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之后,使传统农业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一方面,造就了大批的自由劳动者,成为资本必需的产业后备军;另一方面,将农业按照新的产业规则与资本的意志加以再造。从而把土地农民所有制的小农经济,演变为产业化公司化的农业企业,典型经营模式就是资本所有制的大农场企业。
(1)土地国有论。马克思认为,土地归无产阶级国家所有,是改造资本主义农业的一个重大步骤,但不是无产阶级建立社会主义农业的目的。在马克思看来,土地国有以后,有可能仍然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无产阶级国家必须采取不同于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因此,在土地国有论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农业生产计划论。但这一理论在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时期,没有被法、德、俄的社会主义者普遍认同,从而未能付诸实施。同时,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提出了法、德等落后国家的农民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对未来社会农业的发展问题仍然与马克思一样,是奠基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农业生产计划论。恩格斯提出了完全以工业生产的形式来解决农业生产问题的主张,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剥夺和赎买来的大土地,不是交给私有意识强烈的农民,而是建立公有农场,组织集中式的农业生产。他主张“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计划性生产的成分比马克思的构想具有更大范围。(www.xing528.com)
(2)土地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其理论核心是人的解放,解放的目的是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明确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恩格斯也指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就不能得到解放。”在谈到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时,马克思多次采用了“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提法,突出了个人在未来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实现个人所有权”等等。他认为:“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获得自由的。”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的占有制度,包含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生产资料所有权),无论是社会所有、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劳动者共有,都不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方式。我国所有制形式中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实质上包含着个人所有。就土地所有而言,现阶段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可以理解为马克思土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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