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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分析:我国电力市场改革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制订的分四步建设电力市场的框架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其思路是以省为实体,跨省电力公司缩减为ISO,取消地级和县级电力市场。3)省级电力市场具有很好的物质基础和组织结构。另外,采用丰富的电价体系和交易品种,也是避免英国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电力市场单一电价体系弊端的有效途径。我国已经明确了分阶段实施电力市场的战略,确定了首先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方针。

现状分析:我国电力市场改革

1.我国电力市场的层次结构

按照不同的发展阶段或按照不同的市场特征,电力市场可以分为:垄断型、买电型、批发竞争型和零售竞争型(或称为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型,也可称为垄断型、发电竞争型、输电开放型和配电开放型)。我国制订的分四步建设电力市场的框架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然而,围绕电力市场的层次结构及交易模式,却存在诸多争议。有些最初认为是较好的市场模式,经模拟运行后却发现存在严重弊端。因此,需要重新审视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6个区域电网和1个独立省网,形成了国家、大区、省、地和县的五级电网调度体系,实行纵向分层和分区控制。因此,首先面临的是在哪些层次建立电力市场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市场规模越大其潜在效益也越大,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电力市场最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应首先全面放开输电市场,建立一个国家级电力市场中心,然后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性交易市场。显然,这种模式的物质基础是独立的国家电网公司和全国联网,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理论和实践表明,统一的电力市场模式适合于较小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新西兰等,大国则应采用协调、分层分区的电力市场模式。

最早的一种观点是,在现行调度体制基础上,有计划地建立国家级、网级、省级、地区级和县级电力市场。其优点是层次清晰、易于机构重组和管理。但缺点也比较明显,由于层次过多,受技术设备和各级市场权利的制约,发电商、用户和交易中心之间自由选择的范围受到限制,容易导致垄断和较强的市场力。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认为应减少中间层次和简化市场结构。其思路是以省为实体,跨省电力公司缩减为ISO,取消地级和县级电力市场。显然,这样的方案需要大规模地与电网资产重组同步进行,而且未涉及国家电力市场的问题。

从1998年以来的试点情况看,单纯强调省为实体而忽视区域联合调度的作用,会导致许多不良后果。最突出的是地区垄断和省间经济壁垒,这一点已经造成整体的巨大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比如,某缺电地区有外省廉价电力不用,只用本地的高价电;国家花巨资投入的水电项目及其配套的HVDC跨省输电走廊,由于地区利益冲突无多少功率可送,更谈不上实现经济功率输送。

因此,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结构或布局应当是:先建立区域级电力市场,实现跨区电网规划、运行和资源配置;然后建设和完善省级电力市场;最终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力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共同发展的格局。除独立省网外,应把竞价上网的重点从省级市场调整到大区范围进行。

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营中心应该拥有跨省联络线和区内的超高压主干线路,并成为所在区域电力系统规划、电网调度和市场交易结算的中心。这种层次简单、结构分明的市场模式,必将全面提高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电力系统的安全性,而且具有以下优点:

1)符合电网自身的运行规律。电力交易以电网为载体,电网自身又是依据潮流而设计,具有密集区域结构和区间松散联络的特点,自然形成区内和区外交易,造成地区差别。

2)大范围的电力市场格局,如西电东送和区域间水电资源互补的国民经济总体战略,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3)省级电力市场具有很好的物质基础和组织结构。只要协调好省级各实体的利益与区域间经济利益分配的机制,就能保证整个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2.我国电力市场的调度运营模式

在电力市场调度运营方面,如何处理好电网拥有者、系统调度员和市场操作员之间的关系是最重要的问题。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组建以下几个最为关键的运营实体:独立发电商(IPP)、电网公司(GC)、系统操作员(SO)和电力交易中心(PX)。这种模式从改革的酝酿阶段就应加以考虑,它既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又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过渡。在现阶段,可将SO和GC捆绑在一个机构内,逐步实现PX的独立运营,最终像英国电力市场那样,将PX的功能移交给由电力监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机构负责。

这种运营模式既不同于英国的Power Pool,也有别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模式。其意义在于:组建IPP是基于发电侧竞价上网的需要;SO与GC一体化适合我国的调度结构,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平稳过渡。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和运营经验的丰富,再考虑是否将SO独立出去。PX的最终独立,将有助于提供公平的交易平台。

目前,世界上ISO的运营模式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基于Pool的ISO,它是大多数电力市场采用的结构,如美国的PJM-ISO、NY-ISO和Cal-ISO;第二种则是近年来国外学者提出的基于电子商务(E-commerce)的ISO,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

3.我国电力市场的交易模式

在区域级和省级电力市场中,竞价交易与合同交易相结合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交易模式。同时,应同步建立远期(期货)合同市场、现货市场和平衡市场。鉴于国情并考虑交易过程和结算的简单化,在初期电力市场中可不考虑期权市场。另外,采用丰富的电价体系和交易品种,也是避免英国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电力市场单一电价体系弊端的有效途径。具体而言,远期和期货市场可由(独立)交易中心负责,通过合同方式实现批发电能的长期交易,达到稳定电价、化解交易风险的作用;现货市场和平衡市场由SO负责,采用竞价交易模式,实现短期电能的交易;阻塞管理、网损分摊及平衡市场所需的辅助服务(如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则应安排在平衡市场中完成。

我国已经明确了分阶段实施电力市场的战略,确定了首先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方针。早在1998年就开始了电力市场的试点,先后指定山东、浙江、上海、辽宁、吉林和黑龙江6家电力公司作为模拟试点单位,由此迈出了市场化运营的第一步。经过几年的市场培育和探索,国务院和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将最初确定的“省为实体”的改革方向调整为:完善现实的省级电力市场,加快发展区域电力市场,逐步培育国家电力市场;形成以区域电力市场为主,国家市场和省级市场为辅,统一开放、协调联动的电力市场体系。同时,围绕四个核心进行改革;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建立国家级电力监督委员会[2]

在上述电力市场中,目前既保留了富有计划色彩的长期合约电量,又安排了具有竞争性质的竞价上网电量。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和改革的逐步推进,这些市场的合约电量均维持在总量的80%~85%,竞价上网电量仅占年度总电量的10%~15%。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参与竞价的电量份额和市场竞争力度将逐步加大。

市场竞争是必要的,但又不是万能的。竞争并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电力市场的所有问题。如果意识不到这一点,将会在电力市场改革和实践中遭受挫折。因此,在电力市场的运营过程中,监管将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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