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的概念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
2.工伤事故分类
根据不同的事故性质和划分标准,分为如图7-4所示的几类:
图7-4 工伤事故分类
3.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有如图7-5所示的几种形式:
图7-5 工伤认定形式
4.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与申请时限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②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③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④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认定的决定
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期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www.xing528.com)
(1)工伤医疗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具体内容如表7-4所示。
表7-4 工伤医疗期待遇
(2)工伤致残待遇(表7-5)
表7-5 工伤致残待遇的具体内容
(续上表)
7.工伤保险责任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实例7-9】
钟楚义已经失业一段时间,不久前去报社应聘,与报社达成口头协议,担任投递员,负责报纸的征订、投递工作。报社提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钟楚义了解到不少员工也是这种情况,担心自己如果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失去工作,便同意了。钟楚义在一次投递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遂要求报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报社以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钟楚义形成的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报社应当承担员工的工伤保险吗?
分 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报社虽未与钟楚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报社并未为钟楚义参加工伤保险,因此钟楚义因受伤后的所有工伤待遇,均要由报社给付。
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果出现本案例类似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钟楚义可以要求报社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报社未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钟楚义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根据不同的等级,可以享受相应的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停工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钟楚义可以向用工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提醒企业的HR注意: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
疑难解答
1.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合同制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的工伤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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