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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原产地规则协议》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意识到在国际范围内制订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于是,在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原产地规则被列为议题之一,最终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行使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深入解析《原产地规则协议》

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前,国际社会未能制订出一部协调一致的全球性原产地规则,而主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制订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客观上对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人们意识到在国际范围内制订协调一致的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于是,在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原产地规则被列为议题之一,最终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

1.《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适用于所有用于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即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措施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外国货物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由于《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因此自由贸易区和普惠制给惠国有权自行制定更优惠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宗旨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宗旨是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增长,增强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是进行除关税优惠之外的原产地规则的长期协调,保证这些规则本身不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不使各成员在“GATT 1994”项下的权利丧失或减少;协议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与实施。

3.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

(1)实施明确的原产地规则:由于“实质性改变”原则较为笼统、不易操作。因此,大多数国家在对实质性改变标准作出具体解释时通常采用税目改变、增值百分比及加工工序三个标准。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货物原产地应为:“完整生产该项货物的国家;或者当该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则对货物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如果采用“税目分类编号改变”标准,则必须清楚地列明该规则所述的税则目录内的品目和子目;如果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则必须列明计算这一百分比率的方法;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中,则必须准确地列明能授予有关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制造或加工工序。

(2)实施中性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应为中性,即尽管原产地规则与政策措施或手段有联系,但各成员方不得将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来达到限制国际贸易的目的。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

(3)肯定性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成员对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必须建立在肯定的标准基础上。也就是说,应该表明哪些应该被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被授予原产地证明。

(4)及时公布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持有正当理由的人可要求有关成员方的当局对有关产品的原产地作出评定。

(5)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原产地规则应以连贯的、统一的、公正的和合理的方式加以管理。

4.机构设置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审议和促进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的实施和运作。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行使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同时,设立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原产地规则方面的技术性工作,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行使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5.优惠性原产地规则(www.xing528.com)

《原产地规则协议》附件2是关于各成员方之间达成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在承认一些成员方实施不同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前提下,各成员方就如何实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达成协议和安排。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系指任一成员方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契约或自治贸易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该契约或自治贸易的规定使货物可享受超出“GATT 1994”一般最惠国待遇的优惠关税待遇,并规定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必须遵循的纪律。

背景知识

美国纺织服装新原产地规则

1995年WTO各项协议生效后,美国于1996年7月1日生效了重新修改的纺织品服装的原产地规则,并与WTO《原产地规则协议》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没有以“实质性改变”作为基本准则确定原产地,有些内容甚至背离WTO的《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精神。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主要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1)服装“用针织成型的部件做成的成衣,原产地是这些部件制造地,除此以外,以缝制国作为原产地”,因而,服装的原产地由原来的“裁剪地”改为“缝制地”;

(2)各种面料的原产地一律为该织物的生产国,而不管其是否在另外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染色、印花或其他后整理加工,因此,面料的原产地由“染色地和印花地”改为“织造地”;

(3)家居织物和其他纺织制成品是以做成这些产品的织物的生产国作为原产地,而不论该织物在另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过多么复杂的缝制。

美国新原产地规则的特点是:纱类产品以纺纱地为原产地;布类产品以织布地为原产地;针织成型产品以织片地为原产地;裁剪成型产品(服装)以缝制地为原产地;多国缝制以最重要的缝制地或最终重要缝制地为原产地。

新规则直接损害了加工型和转口型的服装出口国。如我国来料加工的服装,在我国增值比率较低,我国企业只获取加工费,而按“缝制地”作为原产地,在中国香港地区裁剪,我国内地缝制的服装,出口到美国,其原产地由中国香港改为中国内地,影响到中美之间的贸易统计和贸易顺差问题。

因此,按照新原产地规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裁片在中国缝制,随后出口到美国的服装;或运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经染色和印花加工后,再出口到美国的中国坯布;运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被用来制成家居或其他制成品,再出口到美国的中国面料均将视中国为原产地。

在新原产地规则中规定:完全取得、生产或加工纺织品或衣着产品的国家将是原产国。但是,16种指定的种类受到另外一套规则的约束。因此,用纱线、扁条、细绳、粗绳、绳索、缆绳制成的物品的原产地不是生产该物品的国家,而是生产纱线等的国家。

美国新的原产地规则对纺织品服装出口国的贸易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成员国而言,诸如染色和印花的织品、加软衬料缝制产品、床上亚麻织品、手帕、领带、清洁用布、拖把布、枕套和被套,都是限制性物品。一些发展中国家染色或印花进口灰色织品再出口,根据新的规则,这些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将是灰色织物的生产国。同样,许多国家为制作家用亚麻织品、帷幕或刺绣而进口织品,这些产品的原产地将仍然是进口织品的那个国家。

在新的原产地规则下,美国政府还加强了对世界各地工厂的检查。调查官员通过检查产品制造过程来核实商品的真实渠道。检查涉及厂家的基本情况,包括商业记录、员工数量、员工技能水平、生产设备、库存情况等。同时,调查官员要求厂家提供完整的文件和生产记录,列明生产步骤、生产设备、员工数量及厂外加工的情况。调查结束后,美国政府在国内公布黑名单,提示美国进口商谨慎与这些企业进行贸易。并且,美国海关通过核查诸如此类繁杂的产品证明文件,来达到管制纺织品服装进口的目的。

资料来源: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英联邦秘书处,《世界贸易体制商务指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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