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危机公关对于建立高效能的服务型政府,提升政府危机管理能力,塑造政府在国内和国际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政府危机公关可以采取以下策略[7]。
第一,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是我国政府与公众交流的“中间人”,在政府形象传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规范新闻发言机构的工作职能与机制,建立专门的新闻舆论分析岗位及时把握社会中的舆论动向,为政府形象的媒介传播提供参考。另外,新闻发言机构还要建立有关各媒体记者的资料库,准确把握每个记者的提问习惯、工作特点等,在危机公关中做到急而不乱,维护政府良好的形象。
第二,政府要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在危机事件中,社会公众亟须关于危机事件的真实信息,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安抚公众心中的慌乱,避免因信息不真实而造成的次生危机。另外,政府还要借助各种媒体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危机的信息,如果政府不能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占领舆论的制高点,其舆论主动权就会被社会流言夺取,从而引起公众的猜测、怀疑,影响危机的正常处置。
第三,建立危机信息管理中心机制。政府机关要建立必要的危机信息管理中心,及时收集社会中有关舆论以及相关知识。在危机发生时,信息管理中心要根据日常收集的资料对危机进行分析研究,为政府危机处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进而提高政府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危机信息管理机构,比如美国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英国的内阁办公室国民紧急事物秘书、日本的“全国危机管理中心”、韩国的“中央及地方灾害对策本部”。危机爆发后再临时组建危机应对机构,就会影响到整个政府危机处理的进程。政府应该构建一个完善的政府危机公关系统,包括公共危机爆发前的预防预警、公共危机爆发后的应急处理和公共危机结束后的总结。危机监测预警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危机的发生;危机爆发时政府能快速地应对危机;危机过后,政府要对自身的管理机制进行自检,把危机中的经验教训作为提升自身管理的变革契机。
第四,健全公众信息反馈机制。政府在进行危机公关时尤其要注意社会公众对政府所发布信息的反馈,准确把握公众的关注点,使信息发布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政府机关可以成立反馈机构或者反馈网站,及时收集公众对危机的看法,为信息管理中心的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另外,政府反馈机构还要及时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互动。
第五,加强对社会信息传播的监督与管理,重视新媒体的运用。政府在允许公众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允许公众在网络中发泄不满情绪,但是不能发表流言蜚语以扰乱社会秩序。危机公关中,政府可以积极地运用新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建立热点,引导舆论。及时关注网上舆论情况,通过网站的合作积极与意见领袖进行沟通,进行舆论的引导。
第六,加强对政府危机公关专业人才的危机管理培养是一门综合管理学科,且要求很高,缺乏专业的素养和知识将无法面对危机中的复杂紧急状况。目前我国公务员队伍整体缺乏专业的危机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经验。针对这一现象,2004年12月,复旦大学正式开始培养针对政府公关的人才,培训内容包括新闻理论、新闻发言人在内的理论与实践知识;2005年底中国公务员培训中心与中国国际公关协会决定合作承担对国家公务员的专业培训。同时政府也可以将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纳入公共关系研究领域的危机管理的部门中,发挥专家学者的优势,帮助和指导政府更好地进行危机的管理。
案例——魏则西事件中搜索引擎的公共性与商业性[8]
一、案例介绍
根据《华西都市报》5月2日的报道,知乎网友魏则西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系学生,于2014年体检后得知罹患“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之后魏则西一家为了求医四处奔波。2015年9月开始,已经接受了4次化疗的魏则西开始前往北京治疗,最终,选择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不过,在2016年4月12日,魏则西最终还是去世了。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2016年5月2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魏则西事件进行调查。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于5月3日进驻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以下简称武警二院),对魏则西事件涉及的医院问题进行调查。根据2015年5月10日《新京报》报道,魏则西事件的调查结果是:停用未经批准的临床医疗技术,彻底整治虚假信息和医疗广告,武警二院两名主要领导被撤职;而百度方需要:全面清理医药保健品信息推广,竞价排名不能仅以钱多为标准,因信息误导受损予以先行赔付。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三条,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第三项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明确把付费搜索列入广告范围。《办法》还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同时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二、案例分析(www.xing528.com)
在魏则西事件中,网络舆论指向的对象包括:百度搜索引擎、莆田系医院、医疗监管部门和其他医疗广告播放平台。其关键是付费搜索与关键词竞价排名问题。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竞价排名”又称“付费搜索”,属于点击付费(Pay Per Click)的商业模式,付费搜索是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的主营业务和盈利模式之一,搜索服务提供商为了提高点击量、增加盈利,在显示搜索结果时往往不明确区分付费搜索结果和普通搜索结果。“竞价排名”将资本渗入搜索引擎,导致用户在检索信息时被干扰,其影响的是用户在搜索时的正常信息检索与获取行为,侵害了用户(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误以为“排名=口碑=信誉”。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强化监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需要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与媒介批评的作用,明确法律和法规依据。
在使用搜索引擎的时候要尤其注意商业性与公共性的平衡。搜索引擎是互联网的基础应用,但搜索引擎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公司合法利润的来源,因而,它具有公共性和商业性两种属性,这个矛盾的存在就是信息安全问题、广告欺诈问题、诱导性消费等问题的根源。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中最基础的应用,具有信息公共基础设置的重要地位,尤其是在中国,百度搜索成为中国网民进行信息检索行为的最大流量入口,它所具有的宰制性地位已经成为决定中国网民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检索时能够看到的信息的“把关人”、“过滤器”和“推送器”;同时搜索引擎以盈利为目的,其盈利方式是“二次售卖”,即媒介先将信息卖给终端消费者,然后,再将消费者的时间或注意力卖给广告商或广告主的过程。第一次售卖,媒介向受众提供信息,满足受众对信息的需求,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这里售卖的是信息,信息是商品。第二次售卖,将受众的注意力售卖给广告商。互联网公司作为一家营利机构,在盈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不能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一家商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是信息,应该满足作为消费者的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其正当、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
医疗健康信息是与公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医疗健康信息应该公开、开放、透明并且易于检索;信息的供给和公众的需求存在错位;公益性的医疗健康信息传播的首要任务是消解公众的不确定性;医疗健康信息应明确区分公共性信息和商业性的信息;模糊了公共信息和商业信息的边界容易增加信息传播中的不确定性,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魏则西事件中,百度的不当做法实际上是通过模糊商业信息和公益信息实现了商业资本在公共领域的渗透。
【注释】
[1]徐邦友.新型政商关系的重构——基于政商关系的历史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7(5):84-91.
[2]韩阳.健康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实践经验与建构路径[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19(1):48-55.
[3]引自搜狐:http://www.sohu.com/a/136770810_599912.
[4]朱光喜等.危机事件中的政府形象和政府危机公关[J].公共管理学报,2006,3(2):40-48.
[5]荣振环.社会化媒体时代的红与黑——以微博营销为例[J].广告大观(综合版),2011(3).
[6]王晓婧.当前我国政府危机公关中的问题及其对策[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4.
[7]董海颖.危机公关视野下政府媒介形象的传播策略研究[J].理论前沿,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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