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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解析与应对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TBT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一)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须遵守的规则根据《TBT协议》,WTO各成员方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TBT协议》要求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解析与应对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其目标,一是消除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减少国际贸易壁垒;二是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被允许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努力保证这些措施不成为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造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三是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TBT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农产品

(一)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须遵守的规则

根据《TBT协议》,WTO各成员方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在采取技术性措施时,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不能造成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任意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成为变相限制进口贸易的一种手段。

当成员方拟采取与国际标准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并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性措施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出版物、咨询点和秘书处)提前告知其他成员方,为它们留出准备书面意见的合理时间,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讨论结果迅速公布,以使有关各方知晓;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给予宽限期,以便有关方面适应其要求。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必须遵守下述规则。

1.贸易影响最小规则

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时,不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努力采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也不应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要考虑不能实现合法目标可能带来的风险。在评估风险时,应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2.合理性规则

若采取对其他成员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经其他成员请求,该成员应说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

3.协调规则

《TBT协议》鼓励成员为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作出努力,以减少国家间的差异对贸易造成的障碍。协调的方法主要有:中央政府要保证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性措施也遵守《TBT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果有关的国际标准及国际性或区域性合格评定体系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成员应采用这些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作为各自技术性措施的基础,除非采用它们无法实现合法目标。《TBT协议》鼓励成员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成员应积极考虑接受其他成员的技术性措施作为等效措施,只要这些措施能够充分实现相同的合法目标;为避免同一产品的多重测试、检查和认证对贸易造成的不必要壁垒,减少商业成本和不确定性,《TBT协议》鼓励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相互承认协议。

4.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则

在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履行协议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向它们提供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即使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国家仍可按照其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采用某些技术性措施,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采取技术性措施的依据;应制定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的国际标准;《TBT协议》鼓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方面提供帮助和技术援助;为了确保发展中成员国能遵守《TBT协议》,TBT委员会在接到请求时,应就全部或部分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TBT协议》要求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

(二)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指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国家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决定、条例;技术规范、指南、准则、指示;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许多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TBT协议》规定,只要适当,成员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www.xing528.com)

《TBT协议》规定,成员应采取合理措施和机制,确保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与实施的技术法规遵守《TBT协议》的规定。

如果有关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基本气候因素、地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等,采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无法达到合法目标。成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

2.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也是技术标准的组成部分。

《TBT协议》专门制定了《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规定标准化机构要遵守非歧视原则,保证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并充分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各成员的中央政府机构有义务接受并遵守该规范的规定,还要鼓励地方和非政府机构同样这样做。但是,无论其他标准化机构是否正式接受这一规范,成员都有义务使其领土内的标准化机构符合这一规范。WTO还通过了两个决定,对该规范中的通知要求提供了支持:一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信息系统拟定谅解的决定》,这一系统在瑞士日内瓦建立,现被命名为世界贸易组织标准信息服务机构,作用是收集和公布该规范签署方的通知;二是《关于审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信息中心出版物的决定》,规定对成员有关这一问题的通知进行定期审议。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三个方面组成。

(1)认证:指由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由第三方对某一事物、行为或活动的本质或特征,经对当事人提出的文件或实物审核后给予的证明,这通常被称为“第三方认证”。认证可以分为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主要指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其中因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以产品的安全认证为强制认证,例如,欧盟玩具锅炉建筑用品、通信设备等20多类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并要求加贴CE安全合格标志,否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典型的还有美国的UL安全认证、加拿大的CSA认证、日本电器产品认证等。还有对产品合格的质量进行认证,认证是自愿的。

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符合相应规定。目前最为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体系认证有QS 9000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 9000电信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还有OHSAS 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2)认可:指权威机构依据程序对某一机构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的活动。包括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质量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实验室认可、审核机构认可、审核员/评审员资格认可、培训机构的注册等。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80多个认可机构和3000余个认证机构。

(3)相互承认:指在评审通过的基础上,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相互承认协议,互相承认彼此的认可与认证结果。《TBT协议》鼓励成员只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就尽可能接受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程序,并就达成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结果的协议进行谈判。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都要符合《TBT协议》的规定;只要保证能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成员应采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已经发布或即将拟就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另外,只要能确保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而且可行,成员应采用国际合格评定体系,作为该体系的成员或参与其活动。成员也要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国内相关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国际或区域合格评定体系遵守《TBT协议》的规定。

各成员应以不低于本国或其他国家合格评定机构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的合格评定机构参与其合格评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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