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时期,公安县农地规模经营主体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大户和农业企业等四种类型。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村委引领下的行政型经纪组织、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是村庄内生的规模经营者、农业企业则是外部进入的规模经营者。不同类型的规模经营主体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角色定位,体现出不同的行动策略和逻辑。
1.土地股份合作社:行政型经纪组织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由基层政府推动建立的、村两委引领的、村干部担任责任人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组织。在公安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目标在于进行土地整合和实现集体收益。因此,我们认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一种经纪组织。
从理论上讲,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中提出了经纪机制的分析性概念,并认为经纪机制是国家与基层社会的中介机制。在他的研究中,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包括保护型经纪和营利型经纪两种经纪类型,前者是以保护村庄和农户的利益为目标,后者则是以经纪人个人的营利为目标。保护型经纪一般是传统士绅,而赢利型经纪则主要是胥吏豪强。[17]此后,研究者们又提出了内生型经纪、[18]补偿型经纪、[19]新经纪机制等概念。[20]上述研究给我们提供了理论性启发,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身是一个中介组织,存在着中介机制,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它是一个经纪组织。而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身是由基层政府推动建立的、村两委引领的、村干部担任责任人的经纪组织,行政性的力量嵌入其中,那么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型经纪组织。行政型经纪组织的运作机制就是行政型经纪机制,与营利型经纪、保护型经济等经纪机制的差异体现为:行政型经纪组织由行政性力量主导建立的,其组织目标在于完成某种行政型任务,推行国家行政型政策的有效执行。
作为行政型经纪组织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运作遵循行政型经纪机制,其宏观目标定位在于推进农地确权和三权分置后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目标,具体的目标定位在于对分散化的、原子化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整合,进而实现农地规模流转和规模经营,创新集体经济,实现集体收益。而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农地流转中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响应政策号召。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身就是通过政府推动建立的。为了有效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公安县基层政府创新性地提出通过在村级层面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整合村庄的闲散土地,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吸引下乡资本进行规模化生产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因而,一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身就是响应政府政策号召的产物,其初始合法性和合规性来源于政府的行政授权;另一方面,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后,其组织运作也要在政府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并且需要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号召。
(2)村委会主导。土地股份合作社虽然是地方及基层政府推动成立的,但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身是由村庄中的农户组织成立的。在组织成立的过程中,村委会发挥了核心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负责人多为村干部担任。例如,本书所调查的六个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负责人均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书记、村委会副主任等村干部。二是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吸收农户闲散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由村委会出面协商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一个乡土社会中新成立的经济组织,不具有公信力和合法性,而村委会的引领和介入则为其带来了农户基本的信任。村两委“背书”的作用凸显。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日常运作需要依靠村两委的力量。
(3)整合土地。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具体的组织运作中,最为主要的作用是整合土地。通过吸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将闲散农户的土地先吸纳到土地股份合作社,在通过整合和平整,形成了规模化的、成片的土地,便于后续的规模化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在具体的实践中,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村两委的支持下,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农户闲散土地吸纳入社;再通过土地调整、土地交换等方式将入社土地规模化和平整化。
(4)对接规模经营主体。土地股份合作社另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吸引资本下乡,引入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后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具体实践中,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中介经纪组织,将整合好的规模化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农户闲散土地经济价值的实现,促进农村产业振兴和经济发展。
总结上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行动策略,我们认为体现出行政型经纪机制的内在逻辑,具体体现为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联结政府主体与农户主体、市场主体与农户主体的中介机制,并且这一中介机制是在行政推动和行政主导下实施的。从本书案例看来,总体上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行政型经纪组织产生了较好的基层治理效果。
2.家庭农场及农业大户:收益最大化
家庭农场及农业大户的角色定位是村庄内生规模经营者,是村庄中自下而上的内生性的经济组织。经济组织遵循市场化原则,是具有经济理性的组织,其目标在于获取最大化的收益,具体来说包括通过土地规模化经营来营利,以及通过国家政策获取补贴。此外,资本下乡和公司进村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而外来资本与乡土社会的互动状况显著影响资本下乡的绩效。[21]家庭农场及农业大户作为村庄内生的规模经营者和下乡资本,具有内生于村庄的优势,并通过相应的策略促进其经营绩效。家庭农场及农业大户等村庄内生规模经营主体的行动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寻求国家政策补贴。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都是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和规模经营中的重要主体。为了推动我国的农地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政策,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根据土地经营面积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这些政策补贴也是家庭农场和农户大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案例18中,刘军在2013年回来联合永丰村和长河村几个关系不错的人准备开始土地流转搞规模经营。实际跟农户做工作成功是在2013年,签订合同给农户的钱是2014年的土地流转费用,但是他们向国家申请的补贴是从2013年注册家庭农场之后就着手申请了,这样等于就多拿了国家一年的补贴。”
(2)通过村委会及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都是依托于村两委的支持。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一般不与农户直接商量农地流转的事务,而是通过村两委的中介作用来进行的。村两委宣传农地流转政策、告知农地流转状况、搞定不愿流转的“钉子户”,进而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的流转策略,有利于减少与农户一家一户协商的工作量,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被敲竹杠。土地股份合作社与村委会起到的作用类似,并且土地股份合作社也是村两委引导、村干部领办的。
(3)自雇性劳动。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均是一种自雇性质的规模化经营。从经营土地规模来看,一般在100亩到500亩之间。在农业机械化的背景下,这一规模的土地在家庭主要成为作为劳动力的状况下,能够基本完成农业生产经营。自雇性劳动成为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重要的行为策略。一方面,降低用工带来的支出,另一方面,自雇劳动不会面临监督和激励难题,形成一种自我剥削式的高强度劳动。
(4)雇用本地工人。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虽然大多时候都是自雇性劳动,但在农忙或收获的季节,一般仍然需要雇用一定的短期工人帮忙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家庭农场和农业大户这类内生性的规模经营主体,基本上都是雇用本地本村留守农户来进行生产和收获。其原因在于,一方面,让本地农户分享利益,有助于经营主体和组织更好地融入乡土社会;另一方面,与本地农户之间较为熟悉,沾亲带故,能够有效避免监督难题。
总结起来,家庭农场及农业大户等内生规模经营者,其目标在于政策补助和营利,其行动策略包括寻求国家补助、通过村委及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自雇性劳动和雇用本地工人,体现的内在逻辑是内生性经济组织追求收益最大化,其治理效果较好。
3.农业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农地企业的角色定位是外来的规模经营主体,是资本下乡的主要力量。农业企业是外来性经济组织,遵循市场化原则,其目标在于获取最大化收益,具体通过土地规模化经营营利和通过过程政策补助获取收益。资本下乡,尤其是外来资本下乡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下乡资本的“外来性”导致其对乡土社会的嵌入失败,进而可能导致资本下乡失败。[22]因此,作为资本下乡主要主体的农业企业更多地从村庄外部寻求支持,并采取行动策略。具体来说,农业企业的行动策略包括以下方面:
(1)招商引资进入。农业企业,尤其是知名农业企业都是通过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进入乡村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招商引资一方面可以作为政绩,另一方面还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政策,此外还能够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和产业振兴,是一个一石三鸟的事情。因而,地方政府有较大的内在冲动去通过招商引资将农业企业引入乡村。本书中的公安县政府正是通过招商引资将通威公司引入到村庄中进行土地规模流转经营。
(2)寻求地方政府支持。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农业企业也积极通过与地方政府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或者本身已经有了一定的私人关系),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支持农业企业开展工作,对自身有利无害,因而也主动对进入乡村的农业企业通过行政力量进行支持。例如本书案例中,公安县政府要求部分村庄将土地集中流转给通威公司,并判定之前签订的小规模流转合同无效。
(3)寻求国家政策补助。农业企业进入乡村从事农地规模流转经营,很大的原因在于优厚的国家政策支持。对于下乡从事农业规模化种养经营的农业企业,国家政策具有相应的补助,下乡的农业企业也积极寻求和利用获取国家政策补助的机会结构。本书案例中的通威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村庄后,与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签订了农地规模流转经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项目。而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项目是国家政策扶持项目,通过这一项目,通威公司可以获取300万元的补助。
(4)不与农户直接联系,通过村委会和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虽然农业企业在下乡前就与外部的地方及基层政府建立的想要的互动关系,但是对于乡土社会仍然是“人生地不熟”。因而,农业企业一般会依托政府、村委、村干部等行政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来开展工作。以往的研究也表明,作为下乡资本的农业企业由于其“外来性”而更多地依靠政府和村两委等行政性组织来解决问题。[23]在土地规模流转的过程中,农业企业不与农户直接联系,不与农户签订合同,不与农户协商流转价格。农业企业通过村两委和土地股份合作社来流转土地。这一行动策略,减少了农业企业在农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并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了企业与农户的关联和对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