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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台湾地区土地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与房地产投资相关的制度政策主要包括:1.地权制度平均地权。台湾的土地属于公有,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土地为私有土地。台湾从“限制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规定土地最小面积”“共有土地处理”和“扶植自耕农”等四个方面对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城市区域的土地,需要依法分别划定为限制使用区及自由使用区。

探析台湾地区土地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台湾与房地产投资相关的制度政策主要包括:

1.地权制度

(1)平均地权。台湾的土地属于公有,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土地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所有权消灭的,为国有土地。私有土地可以是某一公司、某一团体等任何组织,也可以是某一自然人个体所有。

(2)地权限制。海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天然湖泽为公共需要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公共交通道路、名胜古迹等10种土地不得私有。私有土地权利的行使不得妨害基本政策。同时还对工业用地、山坡地、私立学校用地、公寓大厦、原住民保留地、医疗用地的转让和最小面积土地分割、法定空地分割和建筑物共用部分分割进行了限制。

(3)地权调整。台湾从“限制私有土地面积最高额”“规定土地最小面积”“共有土地处理”和“扶植自耕农”等四个方面对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2.土地使用制度(www.xing528.com)

(1)空地强制使用。空地是指编定为建筑用地而未依法使用的土地。土地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地基申报地价20%者,视为空地。政府机关对于管辖区内的私有空地,应当划定区域,规定期限,强制其依法、增建、改建或者重建。在规定期限内增建、改建或者重建的土地,其新建的建筑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50%的,政府不予核发建筑执照。经限期强制使用,而逾期仍未使用的,应于依法使用前加征应缴地价税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空地税或者由政府照价收买。

(2)使用限制。城市区域的土地,需要依法分别划定为限制使用区及自由使用区。新设都市,应当由政府将市区土地全部或一部分依法征收,整理重划,再依照征收原价和因整理土地所需费用分宗放领。对于征收的土地,应当分期征收,分区开放,未经开放的区域,为保留征收,并限制其使用。

(3)土地重划制度。土地重划后,应依各宗土地原来的面积或地价分配给原所有权人。但由于实际情形不能依原来的面积或地价分配的,应当变通补偿。土地重划后,土地所有权人所受的损益,互相补偿,其供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地价,由政府补偿。

3.土地税收制度

台湾的土地税分为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土地税为地方税,占地方政府总税收收入的70%以上。土地税的纳税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以土地价格为课税依据。而土地价格每年1月1日由市县政府公布标准地价,然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在标准地价的20%内增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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