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的定义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以下情况视为存在补贴
(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
(2)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补贴的类型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实施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种。
如所涉及的措施被认为是一种被禁止的补贴,WTO将建议实行该补贴的成员立即取消该项补贴。如果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实施了可申诉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或严重损害时,它就可以要求与实施了该项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实施不可申诉补贴的成员有通知其他成员的义务。
(二)反补贴措施
1.征收反补贴税
各成员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来自任何另一方领土的任何产品反补贴税的征收。任何一项特定的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在起征之日起算不迟于5年期限之内停止征收。
2.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可采用临时反补贴的形式,临时反补贴税由按相当于初步确定的补贴额所交存的现金存款或债券来担保。临时措施不得早于自发起调查之日以后的60天。临时措施的实施应限定在尽量短的时期内,不得超过4个月。
(三)反补贴税的征收条件(www.xing528.com)
(1)一成员最终认定补贴的存在及其数量。
(2)因补贴导致受补贴的进口正在造成损害,包括: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取消或减少;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对任何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存在的补贴额,补贴额应以每单位受补贴和出口产品受到的补贴来计算。
在各个成员的领土内征收反补贴税应该是允许的,征收的税以较低的税率足以抵消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补税额就应低于实际的补贴额。
当一种反补贴税是针对某种产品而征收时,这一反补贴税应以适当的税率,对来自任何地方的,被认定是受到补贴并造成损害的产品无歧视地征收。
背景知识
全球反补贴措施的立案调查情况
根据WTO统计报告显示,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6月底,全球反补贴立案共431起,如下图所示。
1995~2015年全球反补贴立案数量
全球反补贴案件总量远远少于反倾销案件,主要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①反补贴调查涉及更多的是政治因素,调查不仅涉及出口商,同时还涉及该出口商所在国(地区)的政府的补贴政策;②补贴比倾销更难以认定。
因此,一些成员在使用反补贴调查时,往往与反倾销调查一并进行。
资料来源:根据WTO数据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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