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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代的土地规定:阻止剥削与平均拥有权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晋朝的土地制度,也许最好看做是汉代土地规定与北朝土地规定之间的中介环节来加以把握。它们的目标是阻止对穷人的剥削并制约土地权贵们的发展。它们的目标是使土地的拥有权平均化,促进百姓劳作。在《晋书·食货志》中有三个段落是关于土地制度的。事实上,晋王朝采取的是见于《食货志》上的温和的限制政策。政府颁布过禁止此种封锁的法律;在东晋,公元336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违者可处以死刑。

晋代的土地规定:阻止剥削与平均拥有权

晋朝的土地制度,也许最好看做是汉代土地规定与北朝土地规定之间的中介环节来加以把握。制定出来但从未强制执行过的汉代规定,主要是对富户豪强所拥有的土地数量给出上限。它们的目标是阻止对穷人的剥削并制约土地权贵们的发展。由于倾向下层阶级,北朝则颁布了一系列把政府拥有的土地分配给普通百姓的规定。它们的目标是使土地的拥有权平均化,促进百姓劳作。处在两者之间的晋王朝继续实行前者的限田政策,并预示了后者的土地分配政策,故而尝试着以两种方式运行。

在《晋书·食货志》中有三个段落是关于土地制度的。关于贵族和官员的那两段相对说来是容易理解的。然而与百姓有关的第三段包含有一些历史学家在对它们的解释上不能够取得一致意见的表述。

较容易的两段可译述如下:

及平吴(280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曰)‘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槁之田。今可限之(如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67],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68]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69]

对贵族的规定限于在首都的土地和房屋,但那些对官员的规定更具有普遍性。大约与此同时,朝廷中发生过关于田地和奴的拥有权的争论。据《晋书》传记[70]讲:“时太中大夫恬和表陈便宜,称汉孔光(和其他人)、魏徐干等议;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及禁百姓卖田宅。中书启可,属主者为条制。(李)重奏曰:‘……今如(恬)和所陈而称(孔)光、(徐)干之谈,此皆衰世逾侈,当时之患。然盛汉之初不议其制,(孔)光等作而不行,(问题)非漏而不及,能而不用也。盖以诸侯之轨既灭,而井田[71]之制未复,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隶不宜偏制其数,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诏从之。”事实上,晋王朝采取的是见于《食货志》上的温和的限制政策。

土地私有制的建立—般定为公元前4世纪中叶,那时候晋国开始废除所谓的井田制并允许百姓买卖土地。[72]在中国,这一经济革命在一两个世纪内完成,大地主开始出现。大约公元前120年,著名的儒家学者董仲舒首先赞同限制土地拥有权,但他的建议并未付诸实施。[73]公元前7年,草拟了所有王公以下百姓拥有土地不得超过30顷[74]的限制。身为丞相的孔光,带头奏请颁行。然而,豪强和皇亲们并不喜欢这个法律,它就没有被强制执行。然后是公元9年的王莽统治下著名的土地国有化,三年后也废除了。[75]徐干的建议不见载于《三国志》,但公元215年左右司马朗提出恢复井田制的建议却可能和它有关[76],它也失败了。因而限制政策从未完全实施。

在晋代,公有的山和沼泽经常被豪强封锁,其结果是穷人被剥夺了在那里捡柴和捕鱼的权利。政府颁布过禁止此种封锁的法律;在东晋,公元336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违者可处以死刑。[77]大约在340年,北中国的蛮人统治者石虎也诏令禁止贵族和官吏的封锁。[78]但“占山”并没有停止。大约在公元457年,南中国的宋朝被迫接受了这一现实,而只是对官吏和其他人的封山占泽制定了不得超过3顷的适当限额。[79]

值得注意的一件事是,这些规定尽管没有强制执行,但下述传统观念却根深蒂固:欢迎政府纠正邪恶,即使这样做干涉了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也在所不惜。尽管李重表示过反对,但经书中享誉日久的传统说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80]仍然是指导原则。从理论上讲,政府有权采取一项限制政策,但在实践中既得利益者常常阻止它实行。

在《晋书》26.13b中论百姓土地的段落已被陈焕章翻译如下:

对所有百姓来说,每位男子都授予土地70亩(占田),每位女子都占田30亩。除此以外(其外),对常规成年人(译按“丁男”)(16—60岁)来说,每位男子授予50亩必须交付田税的土地(课田),每位女子则授予20亩课田;对第二等成人(译按:“次丁男”)(13—15岁,或61—65岁)来说,每位男子授予课田25亩,女子则不授予。[81]

根据陈焕章那可能以《文献通考》[82]为依据的解释,“占田”一词过去一般意指授田(“配给土地”或“被分配的土地”)。因此他说,“根据这项法律,从16至60岁,每位男子得到120亩土地,每位女子50亩。”

这一传统的解释,虽然为李平华(音译,Mabel Ping hua Lee[83])所承袭,却并没有被其他现代学者接受。与此正好相反,几位日本学者坚持认为整个段落论述的是对普通百姓私人占有权进行的限制,根本就没有授田。[84]然而,某些其他学者支持中国传统的观点,认为这些规定意在授田,但作了70亩与50亩所授予的并非是一位成年人的修正。例如,志田不动麿认为,70亩被分配给了每户的家长,而50亩则分配给一户中每一位其他男性成年人。[85]谁的解释正确呢?(www.xing528.com)

应注意到此段中有三个关键术语,即“占田”(“占据或占有田地”)、“课田”(“分配或分配给田地”)、“其外”(“除此以外”)。我的看法是,两种观点的日本学者理解头两个术语时都只对了一半。双方都解释得过多了,因为他们把“其外”误解成“其他”而不是“除此以外”[86]。这些规定既是限制又是分配。

“占”,这个词在前面的例子中用于官员和贵族的“占田”和“占山”,这里用作“占有”或“拥有”的专门术语。根据颜师古的说法[87],它等同于汉代所使用的术语“名田”即拥有土地。对“占”的类似使用在以后也能找见。[88]因此此段中第一句可以更好地译述为:“一位男子可以拥有70亩土地,而一位女子可拥有30亩土地。”这一部分规定显然不是政府的主要兴趣所在,因为这里并没有说明任何年龄分组。事实上,该限制也许并非总是必需的,因为大多数人拥有的田地肯定比这要少。

每位成年男性50亩及每位成年女性20亩,可能就是分田的内容,或者说是政府希望人民耕作的数量。这里,传统的解释似乎站得住脚。“既因为庞大帝国人口稀少,又因为土地所有制或被破坏或被变更了,还因为土地实际上就属于政府,故而武帝能把土地分配给人民。”[89]陈焕章的这一总结是对的,只是我们必须记住诸规定强制实行的限度。至于《晋书》26.3b的描写——帝国所有边角的土地都被人民接受了,这肯定是夸张的。

“课田”即“配给或发给土地”的表述也是一专门术语。课田的方法至少可追溯至3世纪早期。

从一位晋代官员于268年所上的一封奏折中[90],我们读到: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每亩)十余斛[91],水田收至(每亩)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

这似乎在提示:课田的方法既适用于农垦士兵,也适用于普通百姓,而且他们的分配额不同。正如我们在下一节将要看到的那样,赋税被按照不同的税率强加给普通公民和政府佃户。在《食货志》中专门注明的分配额适用于帝国的普通公民。

一位中国学者提出了一种解释,即晋代的百姓全都至少在理论上变成了政府的佃户。[92]这是不太可能的。但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假设课田的方法也许首先用于军屯而后才扩大到普通公民中去。公元前61年,在其著名的建议设立屯田机构的奏折中,赵充国提议给每位士兵分配20亩。他所使用的相当于“分配”(as -sign)的动词是课的同义语[93]“赋”。

公元324年左右,东晋正处于危急时期,有人提出了一个申请[94],要求地方官员负起特殊分配的责任。根据该建议,一位都督要授予佃户20顷地,一位刺史要授予佃户10顷,一位太守要授予佃户5顷,一位县令授予3顷。佃户要从行政与军事官员、医、占卜者中征派,而百姓却不应受扰乱。很显然这是一场增加农业人口的运动。

用“被征税的田地”来译述“课田”是不正确的,因为这样做就遗漏了名词背后所蕴藏的重要政治理想。根据传统说法,分配工作是优秀政府任务的一部分。孟子说:“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95]这意味着,人民应当得到适当的工作,好让他们能养家口。好的官员同好教师一样,要为他治管之下的百姓分配工作,鼓励他们,监督他们。他们将会“成为百姓的榜样并奖励百姓”[96]。可以从正史的模范官员(循吏)传中找到大量事例。分配可以十分专门,可以细到每人应种的蔬菜数量和每户所养家畜的数量。[97]从我们所译的文本中,我们知道大约在223年左右,太守颜斐如何分配他的百姓去学习木匠技艺并且互相教习。[98]在同一时期的郑浑的传中,据记载,他以县令身份没收其百姓们的渔猎工具,指派他们去从事农桑。作为一个太守,他指派他的百姓去种水果,为了筑栅栏而种植榆树[99]这些仅仅是一些典型的事例。晋代的皇帝和官员们为鼓励农民全力尽职而做的持续努力,被明明白白地记载于我们所译的文本之中。[100]

晋代土地制度已被看做是一系列后来在北朝、隋朝唐朝发展起来的土地分配制度的先行者。所有类似于此的东西都称作均田制度。均田制的规定因时期不同而有所变异,但可概括如下:一位丁男从政府那里领取一定量的可耕地。当领取者老了或死了,这一份额将要归还给政府。除此以外,他还能拥有少量的地作为其家庭财产。丁女领取大约相当于男性分配额一半的土地。从624年起,丁男的分配额予以增加以便把其妻子的土地也包括在内,只有寡妇才能领取女性的分配额。

当然,就其确保百姓工作这一点来讲,“均田”和“课田”是相似的。公元485年左右开始推行均田制,在这以前,北魏王朝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一再颁布强调分田并督促农事的法令。[101]在477年的法令中,一位丁男应当耕种40亩地,一位次丁男耕种20亩地,这一点表达得清清楚楚。[102]根据均田制,相近数量的土地被分配了,当政府手上有大量土地时,这一政策是可以在有限的程度内实行的。在敦煌发现的8世纪的户籍登记上,每一户人家的法定份额和实际拥有量都被记载下来,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老百姓只拥有其名义拥有量的一小部分。从9世纪后半叶开始,登记中就不再包括任何此类分配额的记载了,这就表明,那时均田制即使作为原则也不再起作用了。[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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