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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钱币史:从汉朝到三国时期货币演变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光武皇帝重新建立(汉)王朝时,王莽发行的货泉钱币[384]就被取消了。皇帝本已倾向(张)林的意见,听到朱晖的议论之后,他因此很生气。献帝初平间,董卓把(五铢钱)重新铸成小钱,钱于是贬值,物价腾贵,1斛谷子值几百万钱。到了明帝统治时期,钱币已长期废置,谷子被用作。孙权嘉平年间又铸大钱,每个等值于500(钱)。[411]赤乌元年又铸相当于1000(钱)的钱币。

历朝钱币史:从汉朝到三国时期货币演变

从前的汉代使用五铢钱作通货。王莽改制[380]之后,百姓全都发现(他的新钱币)并不方便。当公孙述[381]在蜀地僭称皇帝的时候,有一首民谣说,“当黄牛腹部变成白色的时候,五铢钱就会重新启用。”[382]那些对迷信有兴趣的人私下里评论:“王莽宣称黄色为他的颜色。(公孙)述希望继承他,因而宣称白(腹部)[383]为他的颜色。五铢钱为汉代通货,(这民谣)的意思是说汉将重新统一帝国。”当光武皇帝重新建立(汉)王朝时,王莽发行的货泉钱币[384]就被取消了。[385]建武十六年(公元40),马援[386]再次[387]呈上奏折说:“富国的根本措施在于粮食和通货,应同前代一样重铸五铢钱。”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赞同,因而又再次铸造五铢钱,整个帝国都觉得它方便。

在章帝(75—88)统治期间,谷子和丝绸的价格昂贵。政府[388](17a)收入不足,帝国宫廷为此而焦虑。帝国秘书张林评论道:“现在价格昂贵的不仅仅是谷子,任何东西都昂贵。原因很简单,因为钱币已经贬值。应下命令让老百姓以布和丝绸交付赋税,布和丝绸也应广泛用作交换的媒介。应使钱币全都封在财库里,不让它流出。采用这个方法,钱就会变少而东西就会变得便官。此外,盐是食品中根本的必需品,政府本身可以垄断盐的销售[389]……[390]这在汉武帝(前140—前87)统治期间曾以均输[391]的名义实行过。”因而此事被提交帝国秘书们广泛讨论。帝国秘书朱晖[392]主张:根据《皇家典制》(《王制》)[393]天子不讨论“所有”或“非所有”,诸侯不讨论量的多少,领取了一份薪水的人不应与百姓争利。均输的方法与(普通的)做小买卖没有任何差别,以布或丝绸交付赋税会导致官员们的极大腐败,政府卖盐就意味着与它的臣民们争利。这些可不是明智的君王所应采取的措施。皇帝本已倾向(张)林的意见,听到朱晖的议论之后,他因此很生气。故而张林的建议就被采纳了,但不久又被废除。[394]

在和帝统治期间(89-105)[395],有一封奏折说,百姓贫穷,而且备受既轻又薄的钱币的危害。这些钱应重新铸成大钱币。于是建议提交给四府[396]的官员以及能够发表意见的帝国大学中的学者们讨论。刘陶[397]是一位孝廉[398],他上奏折(17b)说:

为臣十分谦卑地研究过论铸钱的诏书和调整(钱币)重量的建议。陛下想把讨论面扩大到不居要位的人,不忽略那些贫贱之士的(意见),因而即使(像我这样)靠蔬菜为生的人[399]也被扩大到讨论之中。

也许当今的忧虑不应当是钱,而应当是百姓的饥荒。因而古代君王观察天文现象以便(促进)万物生育。他们崇敬地把历法授给了老百姓,好使没有男子荒废农田,投有女性离开织机。因此,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得以维持,君王的指令得以实行。照此推论,(人们发现)粮食是国家拥有者的宝贝,是百姓最为珍贵的东西。根据(为臣的)个人看法,近年来优良的(谷子)幼苗已被蝗虫吃尽,而且由于公共的和私人的赋税太重,织机也已空置。[400](百姓)所焦虑的只是他们日常度日的一点粮食;他们担心的只是不能够轻轻松松地执行(帝国的)事务[401]怎么能说(问题在于)钱币的厚度与重量呢?目前,就算砂土和砾石都转变成南方金属一样宝贵的东西[402],瓦和石头都变得像和氏拥有的美玉[403]一样精美,老百姓也仍然没有吃的和喝的来缓解其饥渴,即使(统治者具有)皇帝和(伏)羲[404]的纯洁德性和尧、舜的高度文明( Civilization),他也甚至难以保住在他自己的宫廷的屏障之内的一块地方。[405]

有可能让老百姓没有钱而生活一百年,但却不能让他们在饥饿之中生活一天。因此,粮食是极端重要的。谋士们(18a)没有抓住农业生产这一根本问题,却在大谈什么铸钱的便利,某些人为了购得国家的财富(甚至于)以此行骗。当国家的财富消耗殆尽之际,就会有人相互竞争来抢夺它们,由此而产生了(更多的)对钱币的需求。也许事实是这样的:当一个人想攫取(钱币)时,即使一万个造币者也不能满足他的需求;更何况今天只有一个人(即君主)铸造钱币,但却有数以万计的人攫取(钱币)呢?即使让阴元素和阳元素都变成焦炭,把所有造化物都变成铜,即便所雇用的百姓可以不吃饭,所雇用的方士可以不知饥饿,所铸的钱币仍然不能满足一位贪得无厌者的需求。

使百姓富裕起来的方法主要在于停止强迫劳役[406],禁止非法占用百姓的时间,以便使百姓不(过度)劳累而财用丰足。陛下圣德,同情帝国之内百姓的焦虑与困难,为救济他们而寄希望于铸造钱币和统一通货,这就好似在装有沸水的鼎中养鱼,在燃烧的火炭上栖息小鸟。森林和水,本来是鸟和鱼应当居处的场所。但当这些使用不当的时候,必定会招致烧伤和烫伤。我希望陛下暂缓对刮削钱币铜屑[407]的禁令并推迟讨论铸钱。

皇帝终于没有铸钱。

献帝初平(190—193)间,董卓把(五铢钱)重新铸成小钱,钱于是贬值,物价腾贵,1斛谷子值几百万钱。(186)当曹操丞相时,这些(小钱)被废除,又恢复了五铢钱。那时已有很长时间没有铸钱了;由于一开始数量就少,因此通货就没有增加,因而谷子越来越便宜。

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废除了五铢钱,并命令人民使用谷子和丝绸作为交换媒介。到了明帝(227—239)统治时期,钱币已长期废置,谷子被用作(交换媒介)。百姓当中,假冒现象逐渐增多。他们竞相把谷子弄湿以求获利,[408]制造很薄的丝绸用于交换,即使严刑也不能加以禁止。司马芝[409]和其他人在朝廷上举行了广泛的讨论,据他们说,使用铸钱不仅使国家富足而且还减省了刑罚的痛苦。假如重新铸造五铢钱的话,国家会变富,刑罚会减少,因此有利于大众福利。于是魏明帝就恢复[410]了五铢钱,就我们所知,它一直使用到晋代结束而没有更改。

孙权嘉平(应作禾,236)年间又铸大钱,每个等值于500(钱)。[411]赤乌元年(238)又铸相当于1000(钱)的钱币。[412]因此当吕蒙[413]征服荆州[414]之后,孙权赐给他一亿钱。[415]既然钱的数值太高,其面值就仅成空名,因此百姓身受其害。[416]孙权听说百姓认为它们很不方便,于是(命令道:)废止它们并把它们用来铸造器物。(19a)让政府再也不发行它们。让拥有它们的私人家庭都要将它们转交到财库之中,让买卖能以公平的价格进行,从而不使任何一方吃亏。[417]

在晋代,自从中原混乱迭起、元帝渡过了长江之后,孙氏家族发行的旧钱币仍被使用。它们重量不等:大的称作比轮[418],中等的称作四文,沈充[419](吴兴人[420])也铸造被称为“沈先生钱”的小钱(沈郎钱)。由于钱币不很多,因而相当值钱。

孝武皇帝太元三年(378),有诏书说,钱币是国家的重要宝贝,但受贪欲驱使的老百姓不断地把它们搞坏。负监督责任的官员们(即监司)应当注意这一点。广州的蛮人很看重铜鼓[421],但那个州并不产铜。我们听说有些生意人,受到比轮钱稍重一些这一点的诱惑,在官员们或其他人的支持下[422],把比轮钱输出到广州,卖给当地蛮人熔化后铸造铜鼓。要严厉禁止这一做法,被抓获者要受到惩罚。

安帝元兴(402—404)年间,桓玄[423]任丞相时,他建议取消钱币,而采取谷子和丝绸(作为交换媒介)。孔琳之[424]有如下主张,在《洪范》[425]中的政府的八项政事之中,钱仅仅列于粮食之后。这难道不是因为作为交换媒介的钱的用途极其重要的缘故吗?假若老百姓都致力于赚钱,他们的生计当然就会受到阻碍(19b),那么禁止(钱币)确是适当之举。

可是在目前,农民都自然地生产谷子,工匠都从事生产工具和器物。每个人都拴在自己的行当之中,那么他们什么时候[426]还有时间去专心赚钱呢?

因此圣王设置通货,为的是用它来作交换有用财富的媒介,(否则)钱就是无用之物。这不仅避免了由于腐坏造成的浪费,而且还避免了运输的困难。这才是钱可以接替龟壳和玛瑙[427]的职能而经过历朝历代不被废除的缘故。

谷子和丝绸是衣食的根本宝贝。假如其中的一部分分出来用作通货,由此产生的不利也是不可低估的。对经手它们的商人来说,它们也显得很麻烦[428],当切成(小片)使用时,它们又会消耗和浪费。从古到今,这一缺点广为人知。钟繇说:“那些精于作假的人竞相把谷子弄湿[429]以牟利,制造薄的丝绸以增广其财富。魏王朝靠严厉的惩罚来禁止,但也不能使其销声匿迹。因此司马芝便认为使用钱币不仅可以富国而且还可以收到减少刑罚之效。”

自动地取消钱币也许是临近汉代末年之际军事扰乱连续不断的结果。然而现在钱币正在使用,一旦取消了,老百姓会立即损失他们的利益。[430]今天假如我们把世界上的粮食全集中到一起[431]以便向全体百姓供应粮食的话,(我们就会发现)有些人的粮仓满得向外溢,而同时另一些人甚至连一口存粮也没有。[432]假如他们肯相互救助(以相资通),那么穷人就会对富人感恩不尽。致富的方式的确以钱为基础。假如钱币突然被取消,钱币就会变成废物一堆。这就意味着那些拥有钱币但却没有谷子的人都将绝望地忍受饥饿折磨[433]因此取消(钱)也会带来麻烦。

进而言之,考虑到目前的情形,使用钱币的地方并没有变穷,而使用谷子(作通货)的地方也没有变富,此外,百姓们由于长期习惯了钱币,一旦取消,他们肯定会感到莫名其妙。谚语说:“除非有一百项好处,否则人们不要改变他的道路。”更何况钱币要比谷子不知要方便多少倍!

到了魏明帝统治的时候,钱币已废置很久[434],谷子被用作(交换媒介);然而,既然百姓们都认为它不方便,整个朝廷便举行了大讨论,有高度才华而且精于治国的学者们全都认为恢复铁币是合适之举。百姓们没有不同的情绪,朝廷中也没有不同的议论。他们为使用钱币而放弃选择谷子和丝绸,这充分表明使用谷手和丝绸的错误已受到提防。[435]

人们有时说,在废置钱币的长时间内,魏王朝已积聚了成亿的钱,因而为了使政府获利和国家富强,他们希望把钱币投入使用。这恐怕是不正确的。晋文公把舅犯的智谋排在第二位,却把成季的诚实列于首位。他认为,尽管(前者的谋略)能获得暂时的成功,但它并不优于(后者的原则),后者才是永久的利益。[436]在那时,(魏朝统治下)杰出的聪明人士都进入官员行列,朝廷中充满了(20b)有德的绅士。他们为帝国的利益制定了宏大的计划,并决定了国家机构中关键的设置。假如谷子实际上比钱币更为便利,可以肯定,由于受到原则激励,他们就不会为眼前的科益所遮蔽而放弃永远有用的普遍事业。[437]

近来,在孝武皇帝的最后岁月里,帝国没有任何动乱。百姓喜爱他们的行业。谷子和丝绸也很丰足,几乎每户每人都丰衣足食。通过对钱在实际事务中起到了作用这一事实的思考,(人们)知道钱币对百姓并非不利。

最近,战争频繁,饥荒一个接着一个来临,这才是忍饥受寒的人们还没有得到救济的原因。既然你住为大臣已向他们伸出救援之手,人们就知道将有重大变革。重视本业的教导得到传播,促进农业的法规已经颁布。历法被恭敬地授予了目姓,因此他们每人将从事自己的行业。游荡者已经迷途知返,那些致力于不太根本的行业的人已经停业,因而他们正共同地在土地上劳作,不再有任何土地被撂荒。假如照这样持续下去,一个和平、繁荣的时代肯定会到来。为什么要为食物和衣服而焦虑呢?依我的愚见,矫正弊端的方法并不在于废置钱币。

朝廷倾向于同意(孔)琳之的意见;因而,(桓)玄的建议没有被付诸实施。

【注释】

[1] 我对魏鲁男(James R.Ware)教授的指教深表感谢。他那诲人不倦的指导使这篇论文在许多方面都大有改进。

[2] 根据浦起龙对《史通》12.16a~b的注释(“四部备要”刊本),它们可能就是《隋书》33.2a~b,4b~5a中提到的19种著作,而习凿齿的著作除外(本论文所用的全部断代史书为同文书局影印的1739年刊本)。这似乎并不意味着要与下面所引的太宗诏令中所提的那些名字完全一致,事实上《廿二史札记》(“四部备要”刊本)7.16a~17b、《十七史商榷》(“广雅丛书”刊本)43.1a~2b中还提到过大约十多种唐代以前关于晋史的书。

[3] 传见《南齐书》54,11a~12b。

[4] 著名的李世民。传记见Giles,1196(译者按,翟理斯(H.A.Giles)及其《中国传记辞典》(A.Chinese Biographical Dictionary),1898年,数字为人物传记序号)。又见费子智(C.P,Fitzgerald),《天子》一书。

[5] 《唐大诏令集》(“适园丛书”刊本)81.6a~b。据《旧唐书》2.17b1,“闰二月”应为“闰三月”。该诏令还见于《玉海》(浙江书局刊本)46.28b,和《全唐文》(广雅书局刊本)8.1b~2b,但有某些改动。

[6] 18位作者中有14位在诏书中被提到了姓、名或字。其中的12位可容易地确认为臧荣绪(提到绪)、虞预(提到他的字,叔宁)、萧子云(作子云)、王隐(提到他的字,处叔)、何法盛(作法盛)、干宝(作干)、陆机(作陆)、曹加之(作曹)、邓粲(作邓)、檀道鸾(作鸾)、孙盛(作盛),以及徐广(作广)。他们全都见于《隋书》33.2a~b;4b~5a。其他两位可能是谢沈(字行思,作思)和裴松之(作松,《唐大诏令集》误为“讼”)。两位中的任何一位在《隋书》33卷中都不作为晋史的作者。但《晋书》82.16a上谢的传记中提到他关于晋史的著作超过了30卷,《宋书》64.1b上裴的传记中提到了他的《晋记》。

[7] 《旧唐书》66.4b~5b;73.12a。

[8] 《旧唐书》66.5a~b;《史通》5.2a~b;17.3a~4b。

[9] 炫耀他在纯艺术方面的精深知识也许是皇帝预备这些论文时的动机之一。据《梁书》35.9b,萧子云为18位作者之一,并且是一位书法家,萧为此不能实现自己在王羲之父子的传记后面写一篇评论文章的计划。皇帝看来在646年的诏书中为此批评了他。

[10] 《旧唐书》199a,18a~19a;《新唐书》220.20b~21a。

[11] 汤球:《晋阳秋辑本》,《晋纪辑本》,《九家旧晋书辑本》(“丛书集成”,3805~3810册);黄奭:《黄氏遗书考》,67~79册,在其中关于晋代历史的著作被收集在21个标题之下。

[12] 惟一例外的是《地理志》即关于地理的论文。参见:毕沅《晋书地理志新补正》,方恺《新校晋书地理志》,洪亮吉《东晋疆域志》,以及《十六国疆域志》,收入《二十五史补编》,3529~3559页,3561~3577页,3579~3648页,以及4083~4209页。

[13] 有他的姐夫杨齐宣于747年所作的序。《音义》可见于《晋书》1739年刊本的末尾。

[14] 卢的校勘仅限于《本纪》、《天文志》、《礼志》。收入他的《群书拾补》(“抱经堂丛书”,第67册)。

[15] 《十七史商榷》43.1a~52.6a,尤其是47.5a~b。

[16] 《廿二史札记》,1.1 s~5b。

[17] 《廿二史考异》(“潜研堂全书”刊本),1a~22.20a,尤其是20.17a;另见《诸史拾遗》(“潜研堂全书”刊本)1.11b~18b。

[18] 《晋书札记》1.1a~5b。

[19] 重要的有,洪颐煊:《诸史考异》,第二卷、第三卷(“广雅丛书”,341册);周家禄:《晋书校刊记》5卷本(同上,219册);劳格:《晋书校勘记》,3卷本(同上,220册);丁围钧:《晋书校文》,5卷本(常熟丁氏丛书刊本)。

[20] 其他有《后汉书》、《三国志》、《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北齐书》、《周书》、《南史》和《北史》。第一、第三、第四中有论文,但不叫《食货志》。

[21] 由沙畹翻译,《司马迁的历史记录》3.538~604。

[22] 斯纨博士正准备对这篇志书作注解翻译,已接近付梓。我很荣幸较早地读到了她的译本。

[23] 由于在为北齐做事,魏收自然地把先前的东魏(534-550)的统治者当作北魏(386-534)的合法继承人,并为他们作了本纪。参见魏鲁男(J.R.Ware):《关于<魏书>这部书的历史的注释》,《美国东方学会杂志》52.(1932),35~45页。

[24] 《史通》12.29a~b,不要与唐代以后的《五代史》相混淆。

[25] 在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布鲁小姐的未刊手稿中,这一卷已被翻译。参见宾板桥:《唐代的创立》13页,注释11。

[26] 《隋书》1026年宋刊本原跋,亦可见于1739年刊本的末尾。

[27] 《新唐书》56.3a中引了21位史学家的名字。其中四位是李淳风、李延寿、敬播(《旧唐书》73.14b)和令狐德棻(同上,73.12b)。

[28] 韦慕庭:《西汉时期中国的奴隶制》,50页。

[29] 宾板桥:《唐代的创立》,13页。

[30] 斯纨在她的手稿中使用。

[31] 只对研究中国的学者们不太熟知的几本现代著作给出出版时间和出版地点。

[32] 合起来被称为五个蛮族部落(五胡):匈奴、鲜卑、氐、羌、羯。粗略说来,在4世纪初年,匈奴和羯居住于内蒙古和山西北部,鲜卑居住于满洲的南部和河北的北部,羌和氐居住于甘肃和陕西。参见王伊同《五胡通考》,《中国研究通报》,3(1943,成都),57~79页。

[33] 《三国志》1.41b注释。

[34] 《三国志》13.28b~29a注释。

[35] 某些半蛮人统治者表现出对中国学术和文明的高度尊敬。

[36] 魏鲁男:《魏收论佛教》,《通报》,30(1933),153页,178~179页。

[37] 《晋书》14.10b~11a;《通典》(“十通”刊本)7.39b。《后汉书》,29.3b中给出的156(或157)年的人口统计为16070906户和50066856口,不为现代学者所接受。参见陶元珍《三国食货志》(1935,上海),1~2页。

[38] 《晋书》14.12a;《通典》7.39 c。

[39] 《三国志》8.22a。

[40] 《晋书》98.23b。

[41] 根据《汉书》28a,21a,22a,27a,在公元2年,三个人口最稠密的州是:汝南(河南南部),2596148口;颍州(河南西南部),2210973口;沛国(安徽北部和江苏北部),2030480口。

[42] 陈啸江:《三国经济史》(1936,广州),101~102页。

[43] 刘掞藜:《晋惠帝时代汉族之大流徙》,《成大史学杂志》,1(1929),63~80页,重印于《禹贡》4.11(1936),11~23页。

[44] 《晋书》65.2a。

[45] 谭其骧:《晋永嘉丧乱后之民族迁徙》;《燕京学报》15(1934),51~76页。

[46] 增村宏(Masumura Hiroshi):《黄白籍的新研究》,收入《东洋史研究》(Tōyōshi Ken Kyū)2.4(1937),30~44页。

[47] 《廿二史札记》3.15b~16b。

[48] 《晋书》88.5b~6a。

[49] 杨联陞:《东汉的豪族》,《清华学报》,11.4(1936),1030~1037页。鞠清远:《三国时代的客》,《食货》,3.4(1936),15~19页;《两晋、南北朝的客、门生、故吏、义附、部曲》,《食货》,2.12(1935),11~27页。

[50] 何士骥:《部曲考》,《国学论丛》,1.1(1927)123~162页;杨中一:《部曲沿革略考》,《食货》1.3(1935),21~31页;何兹全:《三国时期国家的三种领民》,《食货》,1.11(1935),1~5页。

[51] 韦慕庭:《西汉时期中国的奴隶》,166~177页。

[52] 《晋书》93.3b有如下有趣的段落:“魏氏给公卿已下租(政府的)牛(和保护)客数各有差(的特权)。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在山西中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

[53] 《隋书》24.4a。

[54] 《南齐书》14.10a。

[55] 由公、王以及在洛阳的其他人所拥有的奴于302年被征募(《晋书》,4.10b)。江苏南部有1万名奴和客于321年被征募(《晋书》6.11b;69.8b~9a;13b)。湖北的奴于343年被征募(《晋书》,73.20a;77.7b~8a;94.20a)。浙江北部的那些已被解放成客的奴大约于399年被征募(《晋书》64.19a)。这些案例全都被志田不动麿很好地概括于《晋代的土地所有形态与农民问题》SZ,43.2(1932),50~52页。

[56] 全汉昇:《中古自然经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0.1(1942),75~176页。

[57] 《三国志》29.8b~10a。

[58] 慕阿德:《中国人的指南车》,《通报》23(1924),83~98页。桥本增吉(Hashimoto Masukichi):《指南车考》,TYGH8.2(1918),249~266页;8.3(1918),325~389页。14.3(1924),412~429页。15.2(1925),219~235页。王振铎:《指南车记里鼓车之考证及模制》,《史学集刊》3(1937),1~47页。

[59] 《三国志》,蜀,5.15b~16a。陶元珍:《三国食货志》,80~82页。傅路特(L.Car rington Goodrich):《中国人简史》,78页。

[60] 桓谭的《新论》,见《全后汉文》15.3b。因而它在中国的出现比劳费在《汉代的中国陶器》33.5页上所主张的要早大约两个世纪。他对《魏书》(66.18a)谈到水车的那一段的翻译(34页)有几处错误。对那一段的最后一两行,更好的翻译应是这样的:“他奏请通过在水上筑坝而在张方桥(该桥位于洛阳西边,见《北史》41.6b和《洛阳伽蓝记》‘四部丛刊’刊本,4.9a,19b)东面建造几十座水车。这一装置的确对满足国家的需要大为有利。”

[61] 《晋书》33.23a;43.12b。

[62] 《三国志》8.13b~15b;《三国志》吴,2.20b~22a。

[63] 大约245-250年,使节康泰和朱应被派遣出去。参见伯希和《扶南》,BEFE03(1903),248~303页;《四方天子之说》(La Théorie dcs Quatre Fils du Ciet)《通报》22(1923),121~125页。康和朱所作记载的片断已被佛驮耶舍(向达的笔名)收集于《史学杂志》,(1929),1~7页。大约在225—230年,另一使团访问过的国家之一“堂明”(《三国志》,吴,15.8b),没有被伯希和辨认出来。(BEFEO,3.215)傅路特在国名后打了个问号(《中国人简史》74页)。然而胡三省在他对《通鉴》70.16b(四部备要刊本)的注释中讲,堂明与道明相同,位于真腊(柬埔寨)北部。这可能依据的是《新唐书》222b.5a。道明还在沈佺期的诗中出现过两次。(《全唐诗》,第15册,2.8a,3.10a~b,1707年刊本)他于705—707年被流放至位于现代安南北部的州。

[64] 《三国志》吴,3.10b,4.10a,8.8b。

[65] 《梁书》,54.17a~b。第一次在公元166年。

[66] 《通报》30(1933),131~132页。法显的《佛国记》已由毕尔(Beal)、翟理斯(Giles,译者按,指H.A.Giles,他译有,Trav -els of Fa -hsien,cambridge,1877。)和理雅各译成英文,并由雷缪沙(Rémusat)译成了法文。学术性的注释刊本为足立喜六(Adachi Kiroku)所作的《考证法显传》(Kōshō Hōken den)。

[67] 本论文中的度量衡根据有关朝代的官方标准给出。然而,由于这些标准并没有在任何时候以及在中国的任何地方都强制执行,故必须允许它有波动。参考文献有:关于汉代,见德效骞:《前汉史》,1.276~280,其他朝代,见吴承洛的《中国度量衡史》(1937年,上海),64~74页。1顷=100亩 1汉亩=0.114英亩 1晋顷=0.12 l英亩。

[68] 《晋书》26.13a~b。

[69] 《晋书》26.13a~14a。

[70] 《晋书》46.19a~2a。时间大约介于277—290年之间。

[71] 一种根据传统说法曾在中国古代存在过的土地制度。关于井田的重要参考材料,参见马伯乐(H.Maspero)《古代中国》109~110页;《东洋历史大辞典》,5.163~164页。

[72] 《汉书》24a,15a。

[73] 《汉书》24a,15b。

[74] 《汉书》11.3a;24a.18b~19a。

[75] 《汉书》24a.20a;99b.10a,23b。

[76] 《三国志》15.5b。

[77] 《宋书》54.7a。

[78] 《晋书》106.10b。

[79] 《宋书》54.7a。

[80] 《诗经》和《孟子》,见理雅各,2,228;4.360。

[81] 《孔门理财学》,1911年,509页。

[82] 《史通》ed,2.38a。

[83] 《中国经济史》(1921),193页。

[84] 其姓名与著作被志田不动麿列出,SZ,43,1.32。

[85] 《东洋历史大辞典》4.450。

[86] 值得注意的是,《通典》1.12b省略了“外”。

[87] 《汉书》24a。15b注释。

[88] 例如,《魏书》53.11a,110,14b;《宋书》6.23b;《梁书》3.19b;《通典》2.15b。

[89] 《孔门理财学》,508~509页。

[90] 《晋书》47.3b。

[91] 1斛或石=10斗=100升1汉斛=19968.75毫升=12185608立方英寸=0.565美国蒲式耳。

[92] 钱穆在《国史大纲》(I,227页)上提出了此种解释,即给每一对夫妇的50亩和20亩构成了上述70亩和30亩的一部分,50亩和20亩上的产量要全部归于政府。

[93] 《汉书》69.12a。

[94] 《晋书》70.4b。

[95] 理雅各,2.454。

[96] 孔子《论语》。这里并没有采用理雅各译文1.262。(译按,此句原文:“先之,劳之。”(《论语·子路》)。)

[97] 《汉书》89.13b。

[98] 《晋书》26.7a。

[99] 《三国志》16.2ab,22b。

[100] 《晋书》26.9a~10b,14~15b。

[101] 《魏书》2.2b,4b.16a;17a.3a,18b,22b;110.2a。陶希圣和武仙卿:《南北朝经济史》(上海,1937),14~17页。

[102] 《魏书》7a.10a。

[103] 关于均田制的文献实在太多,这里无法列举。从传统的观点用英文写成的一般论述可以见于《孔门理财学》510~524页。唐代户籍登记表重印于《食货》4.5(1936),1~38页。马伯乐的文章《中国土地制度》((Les régimes fonciers enchine),见《让·布丹学会汇编》(1937),265~314页)是全面的,尽管我们并非同意他的所有观点。

[104] 《晋书》26.5a。

[105] 《后汉书》79.22b。爱伯哈德(《论汉代的统计报告》,《通报》36.1940,4~5页)估计平均产量为每亩1~1.5石,似乎有点太低了。

[106] 《晋书》47.5b。

[107] 在广东北部曲江附近。

[108] 大田,首先用于《诗经》,理雅各,3.380(译按《诗经·小雅·甫田之什·大田》)。这里可能指政府的农场。

[109] 《通典》4.27 c作16“斛”,明显有误。

[110] 《魏书》10.9a。

[111] 《文献通考》10.108a~b由于不能把南朝、北朝的案例加以比较,把426年的60斛误解为土地税,并认为该数量也许是不止一年的赋税。

[112] 《晋书》3.11a,12b。

[113] 《南北朝经济史》66页。

[114] 《罗马帝国衰落以来的剑桥欧洲经济史》,1.106~107。

[115] 16两=1斤(译按:原为Chih(尺),现按本书勘误表更正)1(晋)两=13.92克《册府元龟》504.30b,认为这些以丝和绵支付的赋税是东晋和其他南朝各代(江左自晋至陈)的赋税。

[116] 《通典》5.29 c和《册府元龟》487.9a都作“升”,“斗”可能错了。在古代文本中,由于它们的写法相似,两个汉字“升”和“斗”很容易混淆。参见,顾炎武:《金石文字记》(“亭林先生遗书汇辑”刊本)3.4b~5b;陈寅恪:《读秦妇吟》,《清华学报》11.4(1936),964~966页。

[117] 《晋书》7.6a;8,12a;9.9a,12a;26.16a~b。

[118] 《文献通考》2.38a~b。

[119] 《南北朝经济史》,51~52页。

[120] 见第129页脚注⑤后的文本。

[121] 滨口重国:《论唐代的田地税》,T,G.20.1(1932),138~148页;陶希圣和鞠清远:《唐代经济史》(上海:1936),143~146页。白乐日的《关于唐代经济史上的捐款》(《东方语言研究院通讯》(MS -DS)34(1931))一文忽视了这一点,因而在第34页上对杜预关于租和地税(《通典》6.36a)的财政估计不能找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在其对763年的一份诏令的翻译中,他又把“地税”和“租”错误地等同起来。他对诏令的断句也是不正确的,它应读为:“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二升。”(在一户中,每三个成年人中每一个人的庸(劳役的折算物)和调(以丝或布等等交付的税)应予免除。地税应以每年每亩2升的通常税率征收。)

[122] 《陈书》5.22b。

[123] 《魏书》110.13b。

[124] 古香斋刊本,27.19b。

[125] 《隋书》33.1a提到《晋故事》有43卷,此书今日只存有片断。此段不见于其他类书,也不为中国经济史的学者所熟知。

[126] 斗显然与下面所说的当农民依附于贵族时的减少量相矛盾。

[127] 假如我们知道构成一户的成年人人数(译按即丁口)的话,这将是对这个时期丝绸和谷子之间的官方兑换率很有价值的说明。一些唐代的事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该比率在唐代的波动。以布代替谷子赋税租的官方兑换率随户的等级而变化,但有利于更低等级人家的交税者。平均值大约是3端(1端=5丈)对应2石(《通典》6.34a)。在隋唐时期,一端布在交付赋税时被认为等值于一匹丝。因而其比率大约是一匹丝绸等于2/3石谷子。在780年,其比率为一匹等于4石;820年左右,一匹等于1.6石(《全唐文》,634.3b,8a~b)。假如我们取一匹等于2石为晋代的平均比率,就要求每户有四位成人才能完成他们土地税的总减少量(4×50×1升=200升=2石),即每户为贵族提供一匹丝的等价物。贵族的份额可能是与《晋书》14.12a一致的原初赋税的1/3左右。魏鲁男教授认为这是一个使贵族对他境内户的规模负责任的很聪明的办法:他可不愿意让户变得太大而包括太多的成年人。

[128] 两户的提法并不能与所谓的旧赋税以及减少税率很好地相吻合。数字“2”似为窜文。

[129] 全汉昇: CYYY10.1(1943),120~121页。

[130] 《全晋文》87.2a~b。《后汉书》38.6a中也提到劝农官员。

[131] 汉代有一习惯,从立春之日开始,就在城门外面立起一面绿色旗帜,以便通过感应巫术而促进生殖。临近汉代末年的时候,官员们甚至把旗帜扛在肩膀上。参见《后汉书》14.2a;《盐铁论》(“四部丛刊”刊本)6.18b(尚未翻译);王粲,《务本论》,收入《全后汉文》91.5b。

[132] 《魏书》4a.18a,110.4b,陶希圣和武仙卿在他们的《南北朝经济史》70页上把术语“九品”混通解释成不论九等品级而对每户征以相等数量的赋税。

[133] 在《初学记》的两页即18b和19a上出现了一种特殊错误,这两页上都含有与丝绸有关的不同引文。在18b上,在《晋故事》的引文之前,大约有一行引自汉代著作《四民月令》,在它之前只有一孤零零的书名《后魏书》(即为《魏书》)而没有任何引文。然而,在19a上,从《晋令》上引来的段落之后,大约有三行字记载了丝绸和布的宽度和长度的旧规定,以及后来置规定于不顾的情况。其词语与《魏书》110.4b几乎相同。根据引文的年代学顺序,《后魏书》这一书名可能应当移置到这里。

[134] 《晋书》104.20a。

[135] 《晋书》21.6a。《通典》8a.2b~3a记载此事发生于314年。

[136] 《文献通考》10.108a~b。

[137] 《文献通考》3.48b。杨联陞此段译文与原文有所不同。附如下:“(2)从魏晋开始,每户的赋税变得很重。该趋势自北朝开始一直持续到隋和唐。总而言之,许多规定适用于按户征收的赋税,而只有少量适用于土地的赋税。”——译者

[138] 理雅各译:《礼记》(东方圣书系列(SBE)·27)1,230。

[139] 天、地、人。

[140] 这两句依据的是《易经》(理雅各:《易经》,88)和《汉书》24a.1b(译按《食货志》),那里我们有:“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隶,可能在此处用来代替民,民乃是唐代的避讳。(译按:此处原文为“日中为市,总天下之隶”。)

[141] 比欧(Biot):《周礼》1.210。

[142] 还不清楚十亩田地上居住多少户。孟子两次提到“五亩之宅”可能指一户人家。(理雅各:《中国经典》,2.149,461)。《汉书》24a.2b记载八户人家共二十亩地。《诗经》描写种桑的人“(在)十亩之间”(译按《诗·魏风·十亩之间》)(同上书,4.169)。理雅各认为,十亩田地也许是从原先的二十亩减少得来的。

[143] 理雅各译:《礼记》1.227。

[144] 比欧:1.199。

[145] 比欧:1.196。

[146] 《晋书斠注》26.1b,暗示“明”被用来替代“民”,但是《潜夫论》(“四部备要”刊本)1a则有“天地之所贵者人也……明智之所求者学问也。”

[147] 理雅各译:《中国经典》4.226。本译本中,经书一般采用理雅各的译文,而其译文有错时例外。

[148] 比欧,1.374~375。

[149] 《国语》(“四部丛刊”刊本)6.3b~5a;《管子》(“四部丛刊”刊本)8.6a~b。

[150] 比欧,1.242。

[151] 姜太公或姜尚,其传记,见《史记》32.1a~4a;翟理斯,343。

[152] 姓名为范蠡所设想,传记见《史记》,129,4a~b;翟理斯,540。

[153] 接近今日山东西南部的定陶。

[154] 更著名的称呼是少昊。他的以鸟命名的官员在《左传》中有详细描写。见理雅各译本,5.667。

[155] 理雅各译,3.18。

[156] 来自《孔子论语》,理雅各译,1.277。

[157] 官员、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国语》,6.3b;《汉书》24a.2a。

[158] 大约在现在的江苏省。

[159] 四川。

[160] 河南和山东西部。

[161] 河北和山东东部。

[162] 陕西。

[163] 湖北。

[164] 桂林,“cassia groves”可能是一地名,大约在现代的广西。它有时被用来表示那里所产的珍贵东西。例如,《盐铁论》有这样的论述:“珍珠犀象,出于桂林。”(译按,《力耕篇》)以及“荆阳南有桂林之饶”(与其说沃土(riches)不如说财富(wealth)),译按盖尔译文为“In Ching(and)Yang there is the fertile land of Kuei lin to the south.[译者按,《力耕篇》],盖尔(Esson M.Gale),《盐铁论》15页,19页。

[165] 术语“河外”在不同场合可用来指陕西、山西或河南。不清楚这里所指的是黄河哪一侧。

[166] 汉武帝从大宛求得的骏马。《史记》24.3b;沙畹译文,3.237。

[167] 此项描述显然夸张了。

[168] 一种古代度量衡,传统说法是一仞等于8尺。

[169] 这一段关于纣的生活的长段描写主要依据《史记》3.10b~11a(沙畹译文,1.199~201),其他说法收集于马骕的《绎史》(1889年浦氏刊本)19.12a~b。

[170] 该城市叫做王城,位于今日洛阳的西北方。

[171] 根据《史记》4.39a(沙畹,1.317),九鼎只是在周赧王死后才丢失到晋国。

[172] 即《二南》,《周南》和《召南》。

[173] 比欧,2.263~279。

[174] 比欧,1.31~32。

[175] 根据《左传》,齐桓公于公元前656年要求楚国重新开始向周交纳其茅草贡品。理雅各,5.140。

[176] 《汉书》24a.6a。

[177] 《汉书》24a.7b。根据韦昭(《史记》7.28b,注释)太半的意思是2/3,少半为1/3。这些术语也几次出现在汉代数学著作《九章算术》中(微波榭刊本,2.5a,7b,8a;3.12a)。在甘肃发现的汉代木简上,“太半”和“少半”都规则地缩写为“太”(写为大)和“少”,注意到这一点也是有趣的(劳干,《居延汉简考释·释文》,2.30b~79a)。太的意思是2/3,少的意思是1/3,这一点可通过简单的计算来予以证实。

[178] 甘肃和陕西北部。

[179] 在公元40年,《后汉书》1b.12b。

[180] 在公元30年,《后汉书》1a.3a。

[181] 这话作为行政管理的法规而被引用于公元85年颁布的诏令之中。

[182] 根据《通典》12.69 c,粮仓为常平仓,另参见《玉海》184.7b。然而《洛阳伽蓝记》2.1b提到在西晋时期洛阳的东面也有一个常满仓。

[183] 1汉斛=0.565美国蒲式耳。

[184] 《后汉书》2.15a说69年,每斛30钱。根据劳干的研究(《居延汉简考释,考证》1.20a~23a),未脱粒的谷子在西汉时期大约为每斛70至80钱,在东汉时期为每斛100钱。在更狭窄的意义上,粟字的意义是指未脱粒的粟子,但在我们的文本中,它似乎一般被用来指未脱粒过的谷子。脱壳的米和未脱粒过的谷子(谷或粟)之间的比价在汉代被固定在10∶6。它在《九章算术》2.1a以及在汉代简(劳干,同上1.23a)上被提到。

[185] 《三统历》在《汉书》2 l AB中有详细的描述,此外见爱伯哈德和亨塞林(R,Henseling)《论汉代的天文学》1.2,SBAWphil—hist KL(1933),209~229页;937~956页。一元由4617年组成,并划分为三统,每统1539年。一种迷信说法相信,在一元的头106年之后,将有9年被称为阳九的阳灾即旱灾。在下一个374年之后,将有9年被称为阴九的阴灾即涝灾。在其后480年之后,又再次有被称为阳九的9年灾难。4617年的完整周期中,有4560年的正常年份,57年的坏年份。见《汉书》21a23a~4b;爱伯哈德和亨塞林,220~221页。

[186] 《后汉书》5.6b为鸿池而不是鸿陂,该地方位于洛阳以东约20里。

[187] 见关于“太半”的注释,《晋书》26.2b。

[188] 《后汉书》117.20b给出,自107年到118年用在远征羌蛮上的花费超过240亿;117.25b记载,从136年到145年的花费超过80亿。数量320亿,肯定为两者之和。因而第一个年号应为永和而不是建宁。

[189] 165年,桓帝首次按亩征收钱币。《后汉书》7.16a。

[190] 皇帝的祖父、父亲还有他本人依次拥有“解渎亭侯”的头衔。《后汉书》8.1a。

[191] 《通鉴》224.9a,注释把“巨亿”定义为亿乘以亿。这个数字似乎大得不合情理,也许可用来指好多个亿,或模模糊糊地指一大数。这里我采用《后汉书》108.24a,书中是“数千万”。

[192] 根据《后汉书》8.8a~b,此次卖官活动在178年,比185年的大火要早几年。

[193] 根据《后汉书》8.13b,灵帝于184年铸“四出文”钱币,归到献帝头上是错误的。见《晋书斠注》26.4a。

[194] 飞镰被想象成鹿的身体,带角的鸟头,蛇的尾巴,以及豹子的皮。它们的铜像于公元前109年建造于长安。《汉书》6.23b。

[195] 甘肃西南部的岷县。

[196] 《后汉书》102.6b,为“凶暴”而不是本文中的“凶讹”。

[197] 据《后汉书》9.6b,皇帝命令当着他的面煮粥,从而作了检查,他本人并没有去监督赈济。

[198] 在河南西部陕县以西。

[199] 这一段小故事,尽管以《后汉书》10B.15为依据,可能是靠不住的。董承似乎为一名十分忠诚的大臣。见《晋书斠注》26.4b。

[200] 在山西西南。

[201] 又拼作sien ku。

[202] 《后汉书》9.8b,那里汉字“梠”错写作“稆”。

[203] 袁绍和袁术为堂兄弟,两人都是曹操的对手。

[204] 河南中部,许昌附近。

[205] 河南北部,临漳以西。

[206] 208年,曹操任丞相,废除了董卓的小钱,恢复了五铢钱。参见《三国志》2.17b,18b;《晋书》26.18b;《通典》8.48 c。根据《三国志》2.17b,在221年3月,五铢钱恢复,同年10月,五铢钱又再次废除。

[207] 这些其实是孔子门徒子路的话,记载于《论语》之中。理雅各1.247。(www.xing528.com)

[208] 这封奏折所署日期为226年(《三国志》,吴,2.17a),但是陆直至231年(《三国志》,吴3.7a)才被任命为上大将军。

[209] 吴国统治者也许想到的是,根据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度而设想出来的在一块井田里耕作的八位农民。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标准的犁田队伍也是由八匹牛组成,注意到这一点是有趣的。

[210] 可能指吴兴、丹阳和吴郡。另一种传统说法是会稽而不是丹阳。

[211] 在《晋书》的本纪中没有提及任何关于在征服后毁坏战船的事情。在280年受赦免之后,王濬又被指控为焚烧了135艘吴国战船。这一故事可能出自于这里(《晋书》42.15b)。也许这些描述仅仅是受了《书经》(理雅各3.308~309)中公元前12世纪征服王朝后销毁武器的激发而写成的修辞表达。

[212] 同于三山,即蓬莱、方丈和瀛州。见《文选》(“四部备要”刊本)15.4b。

[213] 《汉书》64a.7b。

[214] 这术语出自《国语》1.7a,农祥指的是房星。

[215] 理雅各,3.19。

[216] “才”可能与“材”相同(《辞通》425页)。关于五种材料,《周礼》说是金属、木头、皮革、玉和土(比欧,2.457),而《左传》则说是金属、木头、水、火和土(理雅各,5.534)。

[217] 传记,见《晋书》93.4a;翟理斯,2189。

[218] 传记,《晋书》42.5a~7a。

[219] 传记,《晋书》33.18b~23a;翟理斯,1709。

[220] 为王济所拥有。《晋书》42.6a。

[221] 石崇打碎了王恺二尺高的珊瑚树,并拿出好几只三四尺高的。《晋书》33.21b。

[222] 在河南北部。

[223] 《晋书》4.12a。床单和钱都是从侍从太监那里借来的。

[224] 一位蛮人首领。传记见《晋书》103.1a~23b,翟理斯,1365。

[225] 《晋书》5.14b~15a。

[226] 一位蛮人首领。传记,见《晋书》104.1a~105.18a,翟理斯,1720。

[227] 《晋书》6.66叙述了317年6月颁布的诏令,其中只说对斩下石勒的侄儿石虎将军(《晋书》提到时用他的字“季龙”,因为虎为唐代避讳)首级的人赏以2000匹布和其他东西。然而,同年三月的一份诏书(《全晋文》8.10a)对杀死石勒的奖赏为5000匹丝绸和其他相应多于悬赏诛杀石虎的物品。

[228] 河南南部的一个郡。枣祗的传记见《三国志》16,1b~2a注释,其中的汉字“祗”被写作“祇”。

[229] 传记,见《三国志》16.1a~2b。

[230] 《后汉书》36.2a注释中说,这一新设职位的薪水为2000石,和太守的相同。在它之下还有称为典农都尉的农官,其薪水相当于县令。对于小的郡,便任命一位典农校尉而不是典农中郎将。典农官员们全都听从大司农即公共财政大臣领导,而且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太守和县令的行政管理系统。参见,俞正燮:《癸巳类稿》(“安徽丛书”刊本),11.41a~2a;冈崎文夫:(Okazaki Fumio)《关于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制度》,185~193页;鞠清远:《曹魏的屯田》,《食货》3.3(1936),39~45页;陶元珍:《三国食货志》,41~46页。

[231] 河南中部,许昌附近。

[232] 在湖北。

[233] 传记,《三国志》21.11b~14b。

[234] 《通典》10.59a写作“以为”。

[235] 河南西部的一个郡。根据《三国志》21.2a,百姓回来之后常被军事首领变成部曲。卫觊的政策原想吸引百姓成为直接忠诚于政府的公民。

[236] 江苏北部的郡国。

[237] 传记,见《三国志》15.1a~b。

[238] 安徽中部和北部。(实际上,当时的扬州还包括今江苏的苏州、吴县和浙江的绍兴一带。——译注)

[239] 安徽中部的地区。

[240] 安徽西北部的寿县以南,《读史方舆纪要》(TSFYCY)21,26a~27a。

[241] 河南东南部,固始的东南面。TSFYCY,50.44b。

[242] 安徽中部,舒城的西南面。TSFYCY,26.9b。根据《文献通考》6.67a~b,这一水利工程原先修于公元前2世纪早期。

[243] 安徽东南部,潜山以西。TSFYCY,26.35a~b。

[244] 传记,《三国志》15.16a~21a翟理斯,323。

[245] 河南东部和江苏西北部。

[246] 《三国志》15.9a说贾逵在*河和茹河上筑堤坝以修建水库,这个水库还没有被确认,可能在河南东南部。

[247] 《晋书》(百衲本)26.4a,《三国志》15.19a,以及《水经注》(“四部备要”刊本)22.23a全都说“200里以上”。渠道经过淮阳西面和汝南东面,两者皆位于河南东部。它的精确路径即使在《水经注》被编写的6世纪初年就已经辨认不出来了。TSYYCY,47.36a~b,50.20b~21a。

[248] 贾逵拥有关内侯的头衔。冀朝鼎在他的著作《中国经济史上的关键地区》102页上对贾逵工程的意义给出的说明,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些水利工程可能修建于220年到222年之间,此时吴国正全力投入一场对蜀国的战争,便暂时假装臣服于魏国。这场武装的和平很快终止,在222年冬,魏和吴之间爆发了一场战争。由于忽略了这些事实,冀肤浅地为贾侯渠贴上了“魏与吴友谊的纪念碑”的标签。他关于贾逵“利用了早先准备好用作战争目的的工具”来修建这些工程的说法听来也是离奇古怪的。

[249] 传记,见《三国志》16.23b,注释。

[250] 山东中部。

[251] 陕西中部。

[252] 传记,见《三国志》,蜀,6.6a~9a。

[253] 《三国志》16.23b;注释中提到“猪”和“狗”。

[254] 传记,《三国志》16.19a~22a。

[255] 萧县,今安徽省西北部。

[256] 安徽北部,宿县的西北部。

[257] TSFYCY,这些可能全是在文帝(220-226)统治期间。

[258] 传记,《三国志》27.1a~3a。

[259] 甘肃西部。

[260] 两者都在甘肃西部。

[261] 《三国志》16.23a,注释中提到了他到敦煌(Tun huang)(或更恰当地拼作T’un huang)的时间在251年左右。

[262] 配在犁上的一种粗糙的播种机器,又称为耧车。它可能是由赵过于公元前100年左右发明的。参见《齐民要术》(“龙溪精舍丛书”刊本)16b~7a;陶元珍:《三国食货志》,54~55页。明代著作《三才图会》(1609年出版)10.49a~b包含了对同样名字的装置的图画和文字描写。

[263] 这是一个错误。《晋书》1.2b~3a作“太和四年(230年)”。

[264] 陕西西部。根据《晋书》37.3a,迁移农民是由司马懿的弟弟司马孚做的计划。

[265] 陕西西部。

[266] 甘肃南部。

[267] TSFYCY(见第146页注⑨53.41a,54.36a,55.14b。

[268] 陕西西部,宝鸡。

[269] 陕西中部,兴平东南部。

[270] 可能在陕西中部。

[271] 陕西西部。

[272] 传记,《三国志》,吴,19.1a~15。

[273] 传记,《三国志》28.16b~26a。

[274] 淮阳,河南东部。

[275] 项城,河南东部。

[276] 安徽西北部,寿县。

[277] 见“巨亿”的注释,《晋书》26.3b。

[278] 河南东南部,春秋时期的两个国家。

[279] 根据《三国志》28.17b,每20%的人去轮休,因而总是有4万人在岗位上。某些《三国志》版本,例如“四部备要”版本,作4000而不是4万,这显然是一错误。然而,可能要注意的是,陈啸江依照他的《三国经济史》67页、85页上的错误数据对生产率做了一些计算。

[280] 在我们的文本中,“北”可能是“上”的讹误。《晋书》(百衲本刊本)26.5a,《三国志》28.17b,以及《通典》2.19a全都作“上”。《晋书斠注》26.10a作“土”。

[281] 平均值大约为每人每月5斛,它可能是一个十分粗略的估计。根据汉代木简,一位军官或士兵每月发给2斛脱过壳的谷子或3.333斛未脱壳的谷子。参见,劳干《居延汉简考证,释文》2.30a~79b。

[282] 《晋书》1.13b~14a,提到242年和243年的著作,但《三国志》28.17b说它们始于241年。

[283] 凤阳东北.位于安徽东北部。

[284] 《通典》2.19a说发音为旁脂反。没有用“沘”,《晋书斠注》26.10a作“沘”,李慈铭在他的《晋书札记》2.15b中更喜欢用沘。TSFYCY(见第146页注⑨)46.30b把这条河与安徽的淠河等同起来。

[285] TSFYCY46.30b把它与位处安徽西北部的寿县西北的硖石等同起来。

[286] TSFYCY46.30b把前者与贾侯渠等同起来,后者也临近河南东部的淮阳。

[287] 作为唐代避讳,汉字“治”(chíh或chìh)在《通典》2.19a上作“理”。李慈铭认为治为后来的变动或恢复。《晋书札记》2.15b。

[288] 上面三句的逻辑关系还不清楚。

[289] 《通典》2.19a作“30,000”。

[290] 洛阳还是许昌?尽管洛阳为首都,洛阳和许昌都在魏代(《三国志》2.17a,注释)的五个首都之列,而且皇帝经常在两个城市的宫殿之间旅游。

[291] 冀朝鼎对这两段中的部分作了阐释,并翻译了其余部分,但他有几处遗漏(《中国历史上的关键经济地区》,103~104页)。

[292] 由政府在价廉时买谷子并在价贵时卖谷子、由此使谷子的价格维持在一既定的公正价格周围的方法叫平贾。战国时期的魏国首先引进了这一方法,在汉帝国也试行过,参见,《汉书》24a.6a~7b;劳干《居延汉简考释·考证》1.20a~23a。

[293] 政府通过参与购买与出售或通过其他措施对价格控制。在《管子》的80~86卷有长篇讨论。另请参考盖尔(Esson M.Gale)《盐铁论》,12页,注释2;85页,注释1。

[294] 出自孔子的《论语》。理雅各,1.262。

[295] 《晋书》24.15b提到“左”、“右”和“中典牧”这样三个办事机构,每一个都由一位都尉当头。

[296] 草马或马,意为“母马”。

[297] 《晋书》3.16a为276年,它被《晋书斠注》26.11a中认为是正确的。

[298] 晋代官员允许一月有5天假,或一年60天假。唐代官员在五月份享有15天田假以用于从事耕作。另外在9月还享有15天假。《太平御览》(学海堂刊本),634页,5a;仁井田陞:《唐令拾遗》,733页,736页。

[299] 传记,《晋书》90.6b~7b。

[300] 河南北部,汲县西南。

[301] 《晋书》百衲本,26.5b作“导”。

[302] 根据农业成绩以评定地方官员的做法至少可追溯至汉代。《西汉会要》(江苏书局刊本)39.6b~8b。

[303] 《晋书》33.17a~b。

[304] 帝国卫队和工作人员的指挥官,九卿之一,见《晋书》24.15b。

[305] 三个水库都无法确定。

[306] 一种负责官奴的机构,它从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领导。《晋书》24.16b。

[307] 洛阳南面。

[308] 《晋书》34.17a作“278年”,这又被《通典》80.14b接受。

[309] 两者都是位于河南中部的郡。

[310] 传记,《晋书》734.14a~22b;翟理斯,2072。

[311] 《南齐书》5.3b和《南史》5.7b都提到蒸鱼菜。

[312] 一种古代度量衡,6.4斛的等量物。

[313] 两者都受九卿之一的太仆管辖,《晋书》24.15b。

[314] 理雅各,5.337,828。要求为三匹马和一头牛。

[315] 35000×200=7000000,贝《晋书斛注》26.13a。

[316] 根据《通鉴》96.21a,注释,三魏为魏郡、阳平和广平。另参见《水经注》10.7a。

[317] 文本上“数千万斛”可能错了。《晋书斠注》26.13a作“数十万斛”,本译文中采纳《斠注》。

[318] “农业的一种原始形态,用火烧掉上面的生长物,用水淹没土地,并在同时播种,用此法来耕种或多或少还未开垦过的土地。”见《中国历史上的关键经济地区》,98页。

[319] 李平华(Mabel Ping hua Lee)(《中国经济史》,196~197页)对这两封(或一封)长篇奏折的1/4左右做了翻译,译文大体上为本文采用。对这两个句子(放牧绝种,树木立枯),他的译文是“草地工程已使种植谷子之举宣告终结;树和森林立即变得干枯”。

[320] “潦不下润”类似于“水不润下”,是频繁见于历代正史“五行志”的一种表述。

[321] 传记,《晋书》90.3b~5a。

[322] 宋在安徽西北部太和北面的地区。

[323] 为州或郡的部队指挥官,这些部队通常划归屯田区。

[324] 亦写作“to—chih”。全称为度支尚书。《晋书》24.9a~10a,杜预本人曾任过度支尚书。

[325] [原文为“县领应佃”——译者],罕用语“应佃”似为文本上的讹误。因此我不译出“应”。

[326] 可能为度支尚书的助手。《通典》2.17 c作“荆河州界中度支”而不是“豫州界二度支”,因而度支可能只指一位官员即尚书。

[327] 无法确认。

[328] 有可能整个段落是一封奏折,其中引用了一封以前的诏令。《通典》1.12b全文引述了这一段,但缺少“诏书”两字。

[329] 在汉代,在首都为州和封国的主要官员建有官邸(《汉书》,19a.8a)。汉武帝还命令在圣山泰山脚下以及长安城外甘泉宫附近为封建王侯建造官邸。(《汉书》25a,32b,25b,3b)根据传统说法(《史记》58.8b),在西汉,一位王或侯朝觐时不得在首都停留20天以上。

[330] 实际上用作全面的供给。

[331] 庄园的等级于265年制订,277年又作修改,那时所有的贵族实际上都已被派往他们的领地。《晋书》24.23a~4a;《通典》31.179b~c。

[332] 户调制度可能首先由曹操在204年或者甚至还要早的时候创制。《三国志》123.13a提到200年左右有以丝绸和绵丝交付的户调。

[333] 这些术语在下一段有界定。

[334] 一匹=4丈=40尺;1斤=16两;1晋尺=0.241米=0.788英尺;1晋两=13.92克。

[335] 男性成人(丁男)、次等男性(次男)、年幼的男性(小男)这些术语见于在敦煌发现的标署为416年的地方户籍残篇上,登记上的男性年龄分类,除了很少数例外,均似乎与这里提到的规定一致。但女性只以一组记载(女口)。参见,翟林奈(Lionel Giles):《敦煌的人口统计》,《通报》,16(1915)468~488页;仁井田陞(Nida Noboru):《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668~673页。翟林奈把“次男”译成“更年轻的(成性)男子”,这可能是错的。该术语似乎在户籍中被用来指过岁数的或者甚至是“老人”。由于忽略了翟林奈对说明一种身份或职业的字(散)的注释(《通报》16.474页),仁井误以为它是一个姓(668页)。

[336] 关于这一段落的讨论,见引言。1晋亩=0.121英亩。

[337] 冈崎文夫在他的《关于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制度》162~163页上;在一段引文中省略了两个汉字“远夷”即“遥远地区的蛮人”,因而把这整句话误解为对于第二等成年女性(译按次丁女)的规定。

[338] 对九族这个术语有两种解释,一种指某人自己家族的九代,另一指他自己的四代,他母亲的三代,他妻子的两代。

[339] 前代王朝的代表性后裔。265年,遵照古代传统,三位周、汉和魏朝的王被封为“三恪”,即“三位可尊敬的人”。《通典》74.406b~c。

[340] 见114页引言,注释④以下的段落。

[341] “冗从”或“散从”的意思是值日但没有固定的职责(《通典》21.123a,关于散骑常侍的注释,28.163b;关于冗从仆射的注释)。武贲原本为虎贲,由于虎为唐代避讳,这里改作武。《册府元龟》505.8b作“虎贲”。

[342] 大多数官员可见于《晋书》24.20a~b。

[343] 陕西。

[344] 河北北部、山西、河南、河北南部、甘肃和陕西。

[345] 河南开封东北。

[346] 江苏和安徽西部。

[347] 术语“三麦”,在《晋书》27.11a中也提到过,在其他地方很少见到,其意义不很清楚。它也许指大麦、小麦和穬麦(一种稀有的大麦)。崔寔在《四民月令》(《全后汉文》47.4a,b,6a)中经常同时提到。穬麦在汉代木简上也多次出现。(劳干,《居延汉简考释,释文》2.31a~73a。

[348] 公元前1世纪的著名农学家。其关于农业的著作片断已被马国翰收集起来,编入《玉函山房辑轶书》第69册。

[349] 《晋书斠注》26.17a对“成百”有疑问,但同一表述可见于《晋书》6.9b。

[350] 传记,见《晋书》90.12a~4b,翟理斯1907。

[351] “武”显然是一错误。见《晋书斠注》26.17a。

[352] 传记,见《晋书》76.17a;74.1a~3。

[353] 传记,见《晋书》70.1a~6a。

[354] 一种被许多思想家引用的旧说法。《管子》23.7b;《吕氏春秋》(“四部丛刊”刊本)21.8a;《汉书》24a.8b。

[355] 传记,翟理斯,965。

[356] 可能并非严格的引语。《汉书》23.21b中可发现类似的观念。某些更早的著作被收集于汪继培对《潜夫论》的注释中,见3.7~8a。

[357] 传记,《三国志》9.7b~8a。

[358] 根据胡三省的说法(《通鉴》66.15b,注释),从历阳(安徽东部的和县)到濡须口(接近安徽中部的巢县)一般被称为江西。

[359] 农官于264年废除(《三国志》4.35a),又于266年相当于太守和县令的级别而重新任命(《晋书》3.7a)。俞正燮(《癸巳类稿》11.41b),对264年废除的彻底性表示怀疑,但没有提及266年的恢复。他所引的两位仍在工作的农官事例(傅咸,《晋书》47.1a,和何曾,《晋书》33.8a),其实都是264年以前的。

[360] 与民间的和军事佃户共分利润的魏代制度记载于《晋书》47.4a~b和109.9a。假如使用了政府的牛,佃户们便只能收取产量中的40%,假如用他自己的牛,就可以收取其产量的50%。根据《三国志》16.2a的注释,正是枣祗使得曹操相信他应当接受分利体制而不是根据一个固定的谷物数量征收地租。

[361] 传记,《汉书》39.1a~7a;翟理斯,702。

[362] 传记,《后汉书》46.17b~23a。

[363] 河南北部。

[364] 传记,《三国志》13,1a~8b;翟理斯,521。

[365] 传记,《汉书》69.1a~18a。

[366] 甘肃中部的一个郡。

[367] 更著名的叫法是先零,为一个羌族部落。

[368] 传记,《三国志》蜀5;翟理斯,459。

[369] 上述两个例子中,士兵们都种庄稼。

[370] 这不应被理解作晋代征收第一次土地赋税。陶希圣和武仙卿指出过(《南北朝经济史》66页,注释6),在282年、283年、和305年(《晋书》3.21b,22,a,4.13b),政令中允许在灾年免除某地区或部分土地赋税。

[371] 假使3升构成了产量的1/10,平均的生产率为每亩30升或3斗脱壳的谷子(或5斗未脱粒的谷子)。这看起来偏低。《后汉书》79.22b中给出的2世纪的平均生产率为3斛(30斗)。南中国的稻田在3至4世纪的产量甚至更高。参见陶元珍,《三国食货志》56~58页。

[372] 《晋书》7.6b作“千余丁”。

[373] 根据《晋书》7.9b,在336年,“提交了关于为军事供应而征收的脱壳谷子的账目”。(算军用税米)。

[374] “褚”是一个错误。《晋书斠注》26.18a。

[375] 传记,《晋书》75.22b~23b。

[376] 江苏北部的睢宁县的西北部。这件事在357年。

[377] 江苏中部宝应以西。《晋书》75.23a提到这一设置,但早于他派驻下邳以前,那时他还在江苏中部的淮阳。《晋书斠注》26.18a~19b。

[378] 《晋书》9.9a作376年。

[379] 也许还包括服兵役的老百姓。

[380] 德效骞(Homer H.Dubs):“王莽和他的经济变革”,《通报》35(1940),234~240页。分析了王莽发行新通货的一系列复杂事件。

[381] 传记,见《后汉书》43.15a~24b。

[382] 《后汉书》23.13b中记载该民谣出现于公元30年,而公孙述称帝于公元25年。

[383] 《后汉书》23.13b中对该民谣的解释中没有提到“腹”字。汉字“腹”可能为窜文所致,在《晋书斠注》中它为“帝”即“皇帝”所替。公孙述以为他有白德,因此把白命为他的帝国之色,这依据于所谓的五德相生理论。参考《后汉书》43.17b,19a~b。

[384] 王莽于公元14年发行货泉钱币以取代其他钱币。可是,“货泉”表述在这里可能如同《晋书》26.1b一样用来泛指货币。

[385] 记载于《金石契》(清人张燕昌的著作,我没有见过),标署为公元26年的货泉钱的钱范表明,至少在光武帝公元25年登位以后,货泉还延续了一段时间。参见丁福保《古钱大辞典》(下)(1938年,上海),359b~361b。这条注释之后。我的朋友王毓铨先生告诉我,在张的著作(1778年版本)中没有找见这样的钱范。

[386] 传记,见《后汉书》54.1a~19b;翟理斯,1490。

[387] 马援两年以前已提过此类提议,在三位最高的官员(三公)主持的讨论之后。建议被否决了,马援于是搞到了持不赞成意见的报告的抄本,并对其中的13个要点全都进行了批驳,皇帝因此被他说服。

[388] “县官”一词在汉代用来表示政府或皇帝。

[389] 此处“卖”字,《后汉书》73.4a作“鬻”(不是鬻),其意思是“煮”即“制造(盐)”。

[390] 根据《后汉书》73.4a,这里应插入这段叙述:“我们也应利用安南和西蜀的使者们的旅行路线购买宝石,从中获利。”

[391] 这一术语指的是政府征收赋税并把它们汇总在一起,从而用总数额去购买可以获利的地方土产再用船运到首都的做法。该措施起源于前115年。有人认为它导致了合理的劳动分工并方便了贡品的运输,但实际上,它只是为了获利以及搞商业、做买卖。参见《史记》30.17b~8a(沙畹,3.579);《汉书》19a.8b,注释;《后汉书》73.4a,注释;《九章算术》,2a~6b;尤其是盖尔(Galc),《盐铁论》,2.9~11。

[392] 传记,见《后汉书》73.1a~4b。

[393] 这一表述不见于《礼记·王制》以及《荀子·王制》。十分类似的段落见于《荀子》(“四部备要”刊本)19.14a的《大略》篇,德效骞的译文中略去了这一篇。上句话还被收入到唐代诏令之中,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244~245页。

[394] 根据《后汉书》73.49a,张的建议最初由于考虑到朱和其他人的反对意见而搁置。公元85年左右,再度有人提出建议,而且皇帝也做出了赞同性的决定,于是朱的这一奏折又被提交上来。根据《后汉书》66.7a~b,著名学者郑众也对公元81年要求政府恢复盐铁专卖的建议表示了强烈反对。和公元前81年那场著名的关于盐铁的讨论一样,儒家学者们仍然坚持他们反对政府专卖盐铁的立场。

[395] 据《后汉书》87.4a~11a,刘陶传(泽者按,中华书局标点本为57卷)。这发生在桓帝(147—167)时期,《通鉴》54.1a~2a记载讨论发生于157年。

[396] 三位最高官员以及大将军的办公机构。见《后汉书》87.6a注释。

[397] 《全后汉文》33.6b引了一段刘陶的奏折,其言语几乎与刘陶相同。《后汉书》110A.15a中提到刘陶在110年左右任过帝国校书郎,但没有任何关于他反对钱币议案的记载。可能由于两个名字相似,这封奏折被错挂在他的名下。

[398] “孝”和“廉”。“孝顺的”和“不腐败的”,设立于前134年,原本是两个分开的品衔,每郡每年评选出一名。两者在其后的200年中渐渐合而为一。据《后汉书》87.8b,刘陶只是一名帝国大学的成员,但在上了该奏折之后,他被任命为孝廉。

[399] 原文为“藿食之人”,指在野(不任朝官)之人。——译者

[400] 理雅各,4.353。

[401] 理雅各,4.183,247~248,260,265,360。

[402] 理雅各,4,620。

[403] 《韩非子》(“四部丛刊”刊本),4.6b~7a。

[404] 根据《通鉴》54.1b,注释,“皇”指传说中的君主“天皇”。

[405] 理雅各,1.309。

[406] 重复的“役”字是多余的。

[407] 把指钱币刮薄而获取铜屑。

[408] 这样做也许是为了增加谷子的分量。

[409] 传记,见《三国志》12.18b~22a。

[410] 冈崎文夫(Okagaki Fumio)《关于南北朝的社会经济制度》,124页)认为,在这个时期仅仅只是恢复钱币,没有铸任何新钱币,因为中国钱币学著作中没有著录任何魏代钱币。

[411] 嘉平(253)显然是错误。参见《晋书斠注》26.21b。据《通典》8.48a,这枚钱币直径1寸3分,重12铢。

[412] 根据《通典》,这枚钱币的直径为1寸4分(原文作1.4 ts’ung,疑ts’ung为ts’un(寸)——译者)重16铢。关于这些大钱币的图解可见于关于中国钱币学的著作如《古泉汇·利》5.5a~6a和《古钱大辞典》上,184a~b。

[413] 传记,见《三国志》,吴9.14a~22a;翟理斯,1452。

[414] 在湖北。

[415] 奥平昌洪在他的《东亚钱志》8.20b~21a指出了一个错误:荆州于219年征服,而吕蒙随后很快去世。这些大钱币仅仅铸造于他死后的第17年和第20年。

[416] 面值为5000钱的一枚大钱币于1912年在浙江北部的上虞出土。它被鉴定铸成于吴的统治时期,尽管在正史中对此没有任何的书面文字记载。一枚记载于宋代钱币学著作的面值2000钱的钱币也许属于同一时期。参见,奥本昌洪:同上,8.22a;《古钱大辞典》上184b~5a,下82b,509b~10a。

[417] 根据《三国志》吴2.30b,该诏令颁布于246年。

[418] 字面含意是:“可与轮子相比的。”“即贝壳——钱有时也会和轮子一样大”(贝或如轮)的说法可见于《宋书》56.9b。我们所用文本中的汉字“输”是一个错误。《晋书》百衲本,26.10b~11a。汲古阁刊本,26.13b,以及《通典》8.48a全都作“轮”。

[419] 传记,见《晋书》98.15a~16a。

[420] 浙江北部的郡。

[421] 广州指现代广东和广西。铜鼓在东南亚的许多部落的社会与宗教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的使用可追溯至耶稣纪元初年,在现代的某些落后部落里仍可以见到。例如,广西和贵州的苗族部落。参见,黑治尔(F.Heger):《东南亚古代金属鼓》(莱比锡,1902);鸟居龙藏(Tori Ryugo),《苗族调查报告》(1903),中译本(1936),300~342页;巴门蒂埃(H.Parimenti -er):《古代铜鼓》,BEFEO18(1918),1~30页。

[422] 自从秦汉以来,尽管有政府的限制,官员们仍然对商业深表兴趣。参见,陶希圣和武仙卿:《南北朝经济史》,106~112页。我们所用文本中的三个汉字“于此下”似为窜误。参见,《晋书斠注》26.22a。

[423] 传记,《晋书》99.1a~21a;翟理斯,837。

[424] 传记,《宋书》56.3a~9a;《南史》27.6b~9b。这一讨论可能发生于402年。该年12月,桓玄篡位。他被打败,并于404年被杀。《晋书斠注》26.22b~23a中用《通典》8.48a~b对这篇冗长的讨论进行了校勘,但非常奇怪的是,并没有利用孔的两篇传记。

[425] 《书经》中的一章,见理雅各,3.320~344。

[426] “何当”的意思是“何时”,但这里可能为“何尝”的讹误。

[427] 远古时代用作钱币。

[428] 《南史》27.7a作“烦”而不是作“毁”。

[429] 《宋书》56.3b上有“竞相储藏湿谷子”(竞蕴湿谷)。

[430] 《宋书》56.3b和《南史》27.7a都作“他们的财富”(财)。

[431] 《通典》8.48a作“估计”(计度)。

[432] 《宋书》56.3b,《通典》8.48b都作“斗”而不是“并”。

[433] “因”乃是“困”的讹误。《宋书》56.3b,《南史》27.7b,《通典》8.48b,以及《晋书》百衲本26,11b全都作“困”。

[434] 《宋书》56.3b作“已经有三十年了”,但《南史》27.7b和《通典》8.48b作“已经有四十年了”。两者看来都不正确,因为从221年钱币废置到明帝统治终结的239年,只有不到二十年的时间。

[435] 《宋书》56.3b,《南史》27.7b,以及《通典》8.48b,全都作“已检验过”解。

[436] 这个故事有几种说法。最早的说法见于《吕氏春秋》14.11b~12a;在著名的发生于前632年的、其敌手是楚国的城濮(濮县南部,山东西部)之战以前,晋文公先与舅犯,其后又与成季商讨战略。舅犯建议采用骗术,然而成季却反对他,文公采用了舅犯的计策并赢得了战争。然而当他封赏时,第一等奖品却给了坚持原则的成季。舅犯又写作“咎犯”,其名狐偃(翟理斯,825)。成季,艾称为雍季,其名赵哀(翟理斯,188)。

[437] 《晋书》汲古阁刊本,26.14b,《宋书》56.4a。以及《通典》8.48b均作“永”而不是“求”。(底本为“废求用之通业”。——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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