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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个人权益查询方法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适用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规定,规定未出台前按各地现行政策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个人权益查询方法

申报缴费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于2013年9月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20号)。该规定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

(1)申报主体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是各类用人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适用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规定,规定未出台前按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2)受理主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不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2.用人单位申报的内容和方式

(1)申报的内容

用人单位申报包括单位事项申报和代职工事项申报。

单位事项申报的内容:用人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地址及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代职工申报的事项的内容: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在所有申报事项中,最频繁、最常见的事项是职工的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变化和基本信息变更。人员增减主要包括新进人员增加、职工调入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退休或死亡、社会保险关系中断及接续等。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2)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如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3)申报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核。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以物抵费。

(2)代扣代缴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告知和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实例8-1】

企业为一名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时,是以该名职工的工资额为扣缴基数的,那么企业为该名职工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是不是也是以该名职工的工资额为基数?如果是的话,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分 析

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税前工资额为基数,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员工的税前工资额为基数。这两类的缴费比例国家都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可以适当调整。

【实例8-2】

2015年10月20日,已正式辞职的赵芳到郑州一公司办理最后的离职手续,她还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没发,有1800多元。但她去领工资时,经理却告知赵芳,必须写“本人今后与XX公司无关系,不再有任何追究”之类的书面承诺。原来公司从未给员工缴纳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让她写那个承诺,是担心她辞职后再去找公司补缴这些社会保险。你觉得员工承诺放弃补缴保险是否有效?(www.xing528.com)

分 析

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许多中小型企业人员流动比较大,企业为节省成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需要强调的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比如上海市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疑难解答

1.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3)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4)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的监督。

2.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2)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用人单位代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4)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申报,可能会发生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申报,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1)如果职工减员后未及时申报变更,导致用人单位下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不准,使用人单位承担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2)如果新进员工未及时办理申报登记,一旦新进员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亡,其工伤(亡)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3)如果未及时办理职工事项申报,可能损害职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的风险。

疑难解答

1.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

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可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

2.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应继续参保缴费。

3.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我国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参保手续在地税部门办理。

温馨提示

新公司办理社保需要哪些资料?

新公司办理社保一般需要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证明原件或者印鉴卡;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或者经办人非大陆户籍人员,需要提供永久有效证件,和进入境内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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