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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概述:安全、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83 年以来,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安全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对消费者而言,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而且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因而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

消费者权益概述:安全、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

(一)消费者权益概念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1962 年3 月15 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 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从1983 年以来,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二)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

1.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具体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侵犯安全权的行为有:经营者出售过期的商品;出售变质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出售伪劣产品。这些行为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人身安全权

①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

②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

(2)财产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2.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它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此外,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①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③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之间所产生的行为属市场交易行为,因而应当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从而保证公平交易的实现。客观地讲,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交易,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从消费活动的全过程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往往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处于弱者地位,因此更需要突出强调其公平交易权,以便从法律上给予特别保护。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如果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表现形式如下: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劣程度,它反映着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价值。质量保障则要求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标准的应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价格是商品或者服务的货币表现,它反映出等价交换、质价相符、货值其价的尺度。价格合理则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有国家定价的必须按照定价执行,对没有国家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价值规律合理确定。另外,计量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大多是借助计量器具确定的,交易双方则根据计量器具的示值进行结算,这就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计量必须准确无误。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的特征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饭馆强拉客人进餐,书摊在出售一本紧俏书时强迫读者必须另购一本滞销书,特别是一些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对消费者而言,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而且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因而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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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性权利。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消费者的求偿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消费者的求偿权具有一般民事索赔权的基本特征。

②消费者的求偿权仅存在于消费领域。尽管消费者的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它只发生于消费者与相关的经营者之间,亦即消费者只可对相关的经营者主张这一权利。离开了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求偿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没有任何意义。

③消费者的求偿权中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地位看,消费者无疑处于弱者的位置。一方面,他们易受经营者的侵害而致使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另一方面,由于求偿的艰难,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放弃索赔。因此,从保护社会弱者的宗旨出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在增强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加重不法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组织起来依法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7.获得有关知识权

所谓消费知识,包括:消费态度知识,使消费者科学指导自己的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

8.消费者受尊重权

消费者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下列权利: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辱骂、诽谤、名誉诋毁、非法搜查、拘禁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各种人身权保护原则和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民族风俗受尊重权,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精神,对预防民族纠纷,促进各民族团结,保护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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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督权

所谓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时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2.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会是一种什么感觉

3.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商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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