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新员工岗前培训安排及费用福利问题解析

新员工岗前培训安排及费用福利问题解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培训时间安排公司新员工岗前培训应定为入职后的1~3天,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培训。由此可见,公司收取培训费等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对职工进行培训,承担正常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转嫁到职工身上。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员工岗前培训安排及费用福利问题解析

1.培训时间安排

公司新员工岗前培训应定为入职后的1~3天,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培训。岗前培训结束后由用人部门进行岗位实操培训,培训期限截至员工试用期结束,人力资源部跟踪实施绩效考核,表格形式参考附录4和附录14~附录16。

2.岗前培训

负责单位:行政人事部

负责人:经理、主管、培训专员、内部培训师

时间:入职后1~3天。

(1)公司历史与现况、公司组织架构、主要业务等。

(2)公司人事管理制及相关程序与流程。

(3)公司行政管理制及相关程序与流程。

(4)公司福利待遇。

(5)回答新员工提出的问题。

(6)培训考核。

3.部门培训(岗位实操)

负责单位:各部门。

负责人:经理、主管、其他相关人员。

时间:1~2个月。

(1)入岗后第一个月

①到部门报到,经理代表全体部门员工欢迎新员工的到来。

②经理介绍部门结构与功能、部门内的管理规定。

③经理或主管对新员工进行工作描述、职责要求。

④经理或主管分配给新员工工作任务。

⑤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入岗后第二个月

①在新员工确定岗位后进行培训,包括工作流程培训、设备操作过程与保养培训等。

②参加其他的内部培训。

③各部门安排新员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部门经理根据新员工考核结果及平时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其转正。(www.xing528.com)

4.项目培训

负责单位:各项目。

负责人:经理、项目经理、其他相关人员。

时间:1~2个月。

(1)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2)与岗位相关的其他方面培训。

【实例3-2】

张欣在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做人事主管。一天,采购部门的经理找到张欣,要求她开除一名采购员。这名采购员刚入职不久,之前转正是因为她的态度好、做事认真负责,但是她的业务能力并不是太好。现在转正后,她开始接手正式的采购工作,但是交给她的任务总是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而且出现很多纰漏,严重影响该部门其他同事的工作。对于这种在转正后才发现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张欣该怎么做才合适呢?

分 析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能力,结合本单位的需求,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岗不应具有侮辱性。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实际工作中,张欣还是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执行对采购员的解聘。其实像这种对不适合岗位员工的处理应尽量控制在试用期内,可以用适当延长试用期的方式来考察该员工到底适不适合这份工作。

疑难解答

1.试用期和实习期(见习期)有什么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实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实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应届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组织新员工入职培训,该不该收培训费,收培训费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此可见,公司收取培训费等费用的做法是违法的。对职工进行培训,承担正常的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转嫁到职工身上。

3.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冲突怎么办?

一般用人单位会在录用信中明确其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录用信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作了约定,变更了录用信中的约定,因此,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录用信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则该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还是录用信,都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特别约定。这一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在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温馨提示

试用期有多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