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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探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协调统一,即制订最低标准,以影响贸易政策和管理体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探析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把知识产权列入WTO协议范围,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是: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力,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全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救济提出了要求,并且为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途径。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原有国际公约还有一些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着重于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因此,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有权(例如实用新型)、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等,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而没有包括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范围内。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同,后两个协定是就与贸易政策有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的协定,并取得了各国自由化的承诺,但并没有要求各国政策的协调统一,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如专利保护期为20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协调统一,即制订最低标准,以影响贸易政策和管理体制。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基本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1.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义务。

2.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以互惠原则代替国民待遇原则;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一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例如必须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的国民。把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造。也许正因为这一点,这个原则有更多的例外,下列情况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来自一般性的而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国际协定的优惠;来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本协定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产生的优惠。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4.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和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的领域中的公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行为。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1.版权与有关权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有关权(邻接权)是指与作品的传播有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复制的权利。例如,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广播和复制;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和商业出租享有专有权;广播组织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对其广播内容进行录制、翻录和转播。版权与有关权的范围如下。

(1)《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艺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图等。

(2)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3)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权利。

版权的保护期,自其创作或出版起不得少于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广播组织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

2.商标

商标是指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颜色的组合。这些标记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国因促销而获得的知名度。

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如以未使用为由撤销注册商标,则必须是连续3年未使用。

3.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各成员应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以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葡萄酒白酒地理标志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对于“虚假地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的地理标志,即使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不是不公平竞争,也不得用于葡萄酒和白酒。

4.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皮革制品和汽车。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之物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

纺织品设计具有周期短、数量大、易复制的特点,因此对纺织品设计给予保护的条件,特别是费用、审查和公布方面的条件,不得影响这些设计获得保护。

5.专利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但如果某些产品的商业性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产生不利的影响,包括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各成员可以不授予专利。另外,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也可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方法,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各成员的法律可以允许未经权利所有人授权即可使用一项专利,包括政府使用或政府授权其他人使用(即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但必须有严格的条件,并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授权应一事一议;只有此前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未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授权应给予适当的报酬。

专利保护期不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Topographies)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的三维配置,或者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各成员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从注册或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计算。

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过的信息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信息:处于保密状态,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由于是保密的,因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支配该信息的人为保守秘密采取了在具体情况所需的合理措施。

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www.xing528.com)

为获得药品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机密数据也应受到保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利用。

8.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例如独占性返授(即技术的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将其改进的技术的使用权只授予转让方,而不得转让给第三方)、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即技术的转让方强迫受让方同时接受几项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各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有关成员还可就正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商,以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三)知识产权执法

1.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另一个主要目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各成员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总体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中含有本协定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受本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采取及时防止侵权的补救措施及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并为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

2.对边境措施的特别要求

(1)海关的暂停放行:各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程序,使权利持有人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被进口时,能够向行政或司法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当局暂停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要求,各成员可允许针对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货物提出这种申请。各成员也可制定关于海关当局暂停放行从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程序。

(2)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部门并防止滥用程序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这种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不应妨碍诉诸这些程序。

海关根据非司法或其他非独立当局的决定对涉及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未公开信息的货物暂停放行其进入自由流通,而下述暂停放行的期限在享有正式授权的部门未给予临时补救的情况下已经到期,而且有关进口的所有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则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有权在为任何侵权交纳一笔足以保护权利持有人的保证金后,按照协定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要求放行该货物。保证金的支付不妨碍给权利人的任何其他补救,而且如果权利人在一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诉讼权,则该保证金应予发还。

(3)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申请人向因被错误地扣押货物或因扣押超过期限已予以放行的货物而遭受损失的进口商,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补偿。

(4)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在不妨碍保护机密信息的情况下,各成员应授权主管部门向权利持有人提供足够的机会,要求海关对扣押货物进行检验以证实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要求。主管部门还有权给进口商提供相应的机会对该货物进行检验。各成员可授权主管部门在对一案情已作出肯定的裁决的情况下,向权利人通报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所涉及的货物数量。

3.职权内行动

如果各成员要求主管部门主动采取行动,并根据其获得的初步证据对有关正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暂停放行,则主管部门可在任何时候向权利持有人索取任何有助于行使这些权力的信息;进口商和权利持有人应被立即告知暂停放行的行动。如果进口商向主管部门就暂停放行提出上诉,有关暂停放行应符合上述暂停放行的期限;在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各成员可免除公共部门和其官员应承担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的责任。

4.补救

在不妨碍权利持有人享有的其他行为权利并在被告有权要求司法部门进行复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民事程序中“其他救济”所规定的原则主管部门有权命令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假冒商标货物,除非有规定例外,主管部门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

(四)刑事法律制度

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将其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版权案件。可使用的补救手段应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的补救手段还应包括剥夺、没收、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侵权活动的任何材料和工具。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尤其是故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

背景知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容中与纺织品服装有关的内容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与纺织品服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与有关权三项。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包括了工业品所具有的外形、线条、图案、花边和颜色等特征。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皮革制品和汽车。各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方法并不相同,有依据版权加以保护的,也有依据工业产权加以保护的。WTO各成员有义务对符合独立创造性、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

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一般要求,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是指能用视觉观赏到的附属于纺织织物外表的图案、花型和各类服装的式样、轮廓、装饰等艺术成分,即保护仅仅限于产品的外观,而不延及产品的功能、工艺和技术层面的特征。外观设计对纺织品来讲十分重要,能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纺织品外观设计必须是创新的、独创的,才具备保护的前提条件。纺织品外观设计是来自设计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具有丰富多彩、变化多样的特征,既反映设计者对纺织面料及服装流行趋势的敏感和美学创意,又体现了消费者的使用价值和为批量生产提供制造依据。

当一款服装设计实用性强、设计新颖,适于批量生产时,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但企业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保密,新设计要想获得垄断优势,一定要申请外观专利保护,因为产品一旦投放市场,就其外观而言,不可能有技术秘密,就排他性而言,只能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别无选择。同时,应注意在拿到受理通知书或者最好是收到授权决定通知后,产品再投放市场较为稳妥。

(二)版权与有关权

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服装设计”是一个总称,是设计者将构思变成服装成品的过程。服装设计草图作品具有独创性及实用性,属于版权意义上的作品。服装设计草图作品一经完成即自动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此,版权保护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而非注册登记,版权人享有相对的排他权,通过版权法的保护能减少他人抄袭或模仿,但不能排斥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对服装设计的版权仅限于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

(三)商标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注册商标的产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和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新条例加大了对侵权人的处罚和对商标注册人的保护力度,规定伪造、变造注册证件将触犯刑律。

小结

简要介绍了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规则,主要讲述了与纺织品服装贸易相关协议,并分析了WTO成立后全球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保障措施实施情况,以了解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复习与思考

1.分析全球反倾销措施实施数量变化情况及原因。

2.分析全球反补贴调查案件数量增长的原因。

3.分析全球保障措施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宁俊.国际服装商务[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

[2]郭燕.后配额时代的中国纺织服装业[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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