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传统的纺织品生产国英国、美国等,受到来自日本的纺织品威胁。1956年,美国与日本达成了为期5年的“自动限制协议”,将日本纺织品进口纳入配额管理之下。英国、法国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也援引GATT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来自日本的纺织品进口实行歧视性的配额限制。
对日本纺织品进口的限制为其他未设限纺织品出口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出口机会。到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香港和其他一些纺织品出口国家和地区很快赶上了日本,成为主要纺织品供应方。由于要求各出口国采取自愿限制措施越来越难,单靠在GATT体制之外采取自愿限制或引用GATT条款已不足以有效地限制纺织品进口。美国决定在GATT体制内寻求多边解决纺织品问题的办法,通过达成一个国际协议,既能使美国当时的“自愿限制”合法化,又为将来的选择性的纺织品设限提供法律依据。
(一)《短期纤维协议》和《长期纤维协议》(1961~1974年)
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下,GATT于1961年达成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协议》,即称为《短期纤维协议》,该协议引用了市场扰乱的概念:
(1)要有进口商品和国内产品价格差即可;
(2)没有补偿;
(3)可以歧视性地进行,允许进口国在进口纺织品造成威胁或市场扰乱时对进口设限,不受GATT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有关规定的约束。
协议使当时采取的自愿出口限制合法化,允许就其他条款达成双边协议。此外,还建立了棉纺织品委员会,就棉纺织品问题寻求长期解决办法。(www.xing528.com)
1962年达成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又称《长期纤维协议》,期限5年,并进行了两次延长。《长期纤维协议》对实行进口限制的程序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并界定了可以设限的情形,要求各成员国对各种限制向棉纺织品委员会报告,在棉纺织品委员会下设争端解决机制。在《长期纤维协议》后期,一些进口国,特别是美国,对协议范围之外的非棉纺织品产品开始进行限制,并签订了双边协议。
(二)《多种纤维协定》(1974~1994年)
20世纪70年代初,纺织品贸易由棉纺产品转向人造纤维产品是《多种纤维协定》产生的关键因素。取消或减少合成纤维的进口成为当时进口国产业界的主要目标。1972年在美国政府的倡导下,GATT理事会成立了纺织品工作和谈判小组。经过谈判,最后于1973年12月20日签署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又称《多种纤维协定》(MFA),涵盖的产品由棉纺产品扩大到人造纤维和毛产品;在市场扰乱确定后,进口国可偏离GATT原则,对纺织品进口采取歧视性数量限制;建立了常设的纺织品监督机构,解决争端,监督协议执行。MFA历经5次延长,主宰了世界纺织品贸易20年,对世界纺织品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
1994年年底,当MFA效力终止时,它有39个成员国,其中,8个是发达国家,被称为“进口方”;其余31个发展中国家被认为是“出口方”。进口方成员国(美国、加拿大、欧盟15国和挪威)与GATT成员国签署了81项限制性协议,包含超过1000项单个配额。此外,还有29个对纺织品进口施加限制的非MFA协议或单边措施。
MFA允许出口方与进口方国家签定要求出口方限制其某些种类的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双边安排。在达成协议时,要求各国严格遵守MFA规则,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制定限制程度,包括每年增长率,上年未利用的配额留到下期和部分为下一年使用的当年配额转入规定。
我国于1984年加入MFA。1994年12月31日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双边纺织品协议均受到MFA规定的约束,由于当时我国经济体制的特征,西方国家认为我国是计划经济国家,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限制更加苛刻,加入MFA缩短了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纺织品出口地位上的差距。我国还于1990年成为MFA下设的纺织品监督局(TSB)的成员,一直到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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