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观点大体上讲,是反对人质制度的,不管是内部人质还是外部人质。对于古代周、郑之间著名的人质交换,《左传》中有如下的批评[41]:
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间之。
在《穀梁传》中可以找到另一个例子[42]:
诰誓不及五帝,盟沮不及三王,交质子不及二伯。
在荀子的著作中也可见到同样的评论。[43]很显然,这一论点中的两个要点是:(1)纳取人质是一项比较晚出的制度,表现了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退化;(2)作为一种实际措施,它并不是可以信赖的。
在唐代,至少有一次针对外部人质的激烈批评。朝廷的官员薛登向武后建议废除这一制度,[44]但这一建议没有得到采纳。在著名的有关政府的百科全书《册府元龟》中(996.7a~b),宋代的编撰者们对外部人质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唐、宋的批评家们所持的一般立场是,不应该允许蛮人住在中国,因为他们可能得知中国的机密并惹来麻烦。对待蛮夷的最好办法是驱逐他们。
内部人质的制度有时遭到人们的不满,因为它的连坐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不公正的。一位4世纪的学者兼官员祖纳,就针对人质问题表达了下述的意见:“罪不相及,恶止其身,此先哲之弘谟,百王之达制也。”[45]另一位4世纪的学者郗超也提出同样的观点,反对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也适用于神的报应的流行理论。他说:“若舋不当身,而殃延亲属,以兹制法,岂唯圣典之所不容,固亦申、韩之所必去矣!”[46]他还强调,佛教不是这样理解因果报应的。这些对于个人责任的强调,代表了中国思想中一个引人注目的趋向,而后又被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所淹没了。后来的人们总体上是把共同责任的原则当成一种事实来接受的。
尽管遭到反对,纳取外部和内部人质的制度还是坚持下来了,这显然是由于它的效用。它被认为对于控制边远的集团特别有效,正如历史学家裴松之(360—439)所观察到的那样。[47]在理论上,只要人们对于其家庭成员或别的某些人的亲情能使他们的行为以可预期的方式进行,就没有理由不将纳取人质至少是间或地沿续下去。另一方面,如今它已不再是一种制度了,这一事实表明,人们最终断定,它并非是必不可少的保障友好关系、顺从和忠诚的手段。
【注释】
[1] 理雅各:《中国经典》5.17。
[2] 《沈阳日记》(“满蒙丛书”9),东京,1921,是由在满洲作人质的王子的秘书所写的官方日记。《沈阳状启》(“奎章阁丛书”1),京城,1935,收录了这些秘书向朝鲜汇报的信件。这两本书中有很多有趣的详细材料。田川孝三的《沈馆考》,载《小田先生颂寿纪念朝鲜论集》,东京,1934,是基于以上材料和别的材料的极有价值的研究。
[3] 理雅各的译文(《中国经黄》,5.769;原文出自《左传·定公八年》—译注)的罗马字拼法变成了威妥玛—翟理斯(Wade Giles)式的拼法。插入的词句和中国字是我加上的。
[4] 理雅各:《中国经典》,5.278,681。
[5] 《汉书》96a.5a。
[6] 《汉书》96a.5a.15b~16b,18a~19a;96b.12b~13b,17b~19b。《后汉书》118(“列传”78),13a~16b。
[7] 《汉书》94b.3b,12a。
[8] 《后汉书》118.14a。
[9] 《后汉书》118.2b。
[10] 《后汉书》120(《列传》20).7b~8a。
[11] 《册府元龟》996。
[12] 同上11a~b;《唐大诏令集》(“适园丛书”)128.3a~b。
[13] 《欧阳文忠公文集》(“四部丛刊”本)20.12a。我要感激柯睿格教授指出了这一点。
[14] 《宋会要辑稿·方域》21.5b,《藩夷》6.7a。
[15] 《三朝北盟汇编》63.10a~11b;《大金国志》(“扫叶山房”本)4.1a~b。
[16] 云南某些附属部族的首领,也可以将他们的孩子送入太学。《南廱志》(明朝版1931年重印本)1.40b,42a~b,47b~48a。
[17] 《明实录,万历》512.1b~2a。《筹辽硕画》(国立北平图书馆善本丛书)2.33a~35a收有这位长官张涛的奏折,要求收下这位满族的人质。
[18] 《洛阳伽蓝记》(“四部丛刊”本)3.10a。
[19] 尽管《元史》中有许多材料,但在《元朝秘史》中惟一相关的一段文字在第253节。在那里我们看到,金的统治者派他的儿子带着200名随从去给成吉思汗作turrar(即人质,直译为“卫士”)。我要感谢安托尼·莫斯塔特牧师(the Reverend Antoine Mostaert)提醒我注意这一段文字。
[20] 《元高丽纪事》(“广仓学窘丛书”,第26册)13a~b。我要为这段材料感谢克利弗教授(Prof.F.W.Cleaves)。(www.xing528.com)
[21] 《元史》149.1a~2b。
[22] 39页注②。
[23] 梁启超误以为“质任”的意思是契约或誓词。另一个学者把该词错误地解释为诸侯向宗主所交纳的贡品。何兹全在《食货》1.8(1935)337~339页和《文史杂志》1.4(1914)39~47页上对这个词作了正确的解释。但是,何并没有把保官与保宫联系起来。
[24] 《墨子》(“四部丛刊”本)15.15b~18b,5b~26a。正文中引文出自《墨子·杂守》。——译者
[25] 吴毓江《墨子校注》15.11a,附录2.15a~23b。
[26] 《晋书》38.17a。
[27] 《史记》7.12b。
[28] 《汉书》54.19b。
[29] 《汉书》88.25a。文中所说会议,指宣帝召开的钦定经义的石渠阁会议。——译者
[30] 《三国志·魏志》3.3a,注释。
[31] 《三国志·魏志》24.17a。
[32] 《西汉会要》(江苏书局版)45.3a~5b,《东汉会要》(同一版本)26.16b。
[33] 《三国志·吴志》2.25b,注。
[34] 《晋书》3.5a,3.18b,7.6b。
[35] 《魏书》9.25b;《北史》4.20a。
[36] 《元史》98a.5a~7b,《新元史》97.21a(其中此词作“睹鲁花”),98.11b~12a。在收入《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辛集》的元代著作《吏学指南》中,也将“质子”与“秃鲁花”等同起来。
[37] 在清代,征税时一“具”指的是三头牛,(《清史》47.32a)。参见《礼记》(“十三经注疏”本)41.35,我按照那下面的注解把“一具”等同于“一个”。
[38] 刘辰:《国初事迹》(“金声玉振集”本),5a,34b~35a。
[39] 《旧唐书》200A.2b,4b,《新唐书》225a.6b~7a。
[40] 恒慕义(A.W.Hum mel):编《清代名人传略》,华盛顿,1944,878~879页。(吴三桂的传记是由房兆楹所写。)
[41] 理雅各:前引书5.13(原文出自《左传·隐公三年》——译者)。
[42] 《穀梁传》(“十三经注疏”本)2.4a~b(原文出自《穀梁传·隐公八年》——译者)。
[43] 《荀子》(“四部丛刊”本)19.26b。
[44] 《新唐书》112.11b~12b。
[45] 《晋书》38.17a。
[46] 郗超的文章《奉法要》,收入《弘明集》(“四部丛刊”本)13.5b,我要感激胡适博士让我注意到这一材料。郗超的传记材料可参看《晋书》67.20a~22b;75.6b。
[47] 《三国志·魏志》24.11a~12a,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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