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司治理的风险分析
1.管理者滥用职权
小米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使创始人团队在持有的股权比例并不高的情况下牢牢把握公司的控制权,对企业具有绝对的领导地位,并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然而在小米的合伙人制度下,小米的管理层可以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公司的事务,因为其他股东没有权利任用或者罢免合伙人,他们拥有的投票权较低甚至没有,即使他们拥有较高的持股比例,也无法左右公司的重大事务,因此导致小米的内部监督机制失效。
同时,在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小米,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不能通过收购股份而获得,对于收购者失去了收购小米股份的动力,管理层不会面临公司被收购的风险与压力,因此外部监督机制失效[3]。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小米存在内外部监督机制双双失效的潜在危险,管理层可能并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因此管理者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2.外部投资者的利益难以保证
对于投资人来说,表决权能够增加其主动了解公司事务的积极性,在适度的范围内是有利于投资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及时交换信息从而做到相互理解、减少矛盾,得到更多的支持甚至资金的支援,更高效少阻地贯彻管理层方案,并且当风险发生之后不会出现投资人一味责问管理层的情况。即使管理层做出的决定不完全得到投资人的支持,他们的知情权也充分得到实现,保留意见也可作为参考。(www.xing528.com)
但是,当投资人的表决权被大幅削弱,其利益的保障存在着风险,长此以往,可能会产生投资人对于管理层的不了解、不信任,这样的制度恐怕只会造成公司经营效率的降低,从而影响公司的绩效。并且此时,由于这种不信任,投资人很可能倾向于借助外部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地依靠于外界的监管部门,而不是内部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进行处理,这样不仅有可能产生公司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机构的负担。
(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小米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保障了创始人及团队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掌控。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的角度来看,双重股权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界股东对公司发展的不当干预,提高公司决策层的决策效率。
在同股同权架构下,中小股东和创始人的关注点存在差异,相比于中小股东更看重公司利润,创始人更在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中小股东不会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耗费更多精力。持股目的的差别,使得公司股东分为经营、投资和投机三类。创始人及团队作为经营股东,由于深度参与公司经营,对业务的掌握程度以及胜任能力远高于以投机、投资为目的的股东[4]。并且创始团队始终牢牢把握对公司的掌控权,负责公司战略的制定,参与公司决策的执行,而以投资为目的的股东只拥有收益权,与同股同权的架构相比,可以充分发挥投票权的作用。因此,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可以有效规避中小股东不合理行使投票权的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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