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是商品交易关系的总和。换句话说,市场是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是商品交易的全过程。就经济学意义而言,市场由供给和需求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相互协调,使市场趋于均衡。健康市场的共同特征应该是:价格随需求变化,价格变化影响需求量;买卖市场机制,买方或卖方无垄断行为。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生产电力的国家之一,1882年就在上海南京路装机发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电力工业进入了高参数、大机组、高电压、大电网阶段。目前,我国电力系统形成了六个区域性电网(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和南方电网)和一个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的省级电网——西藏自治区电网,实行中央、区域、省、地(市)、县的五级纵向调度体系,即国调(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网调(区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省调、地调和县调中心,正逐步实现以三峡电站为核心,以北、中、南三大送电通道为主体,南北网间多点互联、纵向通道联系紧密、运行灵活的全国电网互联,从而实现大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的迅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发电、输电、配电实行一体化垄断经营的旧的电力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其主要表现为:电力行业三高两低现象(即成本高、价格高、群体收入高,服务质量低和经营效率低)突出;高耗能企业和独立发电厂(IPP,目前已经占到全国装机总容量的50%)呼唤竞争机制;省间经济壁垒严重干扰资源优化配置,造成社会浪费并增大了环境污染程度。同时,我国加入WTO、步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也要求电力工业进行市场化运作。
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电力是商品,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种商品理应进入竞争的行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导致政企不分和政府直接干预,电力企业毫无市场主体地位而逐渐失去活力。据调查,由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所产生的行政性垄断现象最为突出。我国垄断体制下的电力项目,是先指定还贷年限和投资回报率,反过来测算需要的电价,并要求政府给予利益上的某些承诺。电价不是由市场形成,而是由企业操纵;企业不是主动参与竞争来提高效率,而是简单地依靠附加电费的方法获取利润[1]。
我国从1992年开始引入电力市场的概念之后,迅速展开了电力市场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模拟电力市场的实践和探索。近年来的电力体制改革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1985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集资办电阶段,其目的在于根除缺电和拉闸限电现象,解决最基本的电力短缺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至1997年,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实行企业改制和现代企业管理;从1998年撤销电力工业部至2001年,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试点;2002年至今,中国电力新组建并成立了11家公司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标志着中国初级电力市场正式启动和实施。
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应循序渐进,稳步发展。按照电力市场发展的程度,可将其划分为初级电力市场和发达电力市场两大类。初级电力市场往往只限于发电侧竞争,输电、配电和用电仍将实行垄断经营。
狭义的电力市场一般是指发电市场、输配电市场、供电市场、用电市场、电建市场等。广义的电力市场,可以根据商品的市场属性和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加以说明,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目前比较流行的几种定义如下:
1)电力市场是采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本着公平竞争、自愿互利的原则,对电力系统中发电、输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的成员,组织协调运行的管理机制和执行系统的总和。电力市场的管理机制是指,主要借助经济手段进行管理,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机制。电力市场的执行系统包括贸易场所、计量系统、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等。
2)电力市场是电力买主和卖主相互作用,决定其电价和电量的过程。
3)电力市场是电网商业化运营的规范化的环境和场所。
4)电力市场是电力供方和需方分别以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按照约定的规则并以输电网为媒介联系起来,通过自主竞争和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电能交易的一种组织体系和电能配置方式。
近百年来,电力行业在世界各国都是传统的垄断性行业。实施电力市场的关键在于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垄断带来的弊端可以归纳为:排斥竞争,使消费者利益集体受损;垄断市场,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非正当提价而非提高效率的方法改善企业收益;企业惰性增加,对新技术的敏感性逐渐丧失;管理水平低下,竞争意识和竞争力明显下降。
电力市场的基本特征是:开放性、竞争性、计划性和协调性。与传统垄断的电力系统相比,电力市场最大的特征是具有开放性和竞争性。与普通的商品市场相比,电力市场则具有计划性和协作性。(www.xing528.com)
构成电力市场的基本要素如下:
1)市场主体。与其他商品市场一样,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也是由商品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和市场管理者组成。在传统电力系统中,电力用户始终处于被动“负荷”地位,而在电力市场中,用户则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和能动性。由于电力交易的需要,电力市场中的成员可以在供应者和用户两者之间转换角色。
2)市场客体。普通商品市场的客体是指买卖双方交易的对象,即商品。电力市场的客体与市场本身的发达程度有关,主要包括电力(电量)、辅助服务或期权等。电力市场有别于其他商品市场之处,就在于电力生产、输送、消费必须同时完成,具有供需动态平衡的特殊性。这一特点是其他任何商品所不具备的。
3)市场载体。普通商品市场的载体通常是指网点设施、仓储设施、运输设施、通信设施、交易场所等。电力市场的载体是“电网”。由于电网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常常由国家或其委托的公司统一管理,为了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电网必须对所有成员无条件地开放。
4)市场电价。电价是电力市场的核心和杠杆,是电力市场中传递供求变化最敏感的信号,也是体现管理思想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电价也有其自发性和盲目性的一面,政府管理部门应进行适度调控和监管,保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研究电价的关键是电价形成机制和电价结构。
电价形成机制是指遵循价值规律和供需调节规律,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定价机制。电价结构通常包括电价构成和电价体系两部分。电价构成包括市场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电价体系是指不同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和同种商品价格在不同流转环节的差价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电价体系可以经常变动,它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国民经济的运动而引起的。
随着电力市场的成熟和完善,“电力商品”将不仅仅限于电力和电量,围绕电力平衡存在的各种服务也将成为商品,并在电力市场中大量交易。可见,电力市场中的电价问题更加突出和复杂,电价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建立完整和可操作的电价监督和管理体系,必须研究和推出较为完善和可行的交易电价理论。
5)市场规则。电力市场应该具备各种详细的规则,如市场进入规则、交易规则、竞争规则和运行规则。这些规则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完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并在适当的时间及时修订和完善。
6)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指依靠行政组织、司法组织、经济组织、新闻媒体等,按照市场规则,对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的全过程。市场监管应该具备六项职能,即预见职能、监督职能、判断职能、补救职能、仲裁职能和情报职能。
电力市场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在电力市场改革的过程中,不同的市场成员或利益主体对改革目标的理解和界定也是不同的,这些目标之间常常出现矛盾。例如,政府的目标是保障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战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电力公司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并力图通过各种手段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股东的目标是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企业员工的目标是工作有保障、高收入和自身价值的实现;消费者的目标是保证其能源供应市场的份额和相关投资;环境保护组织的目标是控制电力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电力监管机构的目标是通过竞争实现最优选择和市场均衡,通过监管实现整体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
在电力市场的不同阶段,必须明确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在任何时期,都必须首先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在初期的电力市场中,应更多地关注电力投资和融资,以适当超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的思路建设各类电厂,扩大发电规模,加强电网和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先进、实用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在成熟和比较发达的电力市场中,买方市场的格局已经形成,发电侧和零售侧市场的参与者为数众多,市场力受到监督、制约和控制,改革的焦点应该集中在提高竞争力度、降低电价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运行和交易市场运营的效率和效益,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低成本的能源供应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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