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上述宪法公布,次年即1947年5月3日起生效。然而,后来在社会上对这个宪法,有批判意见,说这是在占领军诉诸强权强加给日本国民的。随着修改议论的甚嚣尘上,批判日渐激烈。但依我作为当时制定者负责人的经历,对强加之说不敢苟同。当然,形成草案的当初,由于正处在战争刚刚结束的特殊时期,占领军有过积极的督导,也有对内容的要求,这些已如前所述。尽管如此,在其后的交涉中并没有受到绝大的压力或者强迫。他们能够倾听我方专家和负责人的意见,接受我方主张的情形也不少。在双方争论僵持不下的时候,他们常说:“那就先实践一下看效果如何。你们日本人依旧宪法的头脑来思考问题才容易有不同意见。实际操作一下看看,说不定会顺理成章呢。如果实践了,发现确实不好,再找适当的时机重新讨论,根据需要再改也不迟啊。”就是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交涉渐趋圆满,从而变为协商、商量的气氛。这倒是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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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宪法再讨论的暗示
关于新宪法的再讨论,总司令部以及远东委员会已有暗示。关于这一点,将原法制局长佐藤达夫的记述附录于下以备参考。
关于新宪法再讨论问题,1947年1月3日麦克阿瑟元帅以致吉田茂首相信件的形式正式做出暗示。其要点是:“远东委员会参照新宪法实施过程,一两年之内再进行讨论,如有必要则修改之,这是日本国民的自由。进而如有必要征询日本国民的意向,应进行全民公投。也就是说,联合国认为新宪法乃是以国民自由意志为基础制定的,对这一点不宜留下疑惑之点。当然,不断地对宪法进行再讨论是国民的天经地义的权利,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认为至关重要的是你必须充分把握事态,因此特别告知阁下。”内容大致如此。(www.xing528.com)
此书简写于1946年10月17日,即10月7日我国国会审议完了10天之后,依据远东委员会的决定所写的。换言之,在11月3日公布之前传来了联合国的这个决定,进一步说,在实施(次年5月3日)的几个月前向日本方面发出此书简是意味深长的。另外,远东委员会以及麦克阿瑟元帅的书简发表于3月27日(3月30日见诸报端)。当时从政府到媒体,都集中精力于新宪法的普及等等事情,可能是由于这个缘故,书简的发表似乎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
后来在1948年夏天,芦田内阁的法务总裁铃木义男得到总司令部的宪法再讨论的暗示。铃木总裁据此向法务厅内部下达调查的命令,同时向两院议长进行了传达,结果有意见说在国会内部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如何?但由于芦田内阁的倒台和继此之后成立的第二次吉田内阁解散众议院等政局的变化,这个问题就不了了之了。
1949年,即麦克阿瑟书简所说“一两年”最终期限之年,修宪问题为世人所关注。在这前后,学界(东京大学宪法研究会、公法研究会等)在法律杂志上发表了再修改宪法的试行草案,然而社会的气氛并没有因此热烈起来。另据4月30日报纸的报道,说“远东委员会在28日例行会议上决定不发表有关宪法的新的指令”,因此可以说,新宪法再讨论的问题与联合国的关系便基本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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