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经营观点。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在本质上是分散的、孤立的个体劳动同社会化劳动的对立。这不仅从根本上认清了小农经济贫困的根源,也为小农经济的改造指明了方向。马克思有关农业经营思想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点:一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业和工业一样由资本家来经营;二是现代各国自耕农的自由土地所有与自主经营,只能是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之间的一个过渡形态;三是资本主义大农业以农民的无产者化为代价,自耕农民的消亡是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论述了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演变。农业资本主义简单地说就是农业由资本家经营。农业现代发展不只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还有生产力的发展,二者都以资本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基础,以农民的无产者化为代价。当然,资本主义对农业的统治并非一蹴而就。从封建制度的瓦解到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中间有一个过渡形式——自耕农的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还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对直接生产者生产资料的剥夺,现在各国的小农制度的灭亡最终不可避免,造成其灭亡的因素是多样的。关于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问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前,古典经济学家已经有很多论述。他们所描绘的图景,是农民小生产者被工农业大生产吞没。在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和李嘉图的分配论中都是没有自耕农地位的。也正因为如此,在主张大农业大地产制、反对农民家庭小农业的长长队列里,既有马克思主义者,也有不少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身影。主张家庭农业自主发展的人,则常常被认为是反对历史进步甚至是主张倒退。
在这里需要特别交代的是,马克思的农业资本主义,只是从他所了解的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村的发展而总结出来的。在20 世纪前的西欧,雇用农场往往就等同于大农场,而家庭经营农业往往就等同于小块土地耕作。16-18 世纪英国农业常常被视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但是,农业发展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却是这样的,从19 世纪末期以来,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雇用农场衰落了,家庭农场却又慢慢兴起。从19 世纪后期到20 世纪30年代,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使得农业部门所需的劳动力大为下降,而首先被排挤的劳动力往往是雇佣劳动力。其他许多家庭农场制度占优势的国家,农业也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并取得了比大农场占优势的国家更为优异的经济绩效。到20 世纪后半叶,西欧的农业劳动者绝对数量和比重都已经很小,农业经营规模也已经扩大,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家庭农场。二战以后,实行了农地改革的东亚国家与地区,包括中国在内,迄今仍然以家庭自耕农为主体。如果说西欧跟东亚历来人多地少,实行家庭经营是迫不得已,美国的家庭农业可能更有说服力。美国农业地广人稀,农场的平均规模很大,投入和产出都高度商品化,农牧业生产都已经高度资本集约化,有很高的资本回报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因此,可以说,美国农业部门已经高度现代化,然而却仍然以农户自己拥有自主经营的家庭农场,而不是资本家雇用大量农业工人的企业化大农场为主体。这种家庭农业经营方式是在最有条件发展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大农场的环境条件下形成的,它的历史和现实动因,比之东亚或者西欧家庭农业经营方式的延续,应当更值得人们深思。
为了解释这一难题,19 世纪以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曾经做了不懈的努力,考茨基和列宁有关著作都属于此列。当代一些研究农业问题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尝试建立一种新的解释框架,这一尝试是以生产形式(formsofproduction)与生产方式(modeofproduction)的区分作为理论基础的。他们提出,生产形式只是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显示出的生产关系,同一生产方式内部可以有不同生产形式共存。比如在资本主义结构内,生产形式有可能保留着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所特有的劳动组织。依照这种解释,农民的家庭经营这样一种反应直接劳动进程的生产形式,尽管保留着前资本主义的色彩,本质上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农民家庭劳动者本质上是无产者。比如美国农民这些拥有不动产的劳动者,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仅仅代表形式上对生产资料的拥有关系,生产的关键性要素和产品的使用权取决于资本主义的生产与交换,取决于市场,由资本主义的运行规则所支配。农民作为直接生产者可以保留法律上的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掌握在控制着农业生产的关键性要素和农产品市场的资本家手里。生产进程的节奏和组织均由资本家来决定。所以,农户对生产资料的形式上的所有权只不过掩盖了直接生产者的农村无产者身份。
这种解释重视农业发展中生产关系的演变,但没有对农业生产本身作一番认真的研究分析。在对生产关系的分析中,看起来提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包容性、多样性,实际上是在捍卫资本主义形态的纯洁性、纯粹性,容不得其中有非资本主义的成分。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里,依靠自身劳动的家庭农业经营是“小农的生产方式”,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如同列宁所说:“只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多少才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可靠最直接的标志。”早有其批评者把这种尝试称为是“调和资本主义与非资本主义两种生产体系”,“使资本主义弱化为一个空洞的概念”。(www.xing528.com)
(2)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的思想,而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问题,主要是按照恩格斯的设想发展的。恩格斯关于农业工人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这里的合作社是农业工人合作社,而不是农民合作社,其身份由国家性质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第二,在国有土地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以及工业中的合作社,只是生产资料首先归国家所有之下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而不应成为独立的合作社所有制,这意味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第三,农业工人合作社是与计划性农业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经济的一个部分。因此,恩格斯也认为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还要向农业工人合作社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
早在十月革命之前,列宁就在《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分析了俄国农奴制废除以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性,论证了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领导作用和经济基础。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的《论粮食税》和《论合作制》等著作中,论述了苏联在结束“战时共产主义”阶段的情况下,通过“租让制”“合作制”等列宁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其中关于通过合作社来吸引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和农业问题理论的重大发展,为苏联等国家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是土地集体所有的农民合作社。对小土地私有制占优势的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农民合作社经营的思想。恩格斯经过长时间研究后,提出了将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采用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进行经营的主张。1871年12月,恩格斯在国际总委员会会议的发言中指出:“建立由租佃者和农业工人组成的农业合作社,共同耕种目前由他们各自耕种的土地。”1874—1875年间,马克思写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主义状态”一书摘要》中,首次明确提出把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并让农民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业经营问题,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系统地阐明了农业合作社的问题。他认为,农业工人、小农、中农和大农,都应该组织成合作社,而这几种合作社是有差别的。农业工人合作社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收归国有的大地产上组织起来的,他们使用国有的土地;小农的合作社则是无产阶级国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逐渐使小农自己愿意“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至于中农和大农,恩格斯也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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