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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确认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引起亏损小米集团在上市时首次披露了上市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显然,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对其净利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若剔除这部分的影响,小米集团将从亏损状态变为盈利状态,区别明显。由此可见,小米集团所发行的大量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对其损益造成的巨额损失是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造成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会计确认

(一)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引起亏损

小米集团在上市时首次披露了上市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根据小米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可知,2017年年底小米亏损总额为 2170.8亿元人民币,不禁让投资者对其财务报告充满困惑,小米过去三年的经营情况蒸蒸日上,营业收入从 2015年的 668 亿元和 2016 年的 684 亿元猛增至2017年的1146亿元,经营利润也从2015年的14亿元和2016年的38亿元飙升至2017年的122亿元,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公允价值在 2017年增加了541 亿元。面对这种大好形势,小米却不得不在 2017年的利润表上确认了高达 541亿元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通过小米集团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到,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2月31日年度与2018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分别为人民币88亿元、人民币25亿元、人民币541亿元及人民币101亿元,小米集团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76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439亿元、人民币-703亿元。显然,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变动对其净利润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若剔除这部分的影响,小米集团将从亏损状态变为盈利状态,区别明显。

由于小米集团是在香港上市,依据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作为负债还是权益列报的规定为:如果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具备在潜在不利条件下将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付于持有人的义务,那么这种金融工具就应该作为金融负债列报。小米集团所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附有可赎回条件,赎回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以后,所以符合了上述的条件,应该作为金融负债列报。同时,作为金融负债,应该每年评估其公允价值,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为存在转换为普通的权利,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与小米的估值相联系,一路上扬,导致了负债的累积和公允价值变动的巨额损失。由此可见,小米集团所发行的大量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对其损益造成的巨额损失是现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造成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

(二)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含义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在股利分红方面较普通股有优先权股票,这种分红的股息率一般是固定的,通常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增减;在公司进行清算的剩余资产分配上,优先股一般先于普通股,次于债权;在公司经营决策方面,优先股通常不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票权也一般局限于和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上,对于无关的重大经营决策不具有投票权。

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之后可以转换为其他类型股票(一般是普通股)的优先股,和一般的优先股相比,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给予了持有者在未来公司经营良好的状况下将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分享公司净资产增长收益的机会,尤其适合容易爆发高速增长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实现实质性趋同,但对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的疑虑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的应用。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也要考虑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否适用,应该做出哪些改进与借鉴。(www.xing528.com)

(三)改进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1.参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入暂时性权益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强制赎回与或有可赎回权有明晰的界限,对二者的会计处理并不相同。这不仅在可理解性上优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避免了像小米集团优先股那样因为附有或有可赎回权而整体确认为负债,在投资者行使可赎回权发生概率极小的情形下确认巨额损失。借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由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存在或有可赎回权,可赎回特征不需要拆分,满足划分为暂时性权益的条件,整体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到最高赎回金额。

2.将估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信用状况的变化会影响整个计量期间,初始计量时资产的债权人确定愿意支付的价格时会考虑信用风险的影响,如果将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化计入损益,将导致金融资产和负债在会计计量时造成错误,使得债务人在金融负债信用风险变大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于与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相似的逻辑,将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时,对于股权估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以修正会计错配问题。

3.作为复合金融工具进行分拆

国际会计准则对以主体自身的权益工具进行的结算有如下解释,如果一项合同包含使主体有义务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条款,则该合同应划分为主体的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赎回时所需支付的金额的现值。当合同本身是一项权益工具时,初始确认时应当将金融负债赎回价格的现值从权益中扣除,如果合同到期没有发生支付,则应按照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重新划分为权益。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属于复合金融工具,产生金融负债的同时赋予了持有方将该工具转换成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的选择权,发行方应当对这两部分——负债、权益分别予以确认,避免将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全部计入金融负债,导致经营业绩大幅改善,股价暴涨,利润表却体现巨额亏损,经营业绩严重恶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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