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是指一种产品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它是当倾销的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时,进口国依法可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除正常关税以外的一种特殊关税,即反倾销税。
(一)征收反倾销税的三个条件
由于并非所有采取倾销价格的出口商品都会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根据WTO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倾销的存在
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
“正常价格”的确定是决定该商品是否向另一国进行倾销活动的重要标准。“正常价格”的确定又分为三种情况:①以“国内价格”为标准;②以“第三国价格”为标准;③以“构成价格”作为裁定标准。以上三种价格是依次使用,在存在第一种价格时就不能采用第二种、第三种价格作为比较标准。
2.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对国内工业重大损害的确定,主要从两方面判定:一是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国内价格的影响;二是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工业”一是指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这一标准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二是指这类产品的合计总量占该类产品总产量的大多数的国内生产者,这一标准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国内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
在WTO《反倾销协定》中,说明了能够代表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标准:25%标准——反倾销申请的国内厂商集体产量必须达到该产品国内总产量的25%,不足国内产业相似产品总数量的25%,不得发起反倾销调查;50%标准——反倾销申请的国内产品生产者的产量必须达到支持或反对该申请的国内生产厂商产量的50%以上,则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3.严重损害是倾销所致,严重损害与倾销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严重损害是倾销所造成的,并非是这个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导致的,或销售季节结束而出现的价格波动,严重损害与倾销有着因果联系。
在对实施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方可征收。因此,并非所有的倾销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指责,如果进口国某个工业部门经济良好,那么该部门则没有或很少可能发生反倾销申诉。因此,倾销如果没有导致危害输入的工业品,对输入国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件有利的事,可以购买到低价的进口产品。相反,该工业部门的销售额、生产能力的利用和利润等重要经济指标下降时,反倾销可能性明显增长,以致发生反倾销的诉讼。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人中都是一种普遍采取的出口促销手段。如果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在出口国的销售量大于向进口国销售量的5%,就可以用于确定低于被控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如果从一国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确定为占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相似产品不足3%,则该倾销产品数量可被忽略不计。
(二)反倾销调查程序
如果一国遭受来自他国产品的倾销,一般都会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必须对倾销行为进行调查。WTO《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凡成员方制定反倾销法律或者采取反倾销调查行动,都必须与该文件保持一致。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裁与终裁、行政复审。
1.申诉
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调查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不会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的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身份、产品产量与价值、被指控产品所属国家及相关企业名称、被指控方产品在其国内的价格等。
2.立案
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调查方发出的通知应当列明应诉材料的送达地点及时限等。
3.调查
进口方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何种情况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在调查中,当事各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证据,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事后也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给被诉方发出的调查表,要至少给予30天的期限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在调查期间,各利害关系方有权举行听证会为其利益辩护。为证实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有关利害方不提供资料或者阻碍调查的进行,进口方当局可依据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诉的一方提供的资料作出裁决。调查当局有义务听取被诉倾销产品的用户及消费者发表评论。
4.初裁与终裁
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可以对相关产品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只能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征收反倾销税,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直至抵消倾销损害,但最长不超过5年。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诉征收。但是,为了防止出口方在调查期间抢在进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反倾销守则也规定了在确实发生上述情况时,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临时措施生效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诉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5.行政复审
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在进口方当局初步确认存在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
(三)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三种。反倾销税一般征收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则:①反倾销税的税额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倾销价格(出口价格)],但不得超过差额;②多退少不补;③非歧视原则。(www.xing528.com)
背景知识
原审—立案
【立案/裁决时间】2010-02-16
【案件类型】反倾销
【被诉国/地区】中国
【申诉国/地区】阿根廷
【倾销/损害调查期】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7月~2010年2月,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2009年12月
【涉案产品HS编码】6203.11.00、6203.12.00、6203.19.00、6203.22.00、6203.23.00、6203.29.10、6203.29.90、6203.31.00、6203.32.00、6203.33.00和6203.39.00
【涉案产品(中文)】服装
【涉案产品(外文)】suits and jackets
【所属行业】纺织工业
原审—终裁
【时间】2012-01-03
【结果】阿根廷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外贸国务秘书处照会中国驻阿经商参处,通报其根据1月3日官方公告中公布的阿工业部2011年第349号决议,现已结束对原产于我国的男用或童用套装、夹克的反倾销调查,并决定采取81.50美元/件的FOB最低限价措施。上述措施于2012年1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情势变迁复审—立案
【时间】2016-12-07
日落/期终复审—立案
【时间】2016-12-07
2016年12月7日,阿根廷生产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第E778/2016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成品和半成品服装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情势变迁复审—终裁
【时间】2018-02-21
【结果】决定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日落/期终复审—终裁
【时间】2018-02-21
【结果】决定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2018年2月21日,阿根廷生产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第88/2018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服装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和情势变迁复审终裁:由于复审申请方未能在给定期限内提供必要证据,以确定反倾销措施取消后涉案产品的进口对阿根廷国内产业的损害是否会再度发生,故决定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cacs.mofcom.gov.cn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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