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全面的规范。针对劳务派遣最近几年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的修订,并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其内容主要有如下几点。
1.资格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该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3.合同体系
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定条款,为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www.xing528.com)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
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即用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实例7-7】
赵胜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保洁工,在公司工作多年,一直任劳任怨,工作得到雇主的认可。2013年4月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公司准备和赵胜续签劳动合同。赵胜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习了《劳动合同法》。他认为,自己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了10年,已经签了两次合同,他希望和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是公司称《劳动合同法》有特殊规定,派遣工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派遣工是否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 析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是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派遣工有权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该法并没有对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派遣工可以与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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