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集体合同是整体性规定劳动条件的协议。集体合同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实质内容的关系,整体性地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现存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集体合同存在的基础。
(2)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是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中的其他团体或组织,而只能是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则由劳动者按照一定的程序推举的代表为其代表。
(3)集体合同是定期的书面合同,其生效需经特定程序。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合同文本须提交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如表7-3所示。
表7-3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3.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4.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集体合同的形式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主件和附件。主件是综合性集体合同,其内容涵盖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附件是专项集体合同,是就劳动关系的某一特定方面的事项签订的专项协议。现阶段,我国法定集体合同的附件主要是工资协议(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均为定期集体合同,我国劳动立法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3年。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可以在1~3年内确定适应本企业的集体合同期限。期限过短,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而且加大集体协商的成本;期限过长,不利于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不利于劳动权益的保障。在集体合同的期限内双方可以根据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5.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条件标准部分
劳动条件标准部分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条款。上述条款同时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指导劳动合同的协商与订立,或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条件标准条款在集体合同内容的构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间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2)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规定是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则。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条款的解释、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3)过渡性规定(www.xing528.com)
过渡性规定是规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4)其他规定
此项条款通常作为劳动条件标准的补充条款,规定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间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此类规定一般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是作为签约方的义务而存在。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随着设定目标的实现而终止。
6.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确定集体合同的主体
劳动者一方的签约人,法定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以集体合同签约人的资格;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须得到半数职工的同意的代表为集体合同的签约人。用人单位一方的签约人,法定为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即法定代表人。
(2)协商集体合同
①协商准备。双方签约人为集体协商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方案,预约协商内容、日期、地点。
②协商会议。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做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③协商后续。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由企业一方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一式三份,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报送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4)审核期限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的1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审核意见书》确认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5)集体合同的公布
经审核确认生效的集体合同或自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员公布。
【实例7-6】
2008年3月1日,O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8年3月12日,O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9年1月,O公司招聘宫本新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宫本新业绩不佳,公司逐渐对他失去信心。2009年7月,公司降低了宫本新的工资,只发给宫本新1000元工资。宫本新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9年8月,宫本新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请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宫本新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1000元工资,为什么?
分 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O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宫本新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宫本新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