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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心中有数才能工作有方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18年,中国初步搭建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汇集了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建设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大数据平台和脱贫攻坚档案库。整体来看,尚未出现任何针对贫困人口实施大规模、系统性、精准化的识贫扶贫政策。在“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的指引下,精准识别贫困对象、精准发力,既不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也不调高标准、吊高胃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建档立卡是精准识别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关键。

精准扶贫:心中有数才能工作有方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2月12日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脱贫攻坚,精准是要义。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等‘六个精准’,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问题,不搞大水漫灌,不搞‘手榴弹炸跳蚤’,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扶贫扶到点上扶到根上。”“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准确地涵盖了“坚持精准方略,提高脱贫实效”的主要内容。

一、扶持谁——精准识贫思想的提出

扶贫必先识贫,精准识别就是要将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出来,解决“扶持谁”的问题,让贫困人口得以真正获得必要的扶持,缓解贫困状况,并最终摆脱贫困,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多年来,我国贫困人口总数是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基础上推算出来的,没有具体落实到人头上。也就是说,这么多贫困人口究竟是谁、具体分布在什么地方,说不大清楚。要问有多少贫困户,还可以回答个大概齐;要问谁是贫困户,则大多是说不准。” [1] 2014年4月2日,国务院扶贫办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以建档立卡为特点的精准识别工作在全国大规模有计划地全面展开。2015年全国又组织200多万人开展“回头看”,自下而上开展逐户、逐村、逐乡、逐县摸底调查,剔除识别不准的贫困人口929万人,新识别补录贫困人口807万人。截至2018年,中国初步搭建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汇集了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建设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大数据平台和脱贫攻坚档案库。随着精准识别方略在各地落实,其政策内涵和实施方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准识别思想,为国际贫困识别提供了中国方案。

从国际视角来看,减贫是全球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而减贫的前提和关键在于对贫困对象的覆盖,将稀缺的扶贫资源更加有效地瞄准贫困人口。但这却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国际社会在识贫方面作出了相应探索,识别贫困人口的做法经历了由不刻意瞄准到向瞄准策略倾斜的转变。20世纪80年代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扶贫政策已经完全向瞄准倾斜。 [2] 通过梳理发现,国际上关于瞄准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代理资格审查法(PMT,Proxy-Means Testing)、自我瞄准法(Self-Targeting)和社区瞄准法(Community-Based Targeting)三种瞄准机制效果的讨论与对各种瞄准机制各自优势和劣势的比较,没有形成系统性典型范式,其经验仍然存在适用性问题。整体来看,尚未出现任何针对贫困人口实施大规模、系统性、精准化的识贫扶贫政策。

新时代中国精准识别的识贫标准突破了单一贫困线,发展成为“两不愁三保障”的多维标准,从此改变了以往单一维度使用货币收入衡量和识别贫困人口的标准,确定了识别标准多维度、科学性、合理化的正确导向。在精准识别的过程中,综合衡量贫困对象的实际状况,充分考虑贫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贫困人口的生活福利,符合多维贫困理论的主张,具有现实科学合理性。在“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的指引下,精准识别贫困对象、精准发力,既不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也不调高标准、吊高胃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新时代中国精准识别以“建档立卡”为重要特征,瞄准对象,精确到人。所谓精准识别,就是指通过申请评议、公示公告、抽检核查、信息录入等步骤,将贫困户和贫困村有效识别出来,并建档立卡。建档立卡是精准识别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关键。精准识别的基本要求是要回答“贫困人口在哪”的问题(定位贫困人口),但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包含了对贫困对象具体贫困状况的掌握,为符合贫困标准的贫困户建立贫困档案,登记贫困程度、贫困原因等相关信息,对贫困人口进行精细化、确定性管理,为扶贫工作提供包括贫困家庭基本状况、致贫原因和帮扶措施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建档立卡瞄准到人是我国扶贫战略的重要创新,精准识别的“精”与“准”很大程度上是靠建档立卡来保障的。国际上的贫困瞄准只是方法上的选择,通过对贫困标准的调整尽量降低遗漏比率和误判比率,进而提高瞄准的精度。但是国际上没有任何国家像中国这样,实施大规模的建档立卡工作,对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摸底,将贫困人群信息登记造册,精细管理。

新时代中国精准识别是基于对贫困对象“回头看”的动态精准。我国精准扶贫政策下对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方略是瞄准机制的实践创新。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将贫困人口确定在案,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时效性,是动态的。精准识别是对扶贫对象的动态瞄准,即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及时复盘,检验扶贫效果。通过深入调查现状,核实对比贫困状况,对已经脱离贫困的人口在扶持政策持续性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新进贫困人口进行及时识别纳入贫困档案,对已有建档立卡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做好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动态管理,以确保建档立卡所瞄准的是真正的贫困人口,锁定“穷根”,为扶贫工作“对症下药”因地制宜提供必要、精准的现实依据。“回头看”是对已有的扶贫工作进行回溯,查看扶贫效果,对原有识别的贫困对象进行重新审核,以确保贫困识别的动态精准性。动态管理是根据贫困状况的实际变化,及时识别出新的贫困家庭和人口,同时将已经脱贫的家庭和人口调整出去,保持精准扶贫的有效性。

精准识别政策在识别标准的指导之下,实践中遵循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行动顺序相结合的策略,实现了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和动态精准管理。

二、“谁来扶”——基于国家能力的理论解读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解决好‘谁来扶’的问题,加快形成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到人、考核到位”。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实现了规模最大、难度最高的减贫目标,实现了从普遍贫困、区域贫困到基本解决贫困的转变。中国的扶贫成就是一张令世界瞩目的脱贫成绩单,这是传统的增长理论无法解释的奇迹。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能完全解决贫困问题,要想实现持续性减贫,就必须加大国家无形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国家能力。强大的国家能力是扶贫的重要保证,一个国家要想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减少贫困,就必须具备强大的能力,这个能力不仅包括雄厚的经济实力,还应包括政治的动员能力、引领社会群体的能力、执行政策法规的能力、调配资源投入的能力,等等。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代表人物米格代尔认为“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是国家通过种种计划、政策和行动实现其领导人所寻求的社会变化的能力”。我国学者王绍光、胡鞍钢认为“国家能力是指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在《消除贫困和不平等的报告》中将国家能力分为政治能力、资源调动能力与向生产和提高福利的部门分配资源的能力。米格代尔则将国家能力分为提取(国家从社会中取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能力)、渗透(国家机构及其代理人进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的能力)、规制(国家制定规则并让民众和组织遵从规则的能力)和分配(以特定方式配置或运用资源)四大能力。王绍光将国家能力概括为以下四种能力:一是汲取能力,指国家动员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二是调控能力,指国家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三是合法化能力,指国家运用政治符号在属民中制造共识,进而巩固其统治地位的能力;四是强制能力,指国家运用暴力手段、机构、威胁等方式维护其统治地位的能力。他同时指出,汲取财政能力是国家能力中最重要的能力,是实现其他国家能力的基础。

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下从领导能力、执行能力、社会动员能力、资源汲取能力、再分配能力以及问责能力六个方面来解读中国扶贫工作开展以来的成就,为世界贡献中国的扶贫智慧。

领导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政策的引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党的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领导扶贫治理机制是中国扶贫治理的一大特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是我们党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不辱使命。要强化扶贫开发工作领导责任制,把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党领导国家的体制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具有独创价值,它能够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形成统一意志,培育强大的国家能力。

执行能力是一个国家完成政策目标的基础。国家在制定了相关政策之后,需要一支高效的工作队伍来确保国家计划的顺利实施,这是由国家的执行能力决定的。以印度为例,作为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发展中国家,同样在反贫困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由于扶贫工作政策执行不到位、政府腐败等因素,减贫成效十分有限。而在我国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的推进过程中,国家各工作部门在党中央的带领下,保持统一的战线,形成强大的合力,表现出了高效的执行能力。在精准扶贫的工作中,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从中央到地方,逐级下达指令,并按照统一的方向因地制宜地贯彻实施。各级政府是政策的执行者和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力争把精准扶贫的基本方略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并不断加强扶贫队伍的自身建设,积极履行政府治理贫困的职能,政策推行的效率得到极大提升,体现出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也展现出了我国在政策执行方面的强大的国家能力,构成有效治理贫困的基础。

社会动员能力是促进精准扶贫的关键。我国精准扶贫有其独特的结构:以党为主导、高位推动。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动员方面的强大能力。同时在精准扶贫的推进中,中国也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推动全社会参与扶贫事业,这是中国扶贫机制的又一大特色。中国当前形成的多元化的扶贫体系是与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分不开的。在坚持以政府推动为主的基础上,中国的精准扶贫能够带动市场、社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共同参与到脱贫攻坚的进程中来,从而形成全社会合力,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扶贫计划和项目。国家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这是中国特色扶贫事业的独特优势,是实现脱贫攻坚奋斗目标的关键力量。

资源汲取能力用于衡量一个国家对于社会资源获取的能力,是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前提。现代国家对于资源汲取的主要方式是税收。王绍光指出财政汲取能力是国家能力中最重要的能力,是实现其他国家能力的基础。根据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程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财政的汲取能力,国家是通过贯彻其强大的意志来实现运转的,因此就必须具备强大的财政汲取能力。财政汲取能力与一个国家的财政制度的有效性是密不可分的,财政制度的低效率将直接导致财政汲取能力的弱化,进一步影响国家管理经济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除了中央财政资金,其他方面的资金也在扶贫开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央财政税收以及多渠道的社会资金是扶贫资源的主来来源,为实现脱贫攻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体现了我国在精准扶贫中的强大资源汲取能力。

再分配能力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保障。王绍光指出,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经济组织日益复杂,社会化生产日益广泛,这种能力对现代国家越来越重要。 [3] 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强大的再分配能力,为贫困群体提供扶贫资源保障。我国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反贫困措施,是中国反贫困事业长期以来的实践结果和合宜性的权衡措施,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反贫困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打赢脱贫攻坚战,资金投入是基本保障,其中财政投入发挥着主体和主导作用。(www.xing528.com)

国家问责能力是对脱贫攻坚的有力监督。能否实现真扶贫、扶真贫和真脱贫,这是与国家的问责能力息息相关的。对扶贫工作采取问责的方式,“从严从实”推进精准扶贫,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机制,保证了贫困人口真正从根源上实现脱贫。习近平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点就是“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同时从四个维度来解释这九个字,一是领导工作要实,二是任务责任要实,三是资金保障要实,四是督查验收要实,这是中国在精准扶贫过程中问责的主要内容,坚持从严要求,促进真抓实干。

中国政府在长期与贫困作斗争的实践中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贫困道路,扶贫脱贫治理机制的精准性不断提高,对贫困的动态性和复杂性认识越发深刻。尤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展扶贫工作以来,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具体实践,不断加深对于贫困问题的认识和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精准扶贫战略思想,这一伟大思想是中国扶贫理论的最新成果。作为对世界反贫困理论的发展和创新,精准扶贫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减贫经验,必将为实现全球范围内彻底解决贫困问题的共同目标提供镜鉴!

三、“怎么扶”——精准施策相关理论及解读

“怎么扶”是我国在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减少贫困的具体策略。中央出台“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重要举措,从具体实施层面细化了“怎么扶”问题。其中“六个精准”指“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切实有效地将“精准”落实到扶贫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1月27日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解决好“怎么扶”的问题,开对了“药方子”才能拔掉“穷根子”。要按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实施“五个一批”工程。 [4] 一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引导和支持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依靠自己的双手开创美好明天,立足当地资源,实现就地脱贫;二是易地搬迁脱贫一批,贫困人口很难实现就地脱贫的要实施易地搬迁,按规划、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三是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成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四是发展教育脱贫一批,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智,国家教育经费要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础教育倾斜、向职业教育倾斜,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对农村贫困家庭幼儿特别是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爱;五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六个精准”和“五个一批”要求提出之后,各地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实际纷纷出台了“N个一批”的精准扶贫政策,进一步丰富并拓展了精准施策内涵。

通过梳理1978—2013年我国扶贫基本途径及演变发现,新时代精准施策内涵及要求并非凭空而来,而是对历史的继承、发扬和创新;另外通过梳理国际社会针对扶贫措施的争论发现,国际社会对贫困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简单的援助式扶贫向着开发式扶贫方向发展,从致贫原因出发寻找减少贫困的可行方案;进一步分析认为可以从可行能力理论、地理环境决定论、内源性发展理论及社会福利理论出发,解读当前我国精准施策措施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其《什么的平等?》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可行能力的概念。森指出,可行能力反映了一个人可以实现的各种可选择的功能性活动的机会,生活质量的好坏可以根据可行能力的实现情况来判断。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系统地阐述了可行能力的概念 [5] ,可行能力被表述为可供选择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功能性活动”的概念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的事物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状态。有意义的功能性活动是多元化的,基础性的功能性活动包括免受挨饿、获得足够的营养、避免过早死亡等,高级复杂的功能性活动则包括接受教育、过体面人的生活以及获得周围人的尊重等。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既可以是实现了的功能性活动,也可以是所拥有的可供选择的真实机会。因此,可行能力表示个体所拥有的实质自由和机会,是一种将社会资源转化为有价值的功能性活动的能力。将“可行能力”理念引入贫困分析,森提出了“能力贫困”的概念。他认为贫困对应的是功能性福利的缺失,而功能性福利缺失的背后则是实现功能性福利的可行能力的缺失,即个人的福利是以能力为保障的,而贫困的原因则是能力的匮乏。一方面,可行能力的丧失是贫困产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就是贫困的表现。因而,基本可行能力包括的功能不仅具有消除贫困的工具价值,而且它本身就代表了一种人类福利。 [6] 与传统经济学不同,可行能力理论注重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而不是强调收入和消费的重要性。贫困的根本原因并非收入低下,而是可行能力不足。在可行能力理论框架下,原本单纯依据收入多寡来确定贫困的方式受到挑战,能力成为识别贫困的新标准,具体的扶贫工作和措施也逐渐从给钱给物以弥补收入不足转变为提升个人的可行能力。

可行能力理论与精准施策之间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如果认定贫困问题的本质原因是贫困群体可行能力的缺失,那么根据可行能力方法,要有效脱贫就需要避免或弥补贫困群体基本可行能力的缺失。精准施策的重点则是引导相关的扶贫项目、资金和措施来切实应对贫困的症结,即通过各种可能措施弥补贫困群体可行能力缺失。“五个一批”精准施策思想中包含的“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及后来拓展的加强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科技扶贫、电商扶贫等具体扶贫措施,均是旨在提升贫困群体可行能力的重要减贫措施。

从地理环境决定论来看,地理环境对贫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生存条件的地理环境;二是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地理环境。例如我国14个集中连片的特困地区内,居住着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其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落后,恶劣的自然环境限制了贫困人口人力资本边际效益的递增,导致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沉淀成本。 [7] 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恶劣的地理环境成为制约在特定地理环境中生存的群体发挥主观能动性摆脱贫困的主要障碍。那么精准施策内涵中必然要包含针对该问题的适应性策略。“五个一批”精准施策思想中包含的“易地搬迁脱贫一批”和“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正是这种适应性策略的体现。

内源性发展理论对扶贫实践的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贫困群体的援助过程中,不应该仅仅关注其当期收入指标的变化,而应该增加对困难群体的培训和投资,通过激发和规整欠发达地区及贫困个体本身的发展因素,最终使得这些地区及个体走上内源性发展之路。二是在帮扶过程中,应坚持文化相对主义视角,充分重视和尊重受援助地区的文化、历史、具体发展情况以及受援助地区人民的发展意愿,即在具体的发展项目中,坚持提供以“参与式发展”为核心工具的帮扶措施。 [8] “五个一批”精准施策思想中包含的“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等措施正是对内源性发展理论的具体实践表达。

社会福利理论包含了“损有余而补不足,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保障和对疾病或残障者提供生活保障是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的思想,而“五个一批”精准施策思想中的“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措施正是对社会福利思想和理论的具体实践表达。尽管我国扶贫工作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尝试通过多种措施培养贫困群体的基本可行能力,提高其内源性发展能力,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目前我国仍有为数不少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这些人口因缺乏基本劳动能力而陷入贫穷的泥潭,提升其基本可行能力、培养其内源性发展能力帮助其摆脱贫困的难度较大。这时候就需要政府部门发挥其社会服务工作的功能,向这些群体提供剩余性社会福利,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当前“社会保障兜底一批”中包含的各种社会救济形式和制度设计均是政策制定者基于社会福利理论和当前发展实际采取的适应性精准减贫措施。

四、“如何退”——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退出与第三方评估机制

“如何退”不同于“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这三个具有一定发展演进过程的问题,因为过去我国从未设定过贫困退出机制。一些贫困县、贫困户每年获得政府的各种补贴,不但没有激发脱贫积极性,反而滋生出“等”“靠”“要”等“赖贫”思想,不仅造成我国扶贫资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公,政府的财政压力不断加剧,而且贫困退出机制的缺失还导致贫困地区缺乏发展激励。

为实现贫困群体精准退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四点方略。一要设定时间表,实现有序退出,既要防止拖延病,又要防止急躁症。对于贫困县的摘帽和贫困户的退出要早作规划、早建机制,建立合理的退出标准。二要留出缓冲期,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摘帽不摘政策。贫困县的帽子虽然不好看,但却能够实实在在地得到政府补贴,导致很多地方担心摘帽后产生悬崖效应而不愿意摘。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保证摘帽的积极性,也考虑到贫困县摘帽后需要一定时间来巩固自我发展能力,我国出台了“扶上马、送一程”的政策,即摘帽后扶持政策不变,行业规划、年度计划继续倾斜,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对口帮扶等也继续保留,对于提前主动摘帽的贫困县还给予奖励。三要实行严格评估,按照摘帽标准验收。虽然我国对贫困县摘帽、贫困户退出采取正向激励政策,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为了脱贫降低标准,蒙混过关,对于搞“数字脱贫”和“虚假脱贫”的严肃追责,脱贫摘帽的结果必须经得起检验。因此,需要严格脱贫验收办法,明确脱贫摘帽标准和程序,加强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增强脱贫工作绩效的可信度。四要实行逐户销号,做到脱贫到人,脱没脱贫要同群众一同算账,要让群众认账。扶持力量应该尽可能精准、聚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脱贫了逐户销号,返贫了重新录入,尽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刻不容缓,但是贫困退出的本质目的还是扶贫脱贫,不能为了追求脱贫时限,而使一些贫困户“被脱贫”,同时也要重视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对贫困户的帮扶措施,即使销号了也可以再保留一段时间,只有做到了稳定脱贫才能够脱钩,否则可能会降低脱贫成效,极有可能导致返贫。

从理论视角解读我国的精准脱贫思想,有助于我们对其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世界经验来看,社会福利制度可能会导致“福利陷阱”,贫困退出机制就是我国在精准扶贫这项社会福利制度中防范“福利陷阱”而采取的举措。一方面,“福利陷阱”会导致贫困人口对福利的依赖。福利依赖容易产生“等”“靠”“要”思想,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影响社会公平,引发社会自食其力者的不满,造成社会动荡,甚至可能在代际间传递,对下一代的思想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福利陷阱”可能加大政府的财政压力。我国的扶贫资源主要来自于政府公共财政,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有限性,滥用或者过度消耗都会导致扶贫资源的稀缺,使真正贫困地区不能获得充足的支持。我国设立贫困退出机制,就是要将已经脱贫了的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及时地清理出帮扶对象名单,提高扶贫的精确性,使扶贫成果最大化。建立具体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机制,实施摘帽不摘政策都是我国在精准脱贫中为了防止“福利陷阱”的具体做法。

另外,为了确保评估的公平性与专业性,无论是政府改革还是扶贫绩效评估,国际社会都倾向于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近几年,我国政府也逐步在精准扶贫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这既顺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又是我国政府治理转型的需要。我国对达到标准的贫困户、贫困县交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我国各地方贫困退出的评估内容大致相同,贫困人口退出标准以“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为主,同时兼顾“七不计入”和“八不退出”;贫困村退出标准为“两个确保、两个完善”;贫困县的退出标准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指标,以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以及群众认可度为参考指标。在退出考核中,各地方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以增强脱贫工作绩效的可信度并确保退出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真脱贫、脱真贫”。

(郑风田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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