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 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 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 月15 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 年9 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 年12 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 年9 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 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了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 年年初率先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www.xing528.com)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置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 年3月15 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 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在我国1994 年1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另外于2003 年1 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