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及其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和第2条将补贴定义为: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是一种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
政府提供补贴主要是希望以此提高本国产业或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达此目的,政府可直接对出口加以补贴,也可对国内的生产产业进行补贴。
具体而言,补贴有以下5个特点:①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②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③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产品提供方提供的补贴;④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即从政府的财政或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中获得它从市场上不能得到的价值;⑤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二)反补贴税的含义
反补贴税,又称为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都构成征收反贴补税的条件,不论奖金或补贴来自政府或同业分会等。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数额征收。
国际贸易中,一般认为对出口商品采取补贴方式是不合适而且是不公平的,它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自由竞争原则相违背。为此,反补贴税被视为进口国抵御不公平贸易的正当措施,征收的目的在于抵消进口商品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保护本国产业。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
在具体操作中,反补贴政策是不可以随便使用的。在向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前,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进口国政府才可以对出口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即对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总额不超过进口产品在原产地直接或间接得到的补贴。
(1)补贴确定存在。
(2)同类或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已受到实质损害。
(3)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四)征收反补贴税的一般程序
采取反补贴措施前通常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诉和调查。
(2)举证,即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书面证据。
(3)当事双方磋商解决问题。
(4)如果磋商后补贴方愿修改价格或作出其他价格承诺,补贴诉讼可暂停或终止。
(5)如承诺无实际行动,可继续调查,算出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6)日落条款,即规定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除非国家负责部门在审定的基础上认定,取消反补贴税将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现。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背景知识
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双反”调查案
一、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提出“双反”调查申请
2009年7月9日,美国柏威克奥富丽(Berwick Offray)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正式提交申请,请求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调查。
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58063210.60、58063100、58063220、58063920、58063930、58089000、58109100、58109990、59039010、59039025、59070060、59070080、58063210.80、58109290.80、59039030.90和63079098.89。
涉案产品为各种长度、颜色和形状,全部或部分人造纤维制,宽度小于等于12厘米的织带。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即可启动调查,美国商务部将在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www.xing528.com)
2009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应美国Berwick Offray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Lion Ribbon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和58063210.60。
三、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补贴初裁
2009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6位委员经投票一致认定,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的倾销和补贴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
根据该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对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将于2009年10月2日和2009年12月16日分别对该案作出反补贴初裁和反倾销初裁。
2009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补贴初裁(表1),裁定中国大陆涉案企业的补贴率为0.29%~118.68%。
表1 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的反补贴初裁结果
四、美国对中国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初裁
2010年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初裁(表2)结果。
两家强制应诉企业中,一家倾销幅度为0,另一家由于未应诉,被裁定为231.40%的惩罚性税率。获得平均税率资格的企业被裁定为115.70%的税率,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231.40%。美国商务部将依据此初裁结果指示美海关中止清关并收取保证金或保函。
表2 对原产于中国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初裁
五、美国对中国产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补贴终裁
2010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补贴终裁(表3)。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0年8月25日对该案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若为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对涉案产品发布反补贴征税令。
表3 美国对中国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的反补贴终裁结果
注 微量是指发达成员的补贴率低于1%,发展中成员补贴率低于2%。
六、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产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终裁
2010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终裁(表4),根据反倾销终裁结果,美国商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涉案产品征收保证金。
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0年8月25日对该案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终裁,若为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对涉案产品发布反倾销征税令。
表4 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产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终裁
七、美国对中国台湾地区带织边窄幅织带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终裁
2014年10月30日,美国对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第四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涉案产品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5806.32.1060等。2015年10月7日,美国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肯定性初裁。
2016年4月18日,美国发布公告,对中国台湾地区的带织边窄幅织带(Narrow Woven Ribbons with Woven Selvedge)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荣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oung Shu Industry Corporation)的倾销幅度为0.00%,A-Madeus纺织有限公司(A-Madeus Textile Ltd.)的倾销幅度为30.64%。
八、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带织边窄幅织带双反案作出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
2015年8月3日,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带织边窄幅织带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5806.32.1060、5903.90.3090和6307.90.9889等。此前,本案调查终裁及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的中国大陆反倾销税率为0~247.65%,反补贴税率为1.56%~117.95%;中国台湾地区反补贴税率为0~4.37%。
2016年8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投票对中国(包括台湾地区)带织边窄幅织带(Narrow Woven Ribbons with Woven Selvedge)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终裁:若取消对涉案带织边窄幅织带的双反措施将会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导致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继续或再发生,因此裁定该案现行双反措施继续生效。在该项裁定中,6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均投肯定票。
截至2019年1月初,美国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带织边窄幅织带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仍在实施当中。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cacs.mofcom.gov.cn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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