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检验目的的不同分类
按检验目的的不同,通常可分为生产检验、验收检验和第三方检验等三种。
①生产检验:又称第一方检验、卖方检验,是由生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对所属企业进行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产品的自检活动。目的是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保证质量,维护企业信誉。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应有“检验合格证”标志。
②验收检验:又称第二方检验、买方检验,是由商品的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及其顾客利益,保证所购商品符合标准或合同要求所进行的检验活动。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反馈质量信息,促使卖方纠正或改进商品质量。在实践中,商业或外贸企业还常派“驻厂员”,对商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厂方解决。
③第三方检验:又称公正检验、法定检验,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如公证鉴定、仲裁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等。目的是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和国家权益,协调矛盾,促使商品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
电梯检验案例
(二)按接受检验商品的数量不同分类
按接受检验商品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
①全数检验:又称全额检验、百分之百检验,是对整批商品逐个(件)地进行的检验。其特点是能提供较多的质量信息,给人一种心理上的放心感。缺点是由于检验量大,其费用高,易造成检验人员疲劳而导致漏检或错检。
②抽样检验:是按照已确定的抽样方案,从整批商品中随机抽取少量商品用作逐一测试的样品,并依据测试结果去推断整批商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检验。它具有占用人力、物力和时间少的优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是比较经济的检验方式。但检验结果相对于整批商品实际质量水平,总会有一定误差。
③免于检验:即对于生产技术水平高和检验条件好、质量管理严格、成品质量长期稳定的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在企业自检合格后,商业和外贸部门可以直接收货,免于检验。
(三)按商品内、外销售情况分类
按商品内、外销售情况,有内销商品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检验两种。内销商品检验是对于国内销售商品的检验,而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对于进口或出口商品的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一般都是根据国家法令规定,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的强制性检验。其检验合格的商品给予签发检验证书,作为海关放行凭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
(四)按检验是否具有破损性分类(www.xing528.com)
按检验是否具有破损性,可分为破损性检验和非破损性检验。
①破损性检验:是对商品进行各项技术指标的测定、试验,经试验后的商品会遭受破损,甚至再无法使用的检验,如加工食品罐头、饮料以及茶类等的检验。
②非破坏性检验:是经过检验的商品仍能发挥其正常使用性能的检验,如对电器类、纺织品类等的检验。
(五)其他常见分类
①工厂签证,商业免检: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签证后,销售企业可以直接进货,免于检验程序。该形式多适用于生产技术条件好、工厂检测手段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的生产企业。
②商业监检,凭工厂签证收货:销售企业的检验人员对工厂生产的半成品、成品及包装,甚至原材料等,在工厂生产全过程中进行监督检验,销售企业可凭工厂检验签证验收。该形式适用于比较高档的商品质量检验。
③工厂签证交货,商业定期不定期抽验:对于某些工厂生产的质量稳定的产品、质量信得过的产品或优质产品,一般是工厂签证后便可交货,但为确保商品质量,销售企业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验的方法。
④商业批检:销售企业对厂方的每批产品都进行检验,否则不予收货。此种检验形式适用于质量不稳定的产品。
⑤行业会检:对于多个厂家生产同一种产品,在同行业中由工商联合组织行业会检。一般是联合组成产品质量评比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业产品进行检验。
⑥库存商品检验:仓储部门对储存期内易发生质量变化的商品所进行的定期检验,目的是及时掌握库存商品的质量变化状况,达到安全储存目的。
⑦法定检验:根据国家法令规定,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其方法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或标准进行检验,对合格商品签发检验证书,作为海关放行凭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
⑧公证检验:是不带强制性的,完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接受办理的各项鉴定业务检验。商品检验机构以非当事人的身份和科学公正的态度,通过各种手段,来检验与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或国际上有关规定,得出检验与鉴定结果、结论,或提供有关数据,以便签发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等。
⑨委托业务检验:是我国商检机构与其他国家商检机构,开展相互委托检验业务和公正鉴定工作。目前,各国质量认证机构实行相互认证,大大方便了进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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