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是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外国企业提供就业服务的单位(简称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直接或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是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服务活动。规定适用于省一级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涉外就业服务单位;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的中国雇员。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程序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应委托经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外企服务单位办理。
(2)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保护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
(3)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中国雇员可自主选择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不得扣押人事档案或以其他方法阻止中国雇员的合理流动。(www.xing528.com)
(4)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派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中国雇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不得派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
(5)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建立关系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6)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服务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7)中国雇员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直接聘用中国雇员的,不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中国雇员无《雇员就业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不同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或非法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派遣中国雇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9)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虽非外国企业,但是在我国大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内地雇员,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疑难解答
1.派遣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账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2.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用人单位的开支项目有派遣员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工会会费、劳务派遣业务服务费和相关税金。
3.派遣员工是否可以随意辞退?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对发生的劳资纠纷,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以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不等于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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