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消灭,即原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2)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6)债务的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出现。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还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1)约定解除。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不行使的,期限届满后,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如果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或有前述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原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3.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使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
(2)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
①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不愿解除合同,也不愿接受违约方以金钱赔偿方式代替履行合同,而坚持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的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在以下3种违约情况下适用。
a.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b.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继续实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c.债权人迟延受领的,债务人则可请求债权人履行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②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金额应当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若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而放任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③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发生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
④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事先向对方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当事人为了避免失去定金或者加倍返还定金,就必须严格履行已经生效的合同,从而起到合同担保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既约定有违约金,又约定有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3)免责事由。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因此而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况:(www.xing528.com)
①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经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因此,自然灾害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
②政府行为。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③社会异常现象。这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项目总结
成交和签订协议是谈判的最后一个重要阶段,也是衡量谈判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志。了解和熟悉成交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影响成交的因素。影响成交的因素主要有谈判者的因素、商品的因素。学会表达和捕捉成交的信号,成交时机的把握、从语言信息中有效识别成交信号、从行为信息中有效识别成交信号、从表情信息中有效识别成交信号。
在成交前筹划的基础上,掌握促成交易的策略和方法,学会应用成交策略和技巧,提高谈判能力。成交前要做好成交的心理准备、防止意外介入等筹划工作。成交促成的策略主要包括主动请求法、自然期待法、配角赞同法、假定成交法、肯定成交法、选择成交法、小点成交法、从众成交法、最后机会法、保证成交法等。
通过商务谈判过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协议,签订合同。要求熟悉商务合同含义与内容、签约的方式,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等有关的原则与要求;同时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所了解。
项目五课件
项目五教案
基本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谈判人员用简单明确的语言,向谈判对手直截了当地提出成交建议的成交策略是( )。
A.主动请求法 B.自然期待法 C.假定成交法 D.选择成交法
2.( )是指销售人员直接向客户提出成交保证,使客户立即成交的一种方法。
A.主动请求法 B.自然期待法 C.假定成交法 D.保证成交法
3.( )是谈判的最后一个重要阶段,也是衡量谈判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志。
A.成交与签订协议B.谈判报价 C.谈判磋商 D.谈判准备
二、多项选择题
1.商务谈判成交的识别信号主要有( )。
A.语言信号 B.行为信号 C.表情信号 D.进程信号
2.商务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 )。
A.实际履行原则 B.全面履行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D.经济履行原则
三、思考题
1.你认为谈判成交应该具备什么条件?什么因素影响交易的达成?
2.你如何表达你的成交意图?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态度?
3.在谈判的后期要注意观察对手所发出的成交信号,你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获得这些信号?
4.对手的哪些语言可以认为他决定要成交?请举例。
5.有时对手会故意掩饰他们的成交意图,你能否从行为上或表情上看出?请举例。
6.促成交易的策略有哪些?如果你去谈判,你会运用哪些策略?
7.举例说明你生活中见到的从众成交法。
8.商务合同具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9.商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基本训练答案
实训操作
实训内容:拟定一份西装贸易的交易合同。
实训目标:通过实训要求学生掌握商务合同的基本形式,熟悉商务合同的签订方法,掌握商务合同签订过程的注意事项。
实训组织:1.将学生分成若干谈判小组,每组成员3~5人,选出组长。
2.由指导教师讲解基本格式,并出示式样。
3.小组互换点评拟定的贸易合同。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中国X公司到迪拜与阿拉伯Y公司谈判纺织品的交易。阿方Y公司接价后认为需要研究,约定改日上午9:30到E饭店咖啡厅会面再具体谈。9:20,中方X公司人员如约到E饭店,在咖啡厅一直等到10:00仍未见Y公司人员影子。这时,有人建议:“走吧。”有人开始抱怨,认为“阿方太过分”。X公司组长说:“既已按约到此,就等下去吧。”一直到10:30,咖啡已喝了好几杯,阿方人员才晃晃悠悠地走过来。一见中方人员,高兴地握手致敬,但未讲一句道歉的话。
在咖啡厅,阿方要求中方降价。中方组长没有正面回复,而说,“按约定,我们9:30来此,已等了一个钟点,桌上的咖啡杯数量可以作证。说明我方诚心与贵方做生意,价格不会虚(尽管还有余地)。如贵方有意见,请讲出具体方案来。”阿方代表笑了笑说:“我昨天睡得太晚了,我们认为贵方报价难以接受。”尽管中方做了多方面解释,阿方仍坚持中方降价。中方组长建议双方认真考虑对方意见后再谈。阿方代表沉思了一下,提出下午3:30到他家来谈。
下午3:30,中方人员准时到了阿方代表家,并带了几件高档丝绸衣料作礼品,在对方西式客厅坐下后,他招来了他的夫人与客人见面,其妻子脸上没有平日阿拉伯妇女佩戴的面罩,中方趁势将礼品给了她,引来了大家的赞叹声。阿方代表也很高兴,说:“我让她来见你们,是把你们当朋友。”中方随后转入正题。阿方代表让其妻退下,听完了条件后即表示:“不管新条件如何,贵方说研究,就拿出了新条件,我佩服贵方信誉好!”于是,他也顺口讲出了他准备的条件。
该回合后,双方已基本靠近,中方组长也觉得可以成交,但他很自然地说:“贵方也很讲信誉,不过还有些差距。既然来到您的家,我们也不好意思只让您让步,我建议双方一齐让如何?”阿方代表看了中方组长一眼说:“可以考虑,但价格外的其他条件呢?”“我们可以先清理,然后再谈价”,中方应到。清理完后,阿方说:“好吧,我们折中让步吧!将贵方刚才讲的价与我方折中成交。”中方说:“这是好建议。不过结果还不大合我方要求,但我很看重它。我建议贵方同意的折中数与我方刚才的折中成交。”阿方笑了:“贵方真能讨价还价,看在你们等我一个小时的诚意上,我同意。”于是,他的阿拉伯手握住了中国手。
(资料来源:百度文库,https://wenku.baidu.com/view/868f17828762caaedd33d409.html)
问题:如何看中方对阿方迟到的处理?如何评价双方的最后成交过程?
案例二:
甲、乙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16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16年11月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16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资料来源:中顾法律网,http://www.9ask.cn/souask/q/y7518011.html)
问题:案例中的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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