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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反垄断政策:更好的竞争环境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行业标准的制定很容易产生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造成垄断。反垄断不能仅考虑其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要考虑其是否滥用市场的支配力。因此,反垄断的同时必须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这些标准是无法量化的,只能依据反垄断当局根据调查给出的解释。我国目前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调整反垄断政策:更好的竞争环境

网络经济的核心是信息技术产业,在网络经济时代,垄断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市场垄断与竞争机制的关系形态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市场经济结构是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形态及相关结构是市场结构的基本内容。根据垄断或竞争的程度,产业组织理论将市场结构主要划分为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差段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等四种类型。此外,还有其他关于市场类型的划分方法,如根据市场集中度的高低将市场结构划分为极高寡占型、高中度寡占型、低集中竞争型、分散竞争型。但是不管如何划分,工业经济条件下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是一种此起彼伏、强弱交替的关系形态;市场垄断的取得主要依赖于对产品市场份额的占有情况,其主要表现为市场集中度的提高,而从微观企业的角度来看,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以及垄断市场地位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企业规模的扩张、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升等来实现。当然,在行政垄断条件下,市场的垄断是借助政府或公共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来攫取的。而且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制定垄断高价,对消费者福利水平造成损害,政府对此等垄断行为通过反垄断法来加以规制;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焦点转移到对技术、标准、产业生态系统、组织网络、产品定制化水平等的竞争。建立在技术、标准、专利、网络、生态系统等基础上的市场进入壁垒成为形成垄断的主要因素。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和某些市场供求数量的变化不再最终决定信息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变化更主要地是依据客户对产品的体验和对价格的敏感程度。

当然,除此之外,网络经济下的垄断还有了一些新的特征。具体如下:

(1)网络本身的正外部效应的存在给予了垄断正、外部效应。由于消费者对某一信息产品的需求所形成的正的网络效应,使这一产品形成需求方的规模经济,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越多,消费者感受到的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剩余”也越多,这样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因此垄断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对社会福利的增加是有利的。因此在反垄断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总福利的得失。

(2)网络经济时代,高技术产品的使用必须投入高精力进行学习,由于“学习曲线”的累进效应,用户一旦掌握了某项技术,以后只需更新这项技术,而转换学习别的技术,但是其转换成本很高,这样对需求方就产生了“锁定效应”,把消费者锁定在该产品的使用上。这种学习效应天然有利于垄断的产生,因此网络经济时代的垄断具有“先到先得”的特性。

(3)高成本的生产和低成本的再生产,例如开发和设计一个新的软件需要花上数百万美元,但如果再复制一份成本小得可以忽略不计。例如,软件厂商的规模是它竞争者的两倍,它的每单位成本将比竞争者低50%,所以厂商更愿意扩大规模。信息产品的边际收益MR曲线不是递减,而是一开始就递增,边际成本M曲线也不是U型的,而是递减的,并趋向于零。这也是网络经济形成垄断的又一个驱动力。垄断造成资源的浪费在网络经济下行不通,必须在反垄断的同时考虑资源的高效利用。

(4)网络经济中高科技产品的竞争表现为以制定技术和行业标准为主的行业规则的竞争,这种行业规则由先进入者制定,后来者只能被动跟随。如果生产厂商控制的这项技术成为市场或行业的标准,那就可以从中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和强大的市场控制力。例如微软的操作系统成为PC行业的标准后利润滚滚来。而行业标准的制定很容易产生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造成垄断。反垄断不能仅考虑其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要考虑其是否滥用市场的支配力。

(5)网络经济时代经济的发展依赖创新。形成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化为有用的产品和劳务。依据各种不同的条件,垄断和竞争都能产生大量的创新,但拥有稳定市场份额的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是不大的,网络经济时代信息产业的市场份额是不稳定的。知识产品、信息产品有很高的研发费用和设计成本,由于知识和信息本身具有外部性,一旦创新成功,会引来很多模仿者,模仿成本大大低于研发费用,创新者如果没有对产品的垄断,高成本就得不到补偿,损害创新者利益。因此,反垄断的同时必须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www.xing528.com)

(6)网络市场本身就是寡占型的。例如网络公司只有最好的前三名才能活下去,其余均倒闭破产。目前美国的十大网络公司中,只有美国在线、雅虎电子港湾、英克托米四家能赚钱,这四家也有兼并的迹象。也有观点认为网络经济中“只有第一,没有第二”。边际成本趋向于零的产业,其供给能力无限大,市场结构本身就是垄断的。

(7)垄断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是暂时的,产业中随时会产生创新,会使该产品突然过时。在网络经济时代,即便今天是第一的,也不可能保证以后永远第一。另外,网络时代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企业规模向小型化方向发展,垄断不一定和大规模相联,垄断产品的价格也不再是传统垄断下的高价。所以,对垄断的判断只能看其有无反竞争的市场行为。例如滥用市场行为排挤竞争对手,设置进入障碍等。而这些标准是无法量化的,只能依据反垄断当局根据调查给出的解释。微软的垄断案不在于它的价格和市场份额,而在于其“捆绑销售”,给对手设置进入障碍等市场行为。

(8)如果说工业经济时代竞争是在二维平面上进行的,那么网络经济时代竞争就是在多维空间上进行的,网络经济时代虽然也有市场份额的竞争,但市场份额并不稳定。传统产业的大规模生产正转向大规模定制,厂商面临的是多元化的细分市场,产品的生命周期和开发周期都很短。产品差异性是垄断的原因之一,厂商可以通过开发一种新产品、开辟一个新市场来树立垄断势力,避免和竞争对手针锋相对,某一维度上的垄断迫使对手在别的维度上创新,这为反垄断造成了新的界定困扰。

(9)网络经济时代,竞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变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垄断势力的影响范围是全球性的为了树立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在反垄断的同时,鼓励企业兼并,以抢占新兴产业的制高点,无论是波音、麦道的兼并,还是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的兼并,都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因此反垄断的全球标准需要统一。

我国目前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法律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界定和规范,但其制定目的主要立足传统经济领域,但是对于网络经济产生的新型垄断行为和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很难适用,可以说网络经济主体的竞争行为给《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来了重大挑战。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政策需进行一定调整。首先,网络经济垄断判断标准确定方面。网络经济时代垄断的市场结构不一定存在垄断行为,因为网络市场本身就是寡占型的,而且垄断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和小型化表明垄断与规模不成正比,而且技术进步决定了垄断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是暂时的而不是长久的。因此,垄断标准的界定不能仅仅考虑市场份额,还要考虑企业的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利益。其次,便是网络经济中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方面。以相关市场竞争关系为主体所在的市场范围确定相关市场是确定经济主体是否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前提,也是评价市场力量集中度的重要前提和确定垄断的关键点。网络经济竞争行为对垄断法最大的挑战来自网络经济效应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从空间上看,同类型的网络交易与实体交易是否划分为同一个市场,还是将二者划分为不同的市场值得认真对待。从市场动态上看,新兴网络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网络经济的创新速度极快,技术竞争非常激烈,相关市场的界定不能仅仅看现在的情况,还要看将来的情况。从网络产品特性上看,网络型产品在具有兼容性的同时又有很大的差异性,不能仅凭共同性就归为同一相关市场。最后,是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存在方面。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主要是看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的多寡。在网络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计算不能完全照搬传统方法,而是要用销售数量、用户数量代替销售额作为计算基数,因为技术进步会带来市场急速变化。受网络经济效应和消费者锁定影响,市场份额在判断垄断方面的作用弱化。而且网络用户拥有较高的进入退出自由度,因而在计算市场份额及其所代表的实际市场控制力时,既要考虑现有用户,还要分析潜在用户;既要考虑现有竞争者还要考虑潜在竞争者。另外,还要考虑优势企业的技术含量,技术含量的高低是判断该经营者是否确有能力对市场、对竞争起到控制作用。

总体来说,在网络经济中,垄断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它是竞争性的充满活力的垄断,这种竞争性的垄断不是阻碍而是推动技术进步,不是排斥而是促进公平竞争,不是降低而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垄断结构并不必然导致垄断行为。所以,我们不能一味排斥垄断,要正确地认识垄断。实际上有竞争必然就有垄断,放到网络经济中也就形成了这种特殊的垄断形式——竞争性的垄断。其实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并没有出现过度的垄断,反而是集中度不高,规模不是很大,没有很大的国际竞争力。只有一定垄断的大企业才有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所以我们应该鼓励企业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竞争性垄断,更加注重企业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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