的长期假日产品合同(Long-term Holiday Product Contract),是指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消费者支付对价获得的旅游或其他服务单独或共同提供的住宿折扣或其他住宿优惠。转售合同则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对价,协助消费者出售或购买分时度假产品或长期假日产品的合同。此外,按照新指令,基于分时度假合同而产生的交换合同也纳入到了指令的调整对象范畴。

第二,消费者的撤销权。对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从原来的10 天延长至14 天。消费者在撤销权期间行使撤销权,只需以书面的方式向合同经营者提出,且不需要任何理由。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是自合同或具有约束力的初步合同签订之日,或收到所签订的合同之日起(适用签订之日未收到合同文本的情况)。同时,对于经营者(Trader)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将延长至更长期限,具体为,若经营者在缔约时未向消费者提供撤销合同表格的,撤销权的行使期延长至1 年零14 天;若经营者在缔约时未能以书面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附录1 至附录4 中所列举的信息,如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址、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合同期限、服务内容的描述等,则撤销权行使期将延长至三个月零14 天。消费者行使撤销权的,将导致合同终止;同时,根据指令第13 条的规定,与合同相关的辅助合同(如基于分时度假合同的贷款合同或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须消费者承担任何费用。在撤销权的形式方面,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单独提供撤销合同的表格,以方便消费者行使撤销权。

第三,广告营销的规定。在广告营销中,经营者在促销或销售场合向消费者本人推销分时度假及相似或相关产品时,应在广告邀请中明确指明其商业目的和活动性质。同时规定,分时度假或长期假日产品不应作为一项投资进行营销或出售。

第四,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新指令在第四章对前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做了一般性规定;同时,在附录中对前述四种分时度假及类似或相关合同的一般信息、补充信息分别做了列举。分时度假合同的一般信息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各当事人的签名,合同签订的地点和日期,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撤销权的存在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以及对经营者违反此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此外,对经营者提供信息的方式也做了明确的要求,如信息的内容应当准确且充分,信息的表述应当清楚、易懂,其表现形式应当以书面或其他耐久介质(Durable Medium)的方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信息使用的语言应当采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如居住地或国籍地语言。对于合同的补充信息,以分时度假合同为例,其补充信息包括:分时度假合同住宿涉及不动产房产的,需要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地理位置、建筑物数量等进行准确描述;若为非不动产的住宿,则需要对该住宿及设施进行适当的描述。同时,对分时度假涉及到在建过程中的住宿,规定售卖人需要向消费者告知住宿及配套服务设施(煤气、电、水、电话连接)以及其他消费者可以享用的设施的完成状态及完工的截止日期,以及允许建造的建筑数量和批准该建筑的主管当局的名称及详细地址,并担保住宿的完工或担保住宿在未完工情况下对任何已付款项的偿还。同时要求,与合同相关的由消费者承担的费用应该有准确合适的描述,如费用怎样在消费者中进行分配、费用是否有增加以及如何增加,以及各种行政费用明细等(如管理费、维护费和维修费)。另外还规定,当分时度假住宿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存在任何费用、抵押、留置及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形时,应当告知消费者此类信息。

第五,禁止预先付款。指令2011 规定,在撤销权期限到期前,合同不得要求消费者以预付款、担保付款、账户预订费的形式,或要求消费者对债务的明示确认,或以其他任何预先付款的形式向经营者或任何第三方付款。同时,该指令特别指出,在转售合同中,在销售实际发生前或转售合同终止前,不得要求消费者以前述几种预先付款的方式向经营者或任何第三方支付款项。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欧盟指令对其成员国在所欲达到的目标上具有约束力。[19]《欧盟指令2011》在公布之后第20日起即2011年2月23日开始生效,并且,根据指令的要求,成员国需要于2011 年2 月23 日前,将指令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向欧盟委员会通报各自将指令转换为国内立法的措施,并确保国内法律、规章或行政规定与指令的内容相符。

(3)英国分时度假立法的主要内容

英国是欧盟成员国,英国的分时度假立法主要由欧盟分时度假指令和国内立法构成。英国《1992 年分时度假法》(Timeshare Act1992)制定的背景是由于国内分时度假消费者投诉案例的剧增,英国公平贸易办事处(Office of Fair Trading,OFT)于1989 年奉命根据1973 年颁布的公平贸易法调查分时度假市场。OFT 在1990 年发布了详尽的《分时度假:根据1973 年公平贸易法第2(3)条的报告》,在该报告中,证实了消费者向OFT 反映的问题,尤其是与分时度假营销方式直接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①以奖励为诱饵的误导性邮件;②销售人员存在的压迫性甚至是欺诈性的销售行为;③营销人员采取的压迫性营销策略,使得购买人无法理性作出决策;④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片面的、误导性的和不真实的陈述,如将消费性质的时权制分时度假产品描述成兼具投资和消费功能的产品,甚至故意夸大其投资的性能。[20]从英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提供的报告中可以看出,投诉最为强烈和集中的地方反映在压力销售的营销方式上。

在英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的推动下,国会于1992 年通过《分时度假法》(1992 c.35 Timeshare Act 1992),该法早于《欧盟分时度假指令1994》。后来,英国为实施欧盟指令于1997 年对《分时度假法》进行了修正,即《分时度假条例1997》[21]。随着分时度假的发展,为适应新的形势,英国于2003 年再次进行修正,也就是《分时度假法2003 修正条例》[22],以及当前适用的最新的《分时度假、假日产品,转售及交换合同条例2010》(以下简称“条例2010”)[23]。该条例于2011 年2 月23 日开始生效,《分时度假法1992》《分时度假条例1997》及《分时度假法2003 修正条例》同时废止。《条例2010》是为具体实施《欧盟指令2011》转换而成的国内法。

在英国《分时度假条例2010》中,对规制的四种合同,即分时度假合同、长期假日产品合同、转售合同及交换合同统称为假日住宿合同,并分别给出了定义,定义基本与欧盟给出的定义相同,不过,在分时度假合同即假日产品合同关于期限“一年以上”的界定中,将“允许合同续约或延长至一年以上”也纳入该条例调整的范围,此点是对《欧盟指令2011》的有益补充,避免了一些分时度假经营者为规避该条款的约束,在合同条款中设计出合同期限不到一年,但实际上可通过续约或延期的方式使合同期限实际达到一年以上的做法。

另外,该条例对关键信息(Key Informaiton)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住址以及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使用时段及期限、权益开始时间;如合同涉及的是在建过程中的不动产住宿,该住宿和服务/设施完成或可以获得的时间,合同价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的概述,消费者购买的可以获得的关键服务的简述(如电、水、维护、垃圾处理),消费者可以享用的设施(如游泳池、桑拿等),以及这些设施是否已包含在合同款项之中,如不包含则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是否加入到交换计划中,如加入到交换计划中,具体交换机构的名称,并需列明具体的会员费及交换费;以及撤销权及禁止预先付款等内容。

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沿用了原有法律规定的14 天,与《欧盟指令2011》相同。消费者行使撤销权无须任何理由,只需以书面方式向经营者提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除导致主合同终止,消费者在合同下的义务解除外,同时,辅助合同及该合同下的所有义务也终止(交换合同也是主合同的辅助合同),信用卡付款协议也自动终止。

分时度假在营销和销售阶段是最易受消费者投诉的环节。《条例2010》在前合同事务、营销和销售部分规定,任何关于分时度假或类似合同的营销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获得合同关键信息的方式,经营者不得借机让消费者签订该条例所述的四类合同,除非在邀请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所邀请事件的商业目的和性质,且消费者在活动中可以获得与合同有关的关键信息;同时,在营销和销售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将分时度假产品或长期假日产品作为投资性质的产品进行推广。

条例第16 条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列举,即经营者应提请消费者注意合同下的撤销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在撤销权期间禁止预先付款的规定,且要求经营者在缔约前获得消费者关于上述事项的签名。

总的说来,英国颁布的适用分时度假行业的《条例2010》是以欧盟《指令2011》为蓝本制定,对之前颁布的法律、规章及规章修正案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使得该条例适应了分时度假行业的发展,将调整的对象扩大到一些新的分时度假衍生品及相关产品;同时,对《欧盟指令2009》做了一些有益的补充,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撤销权的规定、禁止预先付款、经营者义务、信息披露以及对营销和销售的具体规定等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3.2.4 我国分时度假信用保障制度

(1)我国公司信用保障制度发展的阶段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分时度假专门立法,因此,了解当前分时度假行业的发展状况,研究如何建立有效的分时度假行业信用保障制度,有必要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出发,分析分时度假公司成立的法律背景。分时度假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其成立、存续和消亡,都需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成立以所有制信用为特征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制公司,这一时期的公司,虽使用公司的名称,但与近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大相径庭,尚未产生所谓的资本信用或资产信用。直至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在我国才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无论从规模还是数量上,都有了巨大的飞跃,但良莠不齐,出现形形色色的“皮包公司”,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这直接催生了1993 年《公司法》的出台,分时度假公司也正是在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进入中国。分时度假作为舶来品,其经营的组织形式首先是以外资公司的形式存在,随后,本土公司步其后尘,希望借分时度假理念,减少积压的度假房产库存,提高酒店入住率。

由于该阶段的社会属于变革时期,社会信用极度缺失,为从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利益,这一时期公司法在公司信用制度方面对出资形式采用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制,体现了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特征。所谓最低注册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立法者规定的最低限额”。[24]如1993 年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 3 万元人民币,并对出资形式以及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明文规定。

然而,公司成立后,其资产一直处于变动的过程中,而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也经常出现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的现象。对于分时度假公司,其产品往往长达几十年,设置“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 万元”的门槛远不足以满足分时度假公司对消费者的信用保障。1995 年公司法实施后,许多分时度假公司诞生,在21 世纪初经历一个小高潮,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却来之匆匆去之匆匆,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问题也如潮水般随之而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4 年3 月1 日修改并生效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弱化了行政干预的特色,而更多体现“服务性”及私法的法律特征。立法的价值取向也从以资本信用为基础转变为以资产信用为基础,并贯穿于公司从成立、运营到消亡的整个过程,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成立阶段,即公司信用的开始。新公司法最显著的特色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撤销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从理论上讲,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零首付”成立公司,并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缴付期限等。在出资构成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该法规还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比例,并删除了旧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规定。

第二,公司运营阶段。关于公司信用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转投资制度等方面。公司成立后,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盈利或亏损伴随着公司的存续而处于变动的过程中,公司的信用也随之发生改变。我国新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减资方面做了专门的规定,同时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做了制度安排,即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还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并、分立以及增资、减资规定了法定的登记义务。新公司法第15 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为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第三,公司消亡阶段,即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消亡。按照公司消亡的原因,可以将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非破产清算则适用《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的一般规定。现行《公司法》规定,依照法律解散公司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债务的承担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公司清算后其财产首先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依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若有剩余财产则在股东中进行分配。公司财产分配完毕,担保债务履行的资产也就丧失殆尽,公司信用自此终结。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其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也随之消亡。

(2)新公司法对分时度假行业的影响

通过对公司法的梳理,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公司的一般性规定借鉴了西方国家公司在信用保障制度方面的发展,从注重资本信用向注重资产信用转变。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以避免资本的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也让更多人有投资公司的机会。不可否认,新公司法是顺应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历史的选择。与此同时,公司一旦成立,公司信用随资产的变动处于不断变动的动态过程,如何平衡各方面利益,同时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关系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体到分时度假行业,公司法对分时度假企业的影响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设立阶段,作为公司成立第一道屏障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且无行业专门立法的出台,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该行业,使得分时度假行业的从业公司的实力具有更加的不确定性。

第二,公司运营阶段,公司法只是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般性法律问题作了基本性规定,对于特别行业,规定从其专门法的规定。公司法相对于行业专门立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由于分时度假在我国无专门立法,其出现后,公司资产一直处于变动过程中,分时度假公司如将销售长期会籍的收入用于短期高风险投资行为,亦无相应信用担保,则对分时度假消费者是极为不利的。另外,分时度假公司追逐商业利益,加之设立公司门槛又低,若其通过合并、分立或新设的方式无限制地扩张,或对其他公司进行转投资,对于分时度假购买人而言,一次性支付未来数十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度假住宿费用,却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存在,一旦分时度假经营者出现经营困难,购买人的风险便暴露无遗。

第三,公司消亡阶段,无论是按照《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还是依《公司法》进行清算,分时度假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包括分时度假购买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如分时度假公司并无实际资产可分配或资产不足分配,作为债权人的分时度假会员便会蒙受损失。

公司信用保障法律不完善,同时社会信用又不足,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作为舶来品的分时度假难以在中国顺利发展。与分时度假相关的行业,诸如房地产业、旅游业等,都有相配套的专门立法进行规制,作为对公司法信用保障规定的补充,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旅游法》以及各种部门规章、条例及管理办法等。鉴于分时度假行业在我国已近20 多年的发展,无论是从业公司、分时度假消费者、分时度假酒店在数量上还是地域范围上,都已具有一定规模,为了使分时度假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分时度假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3)我国分时度假信用保障制度建设应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层面,通过对欧美分时度假法律规制的研究,可以了解到分时度假信用保障制度在法律层面通用的法律规制主要有:开发商登记备案制度、信息披露义务,开发商对分时度假产品的信托义务和分时度假财产的投保义务;销售商缔约前的告知义务和提供分时度假合同标准文本之义务;赋予购买人撤销权之规定等。

第二,行政管理层面,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主体对分时度假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我国分时度假行业发展不尽如人意,除了法律缺位,另一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造成的。分时度假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度假模式,介于房地产以及旅游产品之间。对于房地产业,主要监管主体有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部(厅)、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等。对于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主要监管主体是国家旅游局及各级旅游局。而对于分时度假,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对其有效的监管部门,致使分时度假从个别企业信用问题演变到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而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因此,有必要明确分时度假行业的主管当局,笔者认为,鉴于各国做法以及目前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形势,我国无须为分时度假行业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主体,可将分时度假分为不同阶段,在分时度假项目度假村的开发阶段由房地产业相关行政主体监管,在分时度假产品销售前的市场营销、销售以及售后的服务管理考虑由各级旅游部门监管。

第三,行业自律层面,通用的做法是设立分时度假行业自律协会,对从业企业从内部进行约束和引导。在美国,分时度假业最有影响力的自律协会是美国度假地协会(American Resort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ARDA),其前身是成立于1969 年的美国土地开发协会(American L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自律协会通过协会公约等方式,要求组织成员共同遵守公约的基本规则,包括销售方式、信息公示、分时度假会员服务、度假村管理等,对违反规则者将予以公示甚至除名。而在我国,行业自律层面的影响几乎是空白。

第四,消费者及舆论监督层面,主要是通过分时度假消费者协会或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舆论评价的方式对分时度假经营者进行监督。例如,在欧洲,最有影响力的消费者组织是分时度假业主委员会联盟(TATOC,The Association of Timeshare Owners Committee),该委员会旨在保护分时度假消费者权益,并代表分时度假会员与政府当局及分时度假经营者等主体进行对话,表达其主张和要求。媒体监督则是公众以媒体为平台,通过舆论评价实行监督。媒体甚至可以黑名单的方式,对分时度假违法经营者予以公示,对公众形成警示,也给经营者舆论压力,在分时度假经营者间形成优胜劣汰。

第五,企业信用公示层面,西方国家通用的办法是通过第三方信用评级的方式,对企业的信用水平进行公示。企业的信用评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融资金额,也影响着客户评价等。我国尚无健全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因此,公众尚无渠道获得分时度假企业的信用状况,对其购买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公示制度,有利于分时度假企业重视自身信用,诚信经营,并积极维护和提高信用,从而有利于促进分时度假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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