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区的房地产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房屋条例》设立房屋委员会专门机构,行使该条例的权力和职责。房屋委员会有权按委员会决定的标金、租金将屋村租给任何人,租期不限;依屋村土地批约条件和政府批准的售价及付款条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产业;可宣布违反买卖合约或转让契约所签订的任何转让合约无效,并有权将批约终止等;依《田土注册条例》设立田土注册处,规定凡有关土地的一切文件,都必须在注册总署属下的田土注册处办理注册,对所有土地的有关文件都以契据摘要形式注册在案,编入有关的记录卡内。
2.香港特区的土地批租制度
香港实行政府所有制下的土地批租制度。1997年香港回归后,土地批租制度得到延续。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香港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
香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批租给受让人,土地批租主要采用公开拍卖、招标、私下协议和临时租约四种形式。1997年香港回归后,所有出售土地(除了康乐休闲用途、汽油加气站、公共事业机构、专利事业机构和短期租约外)均以50年为契约。
3.香港特区的税收政策
香港特区的税收政策也一直作为对房地产投资的管理制度政策,特别是对物业税的征收,一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调控房地产投资的政策。(www.xing528.com)
香港与物业税(广义)有关的税收,包括差饷税和物业税(狭义)两项。香港所称的“物业税”,其课税范围仅限于用于出租经营并获得租金收益的物业。而差饷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所有房屋,包括自用和非自用的房屋都征税。也有人把香港的差饷税直接称为物业税,把“物业税”称为不动产税。
2010年11月20日,香港为遏制本地房地产投资市场短期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就买卖或转让物业加征了“额外印花税”。起初对持有时间低于半年出售的征收15%的印花税,对持有时间低于1年出售的征收10%的印花税,对持有时间低于2年出售的征收5%的印花税。2012年10月27日,香港加大了印花税的征收力度,对非香港人或公司买入征收15%的印花税,对持有时间低于3年出售的征收20%的印花税。
4.香港特区房地产的金融政策
香港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非常畅通,既可以从银行获得支持,也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香港房地产业和银行业的关系紧密,过去的几十年,香港房地产业靠银行的信贷支持而发展。
2003年,香港证监会公布了一项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其中提出了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概念;也就是HK-REITs。新的融资方式为香港的房地产投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也为香港的房地产投资市场增添了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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