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1.劳动关系的特征
雇佣中的劳动关系与一般经济学中所概括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3)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劳动关系的上述特征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劳动关系是诸种社会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人们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决定了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关系的参与者。一般包括两方:一方是员工或劳动者以及工会组织,另一方是雇主或管理者以及雇主。从广义上来说,政府也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1)雇员
雇员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通过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换取雇主所提供报酬的人就是雇员。但是公务人员不是雇员,如各级政府官员,此类人员是通过公法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公法上的聘用关系。
(2)工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是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调整控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竞争的最重要的制度结构安排之一。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通过下列途径来实现:
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③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④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⑤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⑥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⑦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⑧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3)雇主
雇主是指在企业组织中使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中没有使用“雇主”这一概念,普遍使用“用人单位”。
(4)政府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表现在作为雇主的政府、作为调解者和立法者的政府、三方机制中的政府三个方面。
3.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1)合作
合作是指在就业组织中,双方共同生产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2)冲突(www.xing528.com)
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不可能完全一致,经常会出现分歧:对员工和工会来说,形式有罢工、矿工、怠工、抵制等形式,辞职有时也被当作一种冲突形式;对用人方来说,有关闭工厂、惩处或解雇不服从领导的员工等形式。
(3)力量
力量是影响劳动关系结果的能力,是互相冲突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力量,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
(4)权力
权力是指代表他人做决策的权力,管理方的权力有:对员工指挥和安排的权力,影响员工的行为和表现的各种方式,其他相当广泛的决策内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它是社会劳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社会分工。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规范。劳务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调整规范。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动关系只能在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不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非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5)当事人之间在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如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民主管理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等,并承担相应义务。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服务供给者不享有前述权利。
(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实现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同时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动服务供给者提供。
(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责任,甚或刑事责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通常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出现纠纷,仲裁或诉讼各自终局,权利救济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工伤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动服务供给者在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实例7-1】
小方在2008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约定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2个月。4月份,小方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为期1个月的脱产入职培训,但公司一直没有发这个月的工资,且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30日,单位将她无故辞退,4月份工资没发,且没有进行补偿。小方不服,要求公司支付4月份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小方在入职培训1个月时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没有工资,且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小方一直没有提交体检表所致,这个责任应由自己承担,公司如此解约并没有错。小方无奈,提起劳动仲裁。
分 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某公司对小方提供培训是该公司保障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高用人单位业务水平的行为,虽双方此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某公司以其名义对小方进行培训,且小方接受该公司管理的事实,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某公司主张培训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小方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就某公司提出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小方一直没有提交体检表所致”,该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某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小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小方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小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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