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年推进实施,京津冀城际铁路公司、华夏幸福等投资主体均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但也遇到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一)以企业为主体推动前期工作难度大
城际铁路作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在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必须经历审批核准、环境风险评价、施工质量监管、资金用地保障、军事电力设施协调等环节,需要与发改、交通、国土、财政、环保、电力乃至军队等相关部门、企业沟通协调,而京津冀城际铁路公司作为一家企业,协调能力不足,在难以得到相关部门、企业有力支持的情况下,推进城际铁路项目面临较大困难。
(二)资金筹措难度越来越大
一是融资难度加大。为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全面提升贷款利率、压缩信贷额度,金融监管部门限制原有融资模式。京津冀城际铁路公司项目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外部融资解决,金融市场的变化进一步加大了公司融资难度。二是地方政府投资及支持政策并未配套到位。以注册资本金为例,目前仅北京市足额拨付,天津、河北部分拨付,铁路总公司尚未有拨付。虽有土地支持政策,但三地经济发展差距较大,无法覆盖巨大的铁路投资,还需额外的土地(资源)平衡,造成地方政府投资压力过大。
(三)缺乏联合审批机制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城际铁路建设的积极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明确,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城际铁路项目多属于跨省(市)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项目核准由关联省(市)发展改革委联合核准。城际铁路项目审批权的下放提高了地方政府建设城际铁路的积极性,但由于缺乏联合受理、联合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联合委托行业审查、联合核准批复的机制,导致跨省(市)城际铁路项目分段分区域受理、审批,不同省(市)在审批环节上并不一致,加大了项目推进的难度,也为后续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及竣工验收增加了不确定风险。(www.xing528.com)
(四)地方监管薄弱甚至缺失
按照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工程项目质量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铁工程监〔2014〕61号)的规定,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管,监管对象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或审批的铁路项目,城际铁路不属于该范畴,理应由省级部门监管。但是,地方政府一般没有专门的铁路质量监督部门,也没有技术力量完成相关工作。以京津冀地区为例,目前仅河北省设有铁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但监督项目多为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缺乏城际铁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经验,而北京、天津均无相应机构,无法进行建设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鼓励政策难落实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重点是利用周边土地增值支持铁路建设,是城际铁路筹措建设资金、实现运营财务平衡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落实环节上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支持力度不够,赋予企业的土地开发容量不足,难以满足建设与运营资金平衡要求;二是各地方政府对土地综合开发意见不统一,路径不明确、不一致,与车站建设一体化结合的思路不明确,综合开发潜力受到限制;三是对综合开发用地的实施主体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实际操作存在较大争议;四是土地收益资金返补建设资金的路径不明确,导致项目收益前景不够清晰,社会资本参与风险不够明朗。
(六)公平市场地位缺乏
城际铁路要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效益,必须与国家干线铁路网络并轨运营。目前,铁路总公司在我国铁路建设与运营领域仍处于较强的垄断地位,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城际铁路在入网、委托运营等过程中,由于线路通行权、运营成本、财务清算等方面均不透明,往往需要被动接受铁路总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增加了建设成本投入,且经营收益不确定,降低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另外,在争取城际铁路项目投资建设的主导权方面,也会因参与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带来一些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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