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交通枢纽集铁路和公路客货运场站、港口、机场及与衔接的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各种要素为一体,目前规划、建设、运营的管理和责任主体涉及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的规划、交通、城建等多个相关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协调机制是发展薄弱的根本原因。为了有效集合各要素,发挥枢纽的整体功能和效益,必须建立统一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或协调机制。
(一)城市政府应为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主导者
交通枢纽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更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交通枢纽站场在城市中的具体位置对其在区域及全国运输组织中功能作用的影响不大。但在城市中,场站往往需要布局在工商企业集中、人口密集的地区及周边,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联系极为紧密,其布局对城市的整体发展、运营对城市的秩序以及提供运输服务的便利性等均具有直接重大影响。城市政府作为主导者可以统筹考虑、更集约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促进客货运输设施与经济社会活动、集疏运体系与城市交通相衔接和协调。
(二)城市政府负责综合交通枢纽的统一规划和前期研究
城市政府依据本城市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在充分考虑和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城市功能、产业布局、城市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城市层面统筹协调规划、土地、城建、环保等多个相关部门,对综合交通枢纽各构成要素进行统一规划。城市政府同时负责大型交通枢纽场站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明确枢纽站场的建设内容及其集疏运体系、投融资模式和构成比例,形成统一投资主体或者协调机制。(www.xing528.com)
(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规划、重大项目进行审批和验收
由于构成要素的涵盖面很广,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以及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均难以对城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和重大综合性枢纽站场可行性研究进行独立审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有必要来组织协调这些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批准的综合枢纽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重大运输枢纽站场可行性研究通过审批后,城市政府进一步征求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运营企业的建设要求,组织设计和建设,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最终验收工作。
(四)各方共同投资,实施建设、运营主体法人化
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法人化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项目在决策、建设与生产、经营相互脱节,经济效益低下等弊病。对于港口等可以完全市场融资的枢纽站场,按照市场规则形成投资法人主体。对于具有公益性难以完全商业化运作的枢纽站场,城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建设资本金,作为吸纳民间资本的有效媒介,进而按照市场规则形成投资法人,对枢纽站场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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