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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差异分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方式。企业无法避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中由于回售选择权交付现金的可能性,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公司融资渠道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优先股目前尚未充分发挥其价值,恰当的会计处理会更有利于促进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实际应用。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差异分析

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方式。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分析

小米集团在香港上市前是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的财务报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中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属性进行了规定,即如果金融工具发行人具备在潜在不利条件下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于持有人的义务,那么这种金融工具就应该作为金融负债列报。由于小米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有赎回条件,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以后,符合准则的条件,最终归为金融负债列报。

(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分析

我国属于根据IFRS对国内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并参与到IFRS修订的国家。因此我国大陆地区目前遵循的企业会计准则与IFRS已较为趋同。2014年3月,财政部下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通过分析,发现小米集团按照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发行的大量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核算对其损益造成的巨额损失,这种核算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之处。

(三)IFRS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比分析

优先股是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直接影响其后续计量,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经济后果。IAS 32貌似严谨真实,实则扭曲事实,将小米描绘成一副是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形象,显然不是一个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为了遵循IFRS,小米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上将这些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损益不仅与经营情况南辕北辙,而且缺乏经济实质。这个案例体现了将优先股作为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的缺陷,经营业绩向好,股价上涨,利润表却反响巨额亏损;经营业绩不断恶化,股价下跌,利润表却体现盈利,IFRS的公允价值会计的逆周期现象让人难以信服。

企业只好将按IFRS或GAAP编制的净利润调节为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Non-GAAP业绩指标),在发布的财务报告一并披露,以反映真实经营情况。Non-GAAP业绩指标与GAAP业绩指标相比具有合理性,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引入Non-GAAP业绩指标的会计机制和审计机制,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二是与现实矛盾的规定,如允许将优先股划分为金融负债或者放宽将优先股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标准,将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OCI,以减缓公允价值计量对经营业绩报告的影响;三是加强对Non-GAAP业绩指标的相关监管,企业只被允许调整与经营无关并且没有现金流量意义的项目,以提高Non-GAAP业绩指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四)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处理提供有效决策信息的方法(www.xing528.com)

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建议可采取计入暂时性权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者看作复合金融工具。

1.参照美国会计原则计入暂时性权益

在美国会计原则下,金融资产或有可赎回权与强制赎回有明晰的界限,规定二者的会计处理不同。这样规定在可理解性上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避免了例如小米发行的优先股那样因为附有条款整体确认为负债,进而在投资者行使可赎回权概率极小的情况下确认损失。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小米优先股遵循或有可赎回条款可以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划分成暂时性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其发行费用作为收款项备抵项,如果金融工具当前可赎回,那么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调整为最高可赎回金额。

2.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导致随着公司股份估值增高,公司亏损越来越大,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中,为了最大限度消除之前计量方式的不利影响,修正会计错配问题,国际准则对金融负债列报方式进行新的修订,主要变化是规定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样就不会造成巨额亏损。新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小米递交上市申请前还没有应用这一新修订,上市之后再提交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报表的时候,将会避免类似问题。

3.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作为复合金融工具进行分拆

对主体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的结算,国际会计准则有如下说明:如果一项合同含有使主体自身有义务以其他金融资产或现金赎回权益工具的条款,那么该合同应被划分为主体的金融负债,总金额等于回购时所需支付的货币金额现值。如果合同本身是一项权益工具,在进行初始确认时应从权益中扣除将金融负债赎回价格的现值,如果合同到期没有发生赎回,就应按照该项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重划分为权益。企业无法避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中由于回售选择权交付现金的可能性,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总之,会计信息应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才能更好地提供决策信息。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公司融资渠道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优先股目前尚未充分发挥其价值,恰当的会计处理会更有利于促进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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