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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规则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优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囊括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MFA已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同时也包括少量的非MFA数量限制产品。

国际纺织品贸易规则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优化

(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10年过渡期(1995~2004年)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阶段性适用。《ATC协议》有效期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共10年期限,不得延长。因此,《ATC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用以取代MFA并为最终取消配额限制而制定的一项特殊的过渡性安排,其核心目标是在规定的10年时间内,将长期背离正常国际贸易规则的纺织品服装贸易,重新纳入到由GATT规则管辖的轨道。在《ATC协议》中,把这种逐步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做法称为一体化。《ATC协议》含有9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产品范围

《ATC协议》中逐步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方案适用于协议附件所列的产品,这些产品的范围包括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四个组,涉及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HS)第50章至第63章的全部产品和第30章至第49章、第64章至第96章的部分产品,按海关HS六位数编码共约800个税号。它囊括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MFA已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同时也包括少量的非MFA数量限制产品。

2.产品一体化安排

《ATC协议》第2条规定,附件中所有产品在10年内分阶段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逐步纳入1994年的GATT规则,这就是产品一体化的过程。整个一体化进程分四个阶段(3年、4年、3年,最后10年)逐步进行,到10年过渡期结束时,即2004年12月31日,所有产品将一体化完毕。

《ATC协议》中最主要的规定是,在不得设立新的限制的前提下逐步取消已有的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这一规定通常称为“经济条款”,它具体规定了现有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取消方式,包括把《ATC协议》附件中的产品逐步从配额限制体制中取消,对仍然保留限制的产品进口配额逐步扩大数量。

表2-1是以原MFA通常使用的6%年增长率为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被限制的国别和产品不同,所适用的基础年增长率也随之不同。

表2-1 配额回归比例及额外增长率

第一阶段:从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一体化的产品比例应不低于成员国1990年协议产品进口总量的16%(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础),此期间每年为6.96%。

第二阶段:从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一体化产品的比例为17%,每年为8.7%。

第三阶段:从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一体化产品的比例为18%,每年为11.05%。

第四阶段: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成员国进口产品总量的49%)将完全一体化,融入GATT,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将自行终止。

在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条件下,每个进口国可自主决定各阶段取消的具体产品,但取消产品目录必须包括以下四组产品:毛条及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及服装。对于每一个阶段的取消产品清单,都要提前一年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ATC协议》中还规定了逐步放宽配额数量的比例,实行配额的自由化安排。放宽配额限制的安排是与取消配额限制产品的进程并行实施的一项计划。其具体做法是以1995年1月1日为起点,通过提高配额年增长率的方式,逐年增加从原MFA延续下来的现行双边协议的配额数量,达到渐进地放宽限制的目的。原MFA项下的配额,自1995年1月1日转至《ATC协议》后,即标志着协议规定的自动的自由化进程的开始。

提高年增长率的具体步骤:从1995年1月1日起,将现行配额所适用的原MFA的年增长率再增加16%,作为协议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从1998年1月1日起,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再增加25%,作为协议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从2002年1月1日起,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再增加27%,作为协议第三阶段的年增长率;第四阶段于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配额。对于结转(本年度剩余配额转入下年度)、类转(各个配额类别之间进行数量转移)和预借(下年度配额提前到本年度)等灵活条款的混合使用,不再实行最高比例的限制。

3.过渡期保障措施

《ATC协议》的一个重要部分是10年过渡期内的保障措施,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保护成员国避免在过渡期内受到未一体化产品且无配额限制产品进口激增的损害。《ATC协议》第6条规定,过渡期保障措施(TSG)是指,在过渡期内,如果未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或服装产品且未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产品大量进口,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就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并且自单个成员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增加,则可对该特定出口成员的特定产品实施配额限制。(www.xing528.com)

(1)渡期保障措施的条件:这个条款的执行必须具备两个前提:①进口国成员必须确定某一特定产品的总进口对其国内工业正在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②它必须确定这一损害是由哪一个成员造成的。

协议规定,确定损害的经济参数主要有: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投资等。判断对某一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各种指标,而不能仅就某一指标来加以说明、判断。

(2)适用对象:《ATC协议》第6条规定,过渡期保障措施只允许针对尚未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产品使用,而已纳入的产品应适用GATT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保障措施。如果该损害或威胁是由于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则不能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只能采取《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保障措施。

(3)过渡期保障措施实施期限:《ATC协议》过渡期保障措施实施最长为3年(2008年12月31日),而无延长期;或直至该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止,两者以前者为准。过渡期保障措施的实施时间超过1年的,则随后各年的进口限制水平应在第一年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增长6%,除非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提出其他正当理由。在使用保障措施的规定时,应该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小供应国、新进入市场的国家等以更优惠的待遇。

(4)过渡期保障条款的有效期:如果在一产品被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规则之前,若进口国证明某一产品的总进口数量剧增,对有关国家的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并且自有关单个国家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增加,则可针对该单个出口国家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的保护行动。但过渡期保障措施只允许针对未纳入“GATT 1994”规则的产品使用,而已纳入“GATT 1994”的产品应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因此,《ATC协议》的过渡期保障措施则是有明确的期限,即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规则后就不能援用,并在《ATC协议》2005年1月1日终止后,过渡期保障措施就不存在了。

(5)保障措施实施的目的和对象:《ATC协议》的过渡期保障措施规定的行业性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一特定行业,但针对特定的具体成员的某一产品,是有针对性的,属于选择性保障措施的一种,而且对因此而受损失的成员无补偿。

(6)实施的步骤:《ATC协议》对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标准和步骤。进口成员国必须与有关出口成员国进行磋商。过渡期保障措施可以在双方磋商后相互同意采取,或如果通过磋商未达成协议,可以单方面采取,但须接受纺织品服装监督机构的审议。限制水平应不低于提出磋商那个月之前14个月中前12个月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

任何欲引用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成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其保留使用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权利。绝大多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留了使用该保障措施的权利,并同时提交了各自在纺织服装产品方面逐步取消限制的方案。只有少数几个成员放弃使用该过渡期保障措施的权利。这些成员被认定已将附件所列产品100%纳入了关贸总协议规则,提前实现了自由化。

4.处理非法转口的规则和步骤

《ATC协议》对处理非法转口的规则和步骤进行了明确规定。非法转口,在《ATC协议》中称为舞弊(Circumvention),是指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或原产国、伪造正式文件达到来规避协议规定的目的和逃脱配额管理的做法。只要有纺织品服装贸易的配额制度存在,就有可能产生非法转口问题。不仅进口国关注打击非法转口问题,出口国以及中转国和地区也都必须重视和防止出现非法转口问题。

引用此条款时需要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并充分合作进行调查。如果经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进口产品是非法转口产品,则进口国在同被指控为非法转口的出口国以及其他有关参与方进行磋商之后,可以采取适当行动。这种行动包括对进口产品拒绝清关;若在产品已经入境的情况下,则可以扣除有关出口国相应数量的配额。《ATC协议》还规定所有成员应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制定必要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来处理并打击非法转口行为。

5.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

WTO专门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其旨在监督《ATC协议》的执行,并检查根据协议采取的所有措施,确保其与GATT规则一致。TMB是一个常设机构,发挥调解和准司法的作用,它由一名独立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巴西与一南美国家轮流、印度与北非轮流、东盟一位、中国香港和韩国轮流、挪威与土耳其轮流、巴基斯坦与中国澳门轮流)。成员的组成要求平衡并具有广泛代表性,还应按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成员的轮换。TMB成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WTO成员来任命,以个人身份履行他们的职责。TMB以一致意见方式做出决定。

TMB负责监督《ATC协议》的实施,审查根据该协议采取的全部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包括各成员逐步取消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的自由化方案,以及根据过渡期保障条款所采取的限制措施。TMB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并做出裁决,各成员应尽量全面接受这些建议和裁决;如果他们不能接受,而且TMB进一步审议之后认为这些问题仍未获得解决,那么就可以将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TMB还需要在过渡期的每一个阶段结束时,编写一份全面报告,提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

(二)《ATC协议》终止后(2005年至今)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WTO多边贸易体制

伴随着2005年1月1日《ATC协议》的终止,长达40年严重背离GATT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最终回归WTO多边贸易体制,在无进口配额限制下,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进入贸易自由化发展阶段,将长期背离正常国际贸易规则的纺织品服装贸易,重新纳入到GATT基本原则的管辖。

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法律框架下,有一系列与纺织品服装贸易有关的协议和规则,如《原产地规则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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