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的文献综述主要侧重于消费者对产品内在质量(即享乐质量)的偏好,其购买产品更多追求自身效用的满足,但却忽略了产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与污染排放相关的环保问题。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以及绿色消费意识的提升,消费者购买产品注重享乐质量的同时,更关注于产品的环境效应。因此,对绿色产品创新的研究也逐步引起学者的注意,本小节对相关文献展开述评。
1.3.4.1 绿色产品与纵向差异化
近年来,由于环保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绿色消费者由于产品环境属性的差异而存在消费差异。欧美国家较早开始了生态标签的使用,中国也在1994年开始了绿色产品的认证和产品环境标志的授予,这些都随绿色产品消费应运而生。
然而关于绿色产品,尚未有一致的定义。刘志峰和刘光复(1997)认为,“绿色产品就是在其生命周期全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对资源利用率最高,能源消耗最低的产品”。从产品整体性角度分析,张建华等(2000)认为:“绿色产品是一种通过采用先进技术获得的、能够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安全、经济、可靠地满足用户要求的使用功能和性能,且同时实现能耗最小、资源利用最优并符合当代国际公认的环保标准之多生命周期型产品”。关于绿色消费者的概念,阎俊(2003)认为,“绿色消费者指那些关心生态环境、对绿色产品和服务具有现实和潜在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人群”。
纵向差异化模型中,与绿色产品相比,生产或使用过程产生较多污染的产品常被认为是“棕色产品”,相应地棕色产品的购买者被称为“棕色消费者”。Creme 和Thisse(1999)将环保属性看作产品的特殊质量属性,即消费者购买较高环境质量的产品能够获得更多满足。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环境质量类似于一般的产品质量属性,两者均能满足消费者的效用需求。纵向差异化模型中,通常用污染排放减少量作为产品环境质量的衡量标准。
绿色产品往往具有保护环境的良好属性,大多数消费者认为绿色产品比棕色产品具有更高的环境质量而愿意为前者支付更高价格。因此,消费者关于产品的环境质量同样存在着购买差异。现实情况也确实如此,若绿色和棕色产品以相同价格出售,多数消费者将购买绿色产品。此假设在经典文献[如Creme 和Thisse(1999)、Lombardini-Riipinen(2005)]中普遍存在。欧盟2008和2009的调查显示,当面临购买决策时,83%的欧洲人更关注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即使价格稍贵,仍有75%的消费者愿意购买绿色环保产品(2005年仅为31%)。但在美国,调查显示:尽管经济衰退,仍有82%的消费者将继续购买价格稍贵的绿色产品。
绿色产品虽具有良好的环保属性,但消费者更多关注的是产品价格和享乐质量而非环境质量,什么原因引导了绿色消费行为呢?Frey 和Stutzer(2006)认为,绿色购买行为主要受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规范的影响。环保意识则来自于消费者对环境问题的关心以及提高环境质量的意愿。Frey 和Stutzer(2006)确认了绿色消费行为背后的动因:内在动机、利他主义、内化规范和社会规范。内在动机基于消费者的个人品位和道德评价。利他主义则意味着绿色消费者考虑自身消费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趋于保护环境且提高环境质量。内化规范涉及个人道德,即因购买棕色产品对环境造成破坏而感内疚,因购买绿色产品而感到满足。同时,在购买绿色或棕色产品时,社会规范往往能够引导个人关注他人的评价。比如,如果亲朋好友赞扬绿色消费,反对购买棕色产品,消费者可能会受到影响而购买绿色产品。20%的美国消费者认为,产品口碑是影响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
绿色产品能够以良好的环保属性吸引消费者,反过来,市场上消费者的整体环保意识对环境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如何,有待考察。借助于存在不同类型(绿色和棕色)消费者的双寡头模型,Rodriguez-Ibeas(2007)就此进行了研究。两类消费者的区别在于:绿色消费者偏好于所购产品的物理(享乐)属性和环境属性;但棕色消费者不在乎环境属性,仅关注产品的享乐属性。博弈均衡时,绿色企业以较高价格将其产品仅出售给绿色消费者;而棕色产品向两类消费者均出售。以绿色消费者比例衡量环保意识,得到了反直觉的结论(随着绿色消费者比例的提高,污染排放反而增加了),主要源于消费者在产品两大属性上的差异化水平以及产品的生产成本。当绿色消费者比例较低时,寡头企业间竞争缓和,因为棕色消费者只购买棕色产品。产品差异化的重要性趋于降低,成本优势能够使棕色企业以较低价格几乎赢得全部市场。而当绿色消费者比例增加时,企业间竞争加剧,两企业只有通过降价吸引顾客。虽然绿色消费者增多,但棕色企业仍能利用自身的成本优势(文中假定:仅生产绿色产品需要投入边际成本)以极低价格吸引消费者,从而增加产品需求。当绿色消费者比例充分大时,效应相反:一旦该比例达到临界值,由于产品差异化重要性的提升,棕色产品需求量降低。研究还发现,如果负环境效应强于正的市场效应,绿色消费者比例的上升可能导致社会福利降低。
关于绿色产品差异化的文献,主要集中两个主要方面:
第一,当消费者关注产品的环境属性时,此属性能否看作产品的一般质量属性,纵向差异化模型以及政府以往的政策手段是否适用,是值得考察的问题。
差异化市场中,绿色产品与一般的非环保产品存在着竞争。通常情况下,绿色产品价格更贵。在发达国家消费者愿以更高价格购买绿色产品,往往因为其具有较高环保意识而更关注产品的环保效应,购买绿色产品能够产生正的外部性,有利于环境保护。然而消费者也可能意识到,个人对环境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当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时,整个环境状态实际上是外生给定的。因此,所有消费者总的购买决策才对环境产生影响,单个消费者的行为对他人不构成影响。
可能的解释是:消费者将产品的环境属性看作一种特定的质量属性。Creme和Thisse(1999)也对此进行了论述。现实市场中纵向差异化模型也比较适合研究产品的环境质量,如Motta 和Thisse(1993)。在Mussa 和Rosen(1978)、Gabszewicz 和Thisse (1979)、 Amacher 等(2004)、 Eriksson (2004)、 Conrad(2005)、 Arora 和Gangopadhyay (1995)、 Moraga-Gonzalez 和Padron-Fumero(2002)、Poyago-Theotoky 和Teerasuwannajac (2002)、Bansal 和Gangopadhyay(2003)等的差异化模型中,企业间关于产品环境质量存在纵向差异,而消费者对不同质量产品的购买意愿也存在差异,因此纵向差异化的一般研究方法依然适用,并且环境质量与传统质量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前者的外部性上。因此,当企业实施环境质量差异化策略时,社会福利存在两种互相抗衡的效应:一是环境质量纵向差异化所特有的影响,即企业通过环境质量竞争增强了污染清除能力,降低了污染的负外部性。二是与传统纵向差异化模型相同,环境质量差异化策略使得企业间竞争得以缓和,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势力。Mussa 和Rosen(1978)、Cremer和Thisse(1994)、Cremer和Thisse (1999)、Bansal(2008)等就把环境质量的外部性融入纵向差异化模型中进行考察。
第二,企业通过提供比对手环境质量更高的产品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可将环境质量作为策略变量考虑。
由于环保问题(如全球变暖)日益严峻,消费者逐渐开始更多地关注与产品的污染排放相关的环保问题。正是由于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升以及对环境属性的关注,寡头企业也开始展开关于产品环境质量的差异化竞争。多数文献[如Motta(1993)、Symeonidis(2003)、Qiu(1997)和Vives(1985)等]主要考察策略(产品差异化、研发投入以及市场竞争)的影响,其研究的直接动力是:在企业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过程中,对不同竞争类型下博弈均衡时的社会福利进行比较分析。李永波(2014)构建了双维度(环境属性和功能属性)质量差异模型,给出企业采用各种差异化策略的条件。结论显示:企业只有采用横向差异化策略,产品属性值才能达到最优社会福利的标准;而采用纵向差异化和专业化策略时,社会福利处于低水平。司林胜(2003)构建了双寡头企业关于产品环境质量纵向差异化的动态博弈模型,两企业在质量博弈阶段序贯决策,再同时选择产品价格。研究发现,如果企业主动率先生产绿色产品,博弈均衡时将在需求量、价格和利润上获得先发优势。王玉燕(2013)建立了绿色市场中在位企业与潜在进入企业的三种博弈模型,分析了在位企业的最佳生产策略和潜在企业进入的临界条件。研究发现,在位企业的最佳策略是生产绿色产品,增加利润的同时提高了潜在企业的进入门槛,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
1.3.4.2 绿色市场中政府的环境政策
传统经济思想认为:引入严苛的环境政策将导致企业投入成本更高,即任何形式的环境规制必然阻碍企业利润的增加。Porter(1991、1995)则持相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能够提供新的投资机会,引导高效生产的同时能够鼓励企业进行创新从而获得长期收益,并且能够部分甚至完全弥补因遵守环境规制所引发的成本。Andre、Gnzalez 和Porteiro(2009)通过寡头企业间的产品质量竞争为Porter假设提供了新的证据支持。在其设定的纵向差异化模型中,双寡头企业先同时选择各自的产品类型[即生产高质量(环境友好型)或低质量(标准型)产品],再展开价格竞争。研究发现,与生产低质量产品的博弈均衡策略相比,双寡头企业均选择生产绿色产品是帕累托占优的。两企业同意引入环保法规对拒绝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消费者从中受益。Lambertini 和Tampieri(2012)在纵向差异化模型中,用Cournot 竞争代替了Andre、Gonzalez 和Porteiro(2009)的Bertrand竞争,得到了Porter假设的应用范围。与Bertrand竞争不同,博弈均衡时Porter 假设的结果往往以囚徒困境形式呈现。若绿色与棕色产品的成本非对称性不太大,两寡头企业同时生产绿色产品将成为占优策略,且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环境规制政策。
绿色市场中政府的环境政策主要体现在:排污税、从价税、最低环境质量标准等。Lombardini-Riipinen(2005)基于环境质量纵向差异化的完全覆盖市场,考察了排污税和从价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在其双寡头企业进行两阶段博弈模型中,商品税等于一次性从价税,且基于三个假设:消费者仅购买一单位产品或不购买任何产品、市场完全覆盖、边际生产成本随产品质量提升而增加。研究发现:如果政府同时征收从价税和排污税,能够得到最优环境质量,且最优排污税大于平均环境质量的正外部性;如果只能实施一种环境政策,则次优排污税等于平均环境质量的正外部性;如果平均环境质量的正外部性充分小,从价税将增加社会福利。
Becard(2011)假定环境质量的提升需要固定研发成本的投入,考察了特定的环境政策,即排污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拓展了Lombardini-Riipinen(2005)的结论。社会福利不仅取决于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也受到污染负外部性的影响,即产品生产过程排放污染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研究发现:随着排污税的实施,污染排放减少,产品差异化水平加大,社会福利提高;污染的边际破坏越大,最优税率越高;当市场需求不充分大时,最优税率小于边际破坏参数;而当边际破坏不太低时,最优税率的实施将导致绿色产品垄断市场。Becard(2011)的结论证实了排污税所起到的正效应,即降低总污染排放,同时提高社会福利。
Requate (2007)调查显示,完全竞争情形下虽然最优税率等于污染的边际破坏参数,但不完全竞争引导政府制定税率小于边际破坏参数。因为除了污染负外部性外,考虑市场失灵以及不完全竞争极为必要。Barnett (1980)在垄断市场中证明了最优税率和需求价格弹性之间的联系。之后的学者,如Levin(1985)、Requate(1993a)、Requate(1993b)和Simpson(1995)将此结论拓展到Cournot 寡头市场中。相反,Katsoulacos 和Xepapadeas(1995)通过研究发现,当企业数量为二阶最优时,最优税率大于边际破坏参数。
Cremer 和Thisse(1999)研究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的环境质量决策。在纵向差异化模型中,自由进入的均衡造成了市场上产品质量的匮乏。研究发现:(1)商品税对市场结构产生重要影响,趋于增加参与企业的数量;(2)市场中由于环境质量的正外部性,商品税将提高社会福利;(3)商品税将引起接近于帕累托分配的均衡。(www.xing528.com)
Bansal 和Gangopadhyay(2003)在消费者具有环保意识的纵向差异化市场中,引入了无差异政策(从价税或从价补贴)和歧视性政策(从价税或从价补贴)。对后者而言,只有清洁企业因其产品良好的环保属性得到政府以奖赏形式发放从价补贴;同样,政府仅对生产污染产品的企业征收歧视性从价税以示处罚。研究发现:无差异从价补贴提高了社会福利,而无差异从价税则相反;歧视性从价补贴降低了污染排放,提高了社会福利;而歧视性从价税增加了污染排放,且可能造成社会福利的降低。
如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被社会网络所影响,Brecard(2013)研究了绿色网络效应的影响。其模型的独特之处在于绿色网络效应的假设,即绿色产品消费者数量的增加将提升市场中每个绿色消费者的满足感。结论显示,当绿色产品的网络效应大于棕色产品时,网络外部性降低了环境质量,绿色产品需求增加;反之,网络外部性提高了环境质量,棕色产品需求增加。以上两种情形下,网络效应并不影响总污染排放,因此需要实施三种财政政策[即从价税、排污税和绿色购买补贴(或税收)]来修正外部性。研究发现,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绿色税收实现次优社会福利。
Moraga-Gonzalez 和Padron-Fumero(2002)、Bansal 和Gangopadhyay(2003)研究了政府政策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发现:不管环境外部性的边际破坏如何,较小的从价补贴往往能提高社会福利。但两者都基于固定质量成本的严格假设,即与环境质量相关的固定研发成本不随产量改变,在博弈第一阶段就已确定。相反,Bansal(2008)则假设存在可变质量成本,且随产量提高而增大,在博弈第二阶段被确定。Bansal(2008)认为,可变成本更符合实际,比如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与其产量密切相关。在消费者关注环境的情形下,为控制污染排放,通过纵向差异化模型考察政府的各种政策[如从价税(或从价补贴)、排污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发现,与环境外部性相关的边际破坏参数决定着政府的最优政策。给定消费者的品位度和偏好,当边际破坏参数由小变大时,最优政策由从价税向从价补贴转变。当边际破坏参数充分小时,从价税优于污染税。
在产品的能源效率存在纵向差异化的市场中,Brzeskot和Haupt(2013)分析了政府的三种环境政策:能源税、环保产品的研发补贴、产品的环境质量标准。研究发现:如果政府关注整个产业的收益,可以考虑征收能源税以允许较低环境质量标准的存在,不进行补贴。如果政府关注消费者剩余,可采用的策略是:制定较为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给予企业适当补贴,取消能源税。
上述文献更多地关注消费者对产品环境质量的选择,忽视了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与生产过程类似,产品的使用过程也可能排放污染。例如,以消耗能源为主的汽车和电力设备等的使用,常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加剧。在产品使用过程产生污染的情形下,Matsukawa(2012)考察了绿色市场中排污税和补贴的福利效应。在离散-连续模型中,消费者购买环境质量存在差异化的产品。研究发现:由于排污税能更大程度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故征收排污税比绿色消费补贴更能促进社会福利的提升。因此,政府引导企业提升产品的环境质量,同时限制消费者对棕色产品的购买,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在企业生产过程排放污染的纵向差异化模型中,Lambertini 和Tampieri(2012)考察最低环境质量标准的影响。分别在Bertrand 竞争和Cournot 竞争下,构建了固定质量成本和可变质量成本两种模型。固定质量成本下,最低环境质量标准在Bertrand(Cournot)竞争时增加(降低)产品需求和污染排放。因为在Bertrand 竞争时,最低环境质量标准使得产品差异化水平降低,价格竞争趋于激烈,相应地造成产品需求和污染排放增加。因此,价格竞争机制下最低环境质量标准的采用必须依赖于产品需求和平均环境质量均提升所造成的消费者剩余的增加。也就是说,仅仅当价格效应和平均质量提升造成的消费者剩余的增加大于污染的增加(即整个行业的利润损失)时,采用最低质量标准是可行的。由Valletti(2000)的分析,Cournot竞争时,最优的最低质量标准与外部性无直接关系。若存在负外部性,政府为了提高平均环境质量可能采用最低质量标准。因此,当质量提高的效应抵消掉需求减少的效应时,消费者剩余增加;而后者也降低了负外部性的强度。而可变质量成本下,通过数值模拟得到:不管何种竞争类型,与未规制情形相比,最低质量标准降低了总需求和污染排放。其现实意义在于,若政府将提升平均环境质量,则是否采用最低质量标准就需要在产量缩减和负外部性降低间权衡,因为后者可能造成平均环境质量增加。
1.3.4.3 绿色产品创新与研发政策
企业常通过研发投入在市场竞争占据优势地位,但限于有限理性未能从社会福利的整体角度考虑,往往导致研发投入不足。因此,政府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有效合理的资源配置,显得极为重要。而政府的研发投入补贴常作为主要的引导方式。陈莞和谢富纪(2009)构建了两阶段政企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对企业研发的直接资助行为,对事先补贴与事后补贴的最优选择进行了理论设计。
由于补贴方式选择的争议性和溢出效应的存在,使得政府需对介入技术联盟创新策略的方式进行判断。生延超(2008)构建了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别对创新投入补贴和创新产品补贴进行分析。研究表明:企业的创新投入随溢出效应增强;相对于创新投入补贴,对技术联盟的创新产品进行补贴可作为政府的有效介入方式。孟卫东等(2011)构建了存在技术风险的双寡头合作研发博弈模型,探讨了研发投入补贴和产品补贴下的企业研发和生产决策。结论表明,两种补贴政策只能得到次优社会福利;研发难度较小时宜采用研发投入补贴,难度较大时应采用产品补贴。张春辉和陈继祥(2011)研究了政府不同创新补贴形式(创新投入补贴和创新产品补贴)下双寡头企业的创新模式选择问题。结果表明,无论何种补贴形式,补贴率的提高使得双寡头企业选择突破性创新的机会增大,而选择渐进性创新的机会减小。刘伟和张泽华(2011)构建了政府选择研发补贴水平、上游企业选择研发投入及其产品价格、下游企业选择产量的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研发投入补贴的实施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同时通过比较分析以选择合适的补贴方式。研究发现,政府补贴能够激励企业的研发投入,提升社会福利;通过选取合适的补贴率,创新产品补贴比创新投入补贴更有效。
由于企业以利润最大化进行研发投入,且完全消除研发活动的溢出效应存在困难,因此必须通过政府政策修正市场机制对研发活动的刺激失灵。郑绪涛和柳剑平(2008)指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时应将事前补贴和事后补贴搭配使用,以解决研发活动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市场失灵。方海燕和达庆利(2009)构建产品差异的三阶段双寡头博弈模型,并根据双寡头企业的合作情况给出了R&D竞争、R&D 卡特尔、共同实验、技术共享联盟和研究共同体等五种R&D 策略,得到了相应的政府最优R&D 补贴率。霍沛军等(2004)构建了存在研发溢出的双寡头模型,给出了双寡头产量不合作时的社会福利最大的研发水平。研究表明,政府实施补贴能够使研发水平、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达到次优水平。张伟等(2015)构建了三阶段博弈模型考察政府对企业的创新激励。政府依据社会福利最大化选定创新投入补贴率,生产差异化产品的双寡头企业先选择各自的创新投入水平,再进行产量决策。研究发现,补贴率和产品差异化水平都较低时,创新投入与技术溢出负相关;反之,正相关。吴勇和陈通(2011)通过构建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析政府补贴对企业不同研发模式下博弈均衡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只对寡头企业间的非合作研发投入进行补贴更为有效。姜宁和黄万(2010)通过实证分析,考察了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补贴不一定能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且补贴效应具有滞后性。
鲁文龙和陈宏民(2003)构建了存在政府补贴的两国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研究发现:研发补贴提高了本国企业的研发投入,但不影响对手企业的研发投入;当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较少时,将刺激企业进行过度的研发投入,反之,投入不足。王玮和陈丽华(2015)构建了存在政府、一供应商、两制造商的四阶段动态博弈模型,比较了不同研发模式下的研发投入补贴策略。研究发现,相比供应商研发补贴,政府研发补贴更具优势;后者补贴力度更大,能够有效激励制造商进行研发;后者在两种研发模式下均能达到相同的市场均衡。
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贴,既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又有利于克服市场失灵,具有“激励效应”;同样不同机制下也可能出现负向的“挤出效应”。陈玲和文辉(2016)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发现中国政府对企业的自主研发实施补贴起到了显著的激励效应。
上述文献虽研究了政府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补贴,但侧重于一般意义的产品。随着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升,绿色产品逐渐受到消费者和企业的推崇。因此,研究绿色市场中政府的创新补贴政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书也将对这方面相关的文献进行述评。
杨仕辉和王麟凤(2015)建立了三阶段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补贴前后生产同质产品的两寡头企业的研发投入、产出、温室气体排放和社会福利的变化。研究发现:实施最优研发补贴后,企业研发投入和社会福利与技术溢出正相关,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减少。朱庆华和窦一杰(2011)考虑了政府补贴、消费者环境偏好、产品竞争、产品绿色度等因素,建立了政府与采取不同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的生产商间的三阶段博弈模型,考察政府最优补贴与产品最优绿色度之间的关系。李冬冬和杨晶玉(2015)通过建立两阶段博弈模型,分析了排污权交易条件下的最优减排研发补贴政策,研究了不同的市场交易价格下排污权减排研发补贴政策对污染物减排、企业利润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宋之杰和孙其龙(2012)建立了带有环境约束的三阶段博弈模型,研究了减排目标下企业最优研发投入和政府最优研发补贴的关系。研究发现:适当的排污税能够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和产量;研发补贴能够激励企业的研发投入;企业生产的前提是污染排放在社会可接受范围内。王海啸和缪小明(2013)建立政企补贴博弈模型,认为:发展水平不同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为获取补贴将采用不同的策略,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企业策略性获取补贴的动机。孙鹏和聂普焱(2013)建立了政企三方的三阶段博弈模型,分析两种规制工具(对新能源企业的研发补贴以及支持价格)的最优组合。研究发现:政府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考虑时,两种规制工具可以相互替代。在产业发展初期,支持价格是有效手段;从中长期看,研发补贴是提高新能源产业竞争的关键手段。研发效率、市场规模以及污染损害程度等越大,政府倾向于选择支持价格;而新能源企业边际生产成本越高,则倾向于选择研发补贴。凌六一等(2012)构建了含有消费者剩余的环保属性模型,考察不同条件下制造商的最大利润和最优环保属性总量的变化情况。研究发现,最优环保属性总量随着消费者剩余增加时,政府应对绿色产品实施补贴;同时对制造商进行补贴,以弥补其因绿色产品补贴所造成的利润减少。
1.3.4.4 绿色产品创新与消费政策
对绿色产品进行消费补贴,不仅可以增加产品需求,促进产业的发展,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补贴方式,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环保理念。基于政府对购买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进行补贴,Huang 等(2013)构建了燃油汽车供应商和混合动力汽车供应商的双寡头博弈模型。研究发现:当消费者议价能力较强时,补贴政策能够有效增加后者的需求量,并且对消费者剩余影响最大。杨仕辉和付菊(2015)在政府补贴消费者情形下构建了低碳产品两级供应链中上游制造商的Stackelberg 博弈模型。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供应链企业也能从消费补贴政策中间接获利,也间接实现了补贴供应链企业的目的,且企业合作策略更优。李庆(2012)在微观层面分析了三种不同能源消费补贴方式的作用机理,发现:现金补贴能够直接产生收入效应,促进了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的消费;用能不饱和市场时实施价格补贴,新能源消费增加,传统能源消费不受影响;用能饱和市场下实施价格补贴,既产生收入效应又具备替代效应,因为增加新能源消费会降低传统能源消费。
政府对于绿色产品可能从消费环节发放补贴以示奖励,同样可能对棕色产品消费者征收消费税以示处罚,引导消费者进行有目的的选择,从而减少棕色产品的市场份额以降低污染排放,提高社会福利。何建武和李善同(2009)分析了能源消费税和对污染物征税的影响。研究表明,如果仅借助于一种税收政策达到污染控制的目标,将对GDP 产生负面影响;相对于征收能源消费税,对污染物征税负面效应更小;在征收两种税收时,实施相应配套政策,效果更好。王赟杰(2014)认为,应将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融入消费税制度中,提出了强化消费税保护生态环境功能的对策,“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提高污染品或污染行为的税率水平,变价内税为价外税,改生产环节征税为消费环节征税”。臧传琴(2013)认为,“消费税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应被作为今后消费税制度调整与完善的核心内容,消费税也应成为我国环境税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郝晓薇和廖勇(2013)基于绿色发展理念,建议将消费税课征环节放在消费行为发生环节按消费额度的一定比例计征税款,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更加直接明显。
我国消费税制度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支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导向日益凸显。孙开(2013)指出,“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深化,应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互协调,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着力突出其支持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功效,兼顾其收入分配的职能,并采取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李晶和王珊珊(2015)认为,“消费税能够矫正污染品消费和处置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对消费终端污染品课征消费税有益于环境的改善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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