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和三权分置将农地流转激活后,公安县的农地流转基本模式包括:农户—农户的代耕代种模式;村委会—农户的机动地流转模式;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模式。
1.农户—农户的代耕代种模式
随着在农地确权和三权分置政策落实、农地流转激活后,绝大部分的农户土地流转都是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产权整合后,采取市场化流转模式,流出对象多是家庭农场、农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规模主体。但仍有部分农户不愿意进行市场化流转,仍然采取了农户对农户的代耕代种流转模式。
我们通过对罗继斌和罗贻荣之间代耕代种流转的典型案例分析来呈现该种流转模式的基本特征。
案例10:农户罗继斌与农户罗贻荣代耕代种农地流转
甲方:罗继斌(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罗贻荣(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甲方土地转包给乙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包土地四至:东至水旱分家沟为界;西至魏昭举为界;南至谢成举为界;北至欧阳前灵为界。
二、转包土地面积: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1.8亩。
三、转包期限: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无限期,除非甲方本人自己耕种,否则,甲方无权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归乙方所有。
但是,在村土地大面积转包、大势所趋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进行转包,乙方要全力予以配合。在未大动的情况下,甲方无权收回乙方的土地使用权。
四、甲方乙方权利义务:
粮补归甲方,土地支配权归乙方。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村委会留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见证人: 见证日期:
上述案例所呈现的农户—农户代耕代种模式与第三章中由于农民进城、土地价值弱化背景下的农户与农户之间的代耕代种流转模式存在一定差异性。三权分置时期的农户—农户代耕代种流转模式具有如下特征:农民进城时期与三权分置时期的农户与农户的土地流转的相同点:第一,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仍然通过关系网络进行,并呈现出差序性,即农户要流出土地会首先考虑关系近的农户,考虑关系稍远的农户,上述案例中流转双方都是罗姓的亲属。第二,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面积仍然不大,上述案例中流转土地面积仅1.8亩。第三,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的经济价值仍然较小,上述案例中流出农户收取土地的粮食补贴,而流入农户则对土地进行经营生产,不需要再向流出农户付出额外的补偿。
三权分置时期农户与农户的土地流转与农民进城时期的差异性体现在:第一,三权分置时期由于土地本身价值升高,农户与农户间代耕代种的土地流转也会签订书面合同;而农民进城时期农户与农户间代耕代种的土地流转主要采取口头约定。第二,三权分置时期的农户与农户间代耕代种的土地流转中出现了两种土地流出农户回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一是自己耕种,二是土地大面积转包,土地流出农户为土地大规模整合流转、实现更高的经济价值留下余地;农民进城时期则一般只有在自己耕种的情况下才能回收土地。第三,三权分置时期的农户与农户代耕代种的土地流转的合同签订中,不仅包括流转土地的双方,还将村委会引入其中作为第三方见证人,保证合同的公平、公开、透明、合法和有效性;农民进城时期的农户与农户的土地流转主要通过流转双方农户的口头约定即可,并未引入第三方见证人。
2.村委会—农户的机动地流转模式
由于公安县的大部分村庄中都存在部分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在推进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属政策的过程中,将机动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发包流转。机动地的承包款则作为村庄集体经济收入。那么公安县农地流转中就出现了村委会—农户的机动地流转模式。下面我们以汴河村李永清承包机动地的典型案例来说明村委会—农户的机动地流转模式的基本特征。
案例11:李永清承包汴河村机动地
汴河村机动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汴河村民委员会(发包方)
乙方: 李永清 (承包方)
按照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属,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同意,决定对一组机动地经营权进行公开发包。汴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甲方,承包农户简称乙方。现就机动地发包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一、机动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公开发包,时间为10年,即2012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
二、乙方承包甲方的机动地面积为27亩,按每亩每年233元,一年一交,一次性缴清承包款6291元。
三、乙方在经营时,只能种植粮棉油等经济作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乙方享有国家的耕地惠农补贴。
五、乙方在经营时,因经营不善或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申请。
六、如因征地开发等原因,甲方须收回经营权,乙方必须服从交还经营权,在终止承包合同时,承包期未满,甲方只退回当年承包款及青苗补偿。
七、发包期满后,甲方没有提出收回土地,乙方没有提出放弃承包时,按老习惯,甲方将土地继续承包给乙方,但必须每年每亩价格按标准缴清承包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
斑竹垱镇汴河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从上述中案例中我们能够总结出村委会—农户的机动地流转模式的基本特征:第一,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需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再经过村委会同意,体现出村集体资产的公有属性,以及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决策的实践;第二,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需要在乡镇的土地流转平台中发包,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抓包和承包,而不是以往仅仅通过个人关系就能承包,体现出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第三,村集体机动地流转后,承包者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体现出对农地用途农业化的要求;第四,国家耕地惠农补贴均为承租人享有,体现了惠农政策目标群体是土地的经营者而非所有者;第五,机动地流转后,承租人风险自担;第六,征地开发等特殊原因,村集体有权回收经营权;第七,承租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优先继续承包;第八,村委会—农户的机动地流转模式中,承包的农户均为本村的农业种植大户。
3.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模式
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流转模式,是三权分置背景下公安县更为普遍和常见的农地流转模式。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农户零散和细碎的土地整合后,一般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合作社自主经营;二是二次流转给村庄内部家庭农场经营;三是二次流转给村庄外部下乡的农业企业经营。我们首先介绍的农户—合作社模式,指的是农户将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和村委引领下成立的。农户向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一般会经过签订入股协议书和正式入社合同两个步骤。入股协议书的内容一般较为简单,而正式入社合同则内容较为详尽。
长河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入股协议
甲方:长河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模式,经过长河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同意,由长河村民委员会组织,经斑竹垱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成立公安县长河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为依法保护甲乙双方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现就土地入股事宜签订协议事项如下:
一、乙方自愿将承包的 亩,以采取作价入股的方式,交给甲方统一经营管理,每亩作价 元,共计 元折为股权 股,期限为10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乙方入股给甲方的土地,每亩作价 元,出现自然灾害绝收由合作社每亩赔偿 元(参照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三、乙方入股到甲方的土地,按照所占股份享受甲方盈利效益的股份分红,乙方占盈利股份的45%。
四、甲方对入股的乙方,保证优先安排劳动力就业。
五、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劳动安排,否则土地按每亩 元作价,由合作社统一耕种管理。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土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财管所备案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18年1月1日
入股协议书从入股方式、入股价格、分红、优先安排就业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入社合同则较为复杂。
公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转包、入股、出租)合同
一、受让方的权利
1、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
2、如遇征地,青苗补偿费归受让方所有;
3、享有流转土地的救灾补贴资金。
二、受让方的义务
1、按双方协定缴纳方式:①选择一次性付款 ②选择分期付款
2、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如需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发包方当地民工。
一、承包方的权利
1、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
3、如遇征地,除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费归承包方所有;
4、享有流转土地除救灾补贴资金外的惠农政策补贴;
二、承包方的义务
1、在不干预受让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受让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在协调的时间段内,不得延误受让方的生产时间,如延误,视同违约;
2、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闹事,不得破坏受让方种植的农作物。
公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从承包方的权利、承包方的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基层具体的农地流转合同提供了基础。
公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合同
上述长河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合同从土地流转基本情况、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4.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
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模式,实质上经历了两次流转。第一次流转是农户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第二次流转则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将细碎、分散的土地整合后,流转给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均是村庄中内生发展起来的,家庭农场主都是本村本镇的农业大户,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均由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因而,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模式,实质上是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将个体的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整合后,再流转给村内的农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呈现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模式。
案例12:刘贤兵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
刘贤兵回来家里种地经营之后,种的60多亩地跟亲戚朋友之间有的给租金有的不给。对方都是通过口头协议将地转给他。人家地里原来有投入的他表示肯定要给租金,一亩地给了500元,比如,他转的有葡萄架的一家大概有18亩地。刘贤兵表示土地转出的农户没有约定流转的时间,也没有必要收回去,他们目前也在给他打工,既可以收租也可以得工资,他们本身也不存在风险,反而提高了自家的经济收入。但是交给他们自己种的话,自己既没有技术,也不愿意投入太高的成本,更怕承担风险。
承包的80亩地与合作社签协议是以按平方米,每平方米0.5元的租金形式付的。这80亩都是堤外地,这是有风险的。跟村里签的流转协议,其他的条件是村里一年每亩100元的管理费。村里收的管理费,对他的扶持和帮助主要是铺路。不会与村民产生什么纠纷。村里没有政策扶持。没有补贴,相关政策也不太了解。只有扶贫办给的3000元,说是他带动十多户贫困户,算是一种奖励金。每一年给他打工一个人做事最低有5000元。刘贤兵承担这八十亩土地的价格是低于市场价的一半,这是因为当初刘贤兵在和村委协商的时候有提出自己的要求,一方面主要是平整的旱地即可,就算在堤口之外也可以,另一方面村委得知之后正好有堤外的百亩多地,因被防洪堤与大块土地相隔而不方便被大的市场主体流转,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将防洪堤外流转给刘贤兵耕种,发生洪涝灾害时村委和国家无责任和义务进行补偿,同时将价格定位为1平方米0.5元。
案例13:刘军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
刘军在2015年开始流转土地时,当时跟他们谈的价格是500元一亩,现在周边的农户的土地交给别人代种,主要种植粮食。农户自己交提留,老板拿补贴,不给租金。从去年开始承包土地一样会有限制,他在丁提拐村流转的80亩地的协议是500元一亩,刘军负责替农户交提留,再给村里50元一亩的管理费,国家直接补贴给农户的钱直接打到农户账户上,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附属条件。他是按平方米走的,一平方米大概四五毛钱。因为那个地基本上属于半抛荒地,这个地也是户里的正常耕地,但是这种地是只种不管的状态。他去那边租的80亩地是他直接对那边的户承包。一亩地50元管理费每年的支付和跟农民交提留都是在年底交纳。
刘军表示他去毛家港那边签订合同和经营过程当中,他们这边村委没有给他什么帮助。他们在那边的用工是:男工120,女工100。一个劳动力一年大概有5000元左右的收入。从他自身出发,他一年一亩地大概用十来个工人。他自己这二三十亩地是用本地的工人,用九组的工人。他们这边用工大概有三四个工头,全体工人是五六十个人。工头和工人协商这个耕地过程,有过矛盾,但是问题不大。他们这边自己家庭农场的名字叫:公安县刘军家庭农场,他注册的地有一百六七十亩地。他实际土地有两三百亩地,但是边缘的一些土地他不要了,没有划分为流转土地,属于代种。这个代种都是外面的,他实际种植吊瓜100亩。代种的土地在寿祠桥村,这些土地别人已经收回去搞虾稻去了。当时代种是在2015年,是因为朋友牵头。这一百亩大概有十多户,当时代种的土地主要经营种植粮食,那边主要是水田。大规模种植粮食纯收益是1500左右。当时种植水稻他经营了两三年,但是收益不大,而且很累。那边土地是他们村要流转收回去的,他自己也不愿意搞了。当时除了精力问题外主要是土地问题,其次是资金问题。他当时种植的规模不小了,但是没有获得任何补助也不了解相关补助政策。刘军表示开始也是想在本村发展协商差不多两三个月。当时农户不愿意调整,没有协商好,所有才选择了外面。当时协商过程中是自己独立完成的,他表示他们政策倾斜、资金扶持一样都没有。他们去银行申请贷款都很难。但是他们家庭农场去银行贷款会有一定优势。
刘军在2015年开始流转土地时,也尝试在双石桥本村流转,但是因为本组人不愿意流转,土地不成片,自己挨家挨户做了几个月的工作也没有效果,于是开始托关系去别的村子流转,自己只需要跟对方的村委合作社谈好流转的价格和管理费标准即可,剩下的沟通协调问题都丢给村委,自己反而轻松不少。有在流转过程当中不愿意流转了的情况,解决方法就是把土地还给农户就可以了,但是这个也是有合同限定的。刘军跟丁提拐村签订的协议是6年期,因为他们属于高投入产业也不会签得太长,如果再想做别的可以续签。虾稻一般签10年。合同同时规定了土地上涨的幅度。如果在合同期限内经营管理不善,没有资金往里面投入了的情况,村里会出面回收。
案例14:黑山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
周行兵的家庭农场注册使用的名字叫黑山家庭农场,于2015年注册。农场主周行兵表示家庭农场也是和合作社签订的协议,然后合作社去完成土地流转,没有直接和农户要地,并且是今年才重新签订的协议。之前周行兵与村里有协议,但是后来一个广告公司把田全部都收走了,周行兵需要重新和村委协商转换新的合适的土地转包回来。农场主周行兵在2015年正式注册到2019年这一期间给村里的流转费是300元一亩,另外还要交提留。周行兵后来包转过来的土地是1000多元,并且包含管理费。其他人从村里承包的土地流转费是1200多元,因为他们是本村的家庭农场,他自己包转,所以就便宜了200多元。管理费就不用交了,这1000元就包含管理费了。(www.xing528.com)
该家庭农场有按照660计算的120亩地,2015年到2017年一直种植水稻经营,2018年才将稻田挖改成了虾稻田,现在主要是用来经营虾稻,稻田只是为了给虾子遮挡阳光,虾稻田的主要产值在于虾子的售卖。周行兵表示2018年之前一直保本,今年才开始有收益,去年虾稻投入了30多万元,去年没有保本,今天才开始赚了一点点钱。虾稻全部由周行兵自己售卖,没有公司定点采购。除此之外,周行兵家也有一部分旱地。周行兵一亩地差不多用10个工人。150一亩一个工人,除了打药撒种之外,其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这边基本上种植中晚稻。该村村委还是比较偏向于搞集中规模的经营。在虾稻成熟之前,周行兵去年出去打过工,今年还没有出去。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知,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地流转模式中,从农户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第一次流转与农户—合作社的农地流转模式是一致的,都是政府推动和村委引领下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农户分散性、细碎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入合作社中进行整合。而从土地股份合作社到家庭农场的第二次流转中,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不与村民直接发生关系,与村委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直接签订流转协议。第二,家庭农场都是本镇本村人开办和运行,但家庭农场一般都不在本村民小组进行农地流转,避免与农户发生直接关系;更多地在本镇其他村组流转土地,通过直接与村委及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家庭农场的承包费包括付给农户的流转费,还包括给村委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费。第四,最初的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注册)更多地采取了代耕代种的流转模式,在公安县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政策后,为了规范农地流转情况,所有的大规模农地流转都必须经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中介作用,同时在公安县各乡镇的农地流转交易平台上进行流转,并在乡镇财管所备案。
5.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模式
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农地流转模式,实质上同样也经过了两次流转。第一次流转农户将分散的细碎化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第二次流转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分散的细碎化的土地整合后,再流转给农业企业用于农业产业化生产和经营。农业企业一般来源于村庄外部,通过政府的招商引资或公安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招投标进入村庄之中。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农地流转模式中,从农户到合作社的第一次流转,与农户—合作社农地流转模式、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地流转模式是一致的。从土地股份合作社到农业企业的第二次流转中呈现出差异性。下面我们通过典型案例来呈现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农地流转模式的基本特征。
案例15:车家垱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与通威公司的农地流转
通威高标准虾稻(鱼)养殖基地经营合同
甲方:公安县车家垱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永忠
地址:公安县斑竹垱镇车家垱村
乙方:天门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
地址: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为加快公安县树振兴战略进程,加速现代农副产业发展,促进淡水养殖向高科技、商效益、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模式发展,满足乙方进行高产、高效基地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土地(或水面)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出租土地/水面位置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水面坐落于公安县斑竹垱镇车家垱村,其具体位置及四至界限、面积等以实际确定的为准。
第二条 租赁土地面积与用途
双方商定租赁土地/水面面积1097亩。甲方最终交付承租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经双方认可的面积为准。本合同最小计租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忽略不计。每亩以667平方米计。
第三条 土地权属
3.1甲方土地为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用方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2若甲方提供权属有瑕疵的土地/水面供乙方租赁使用导致乙方产生经济损失的,均由甲方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条租赁期限与续租
4.1租赁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2合同租期届满前六个月,甲方应书面征询乙方是否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5.1土地租金单价:前5年每亩400元/年;从第6年开始,后续租金在上一周期的基础上每年增加63元/亩。甲方已对合同项下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验证和评估,综合考虑了经济调控、市场行情变化等各方面的因素,故上述价格在合同租期内一律不予调整。
土地股份分红单价:乙方每年按照267元/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固定分红。时间与土地租金支付同步。
5.2 基地建成后经营方式为乙方自营。
自营基地在实际投产经营开始,按267元/亩/年的标准每年分红给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同时,对基地区域中服务生产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需由甲方提供的共同生产服务,按80元/亩从乙方经营收益中以分红方式支付甲方。
5.3 租金的计算
前5年租金总额加分红:747 元/亩×1097亩=819459元。第6年至2027年12月31日,每年租金总额加分红: 810元/亩×1097亩=888570元
5.4 支付方式:一年一付
5.4.1 第一年的租金及分红:2018 年2月底按双方约定土地面积,乙方在验收土地/水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分红。土地交付和验收超过2018年4月1日的,不再计付2018年的租金和分红。
5.4.2 后续周期的租金及分红
在上一年内即将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年的租金及分红,甲方应在上一年即将结束15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合法等值税费发票。
第六条土地交付与验收
6.1 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用地面积减少,对因此减少的面积,甲方须另行调整不足,对于发生灾害政府给予的补贴,归乙方所有。
6.2 合同履行期间,如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甲方土地上投入的固定资产(渔业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流动资产(根据池塘内水产养殖品种、规格、数量),乙方与甲方共同约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按当地合同期拆迁政策及水产市场行情评估作价进行补偿,甲方在补偿方案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交但未使用时段的土地租金,土地腾出时间以政府回收土地时双方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6.3甲方交付的土地/水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清理,包括但不限于种植的农作物、树水、花草、木头、房屋、厕所、排水或浇灌构筑物、塔楼、机井等。
6.4达到土地交付条件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接收土地。乙方按照约定对甲方交付的土地进行验收。符合交付条件的,乙方开具验收证明。甲方取得乙方开具验收证明之日为租期与租金起算日,完成土地交付义务。甲方通知乙方验收交付,乙方无理拒不或拖延验收,则乙方收到甲方交付通知之日起第十日视为甲方已经交付土地。
第七条 租赁期间甲方的义务
7.1租赁期间,甲方提供租赁园区范围内的进排水渠、道路等现有基础设施供乙方使用,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可根据养殖需要建设池塘,道路,生产、生活设施等。
7.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甲方已有供水、供电设施的应独立安装计量表,并按规定交付电费、水费(水费仅限管道自来水,不包括河渠用水)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甲方农业电价、农业水价缴纳标准同价计算。
7.3甲方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协调处理相关纠纷。租赁期间,乙方因生产和管理需要建设管理用房、场地及相关基础设施,事先应征得甲方同意,协商决定基建方案及位置,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报批手续。
7.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按乙方的用工规定和条件,经乙方考核合格后优先聘用甲方成员;临时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成员优先。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租金,但应提前开具符合国家财税政策规范的票据,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未提供相关票据的,乙方有权不予支付。
8.1.2甲方尊重、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意乙方自主决定自营基地内养殖单元承租人的变更,自营基地内养殖单元承租人不得与除乙方外的第三方签订承租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甲方村民。
8.1.3甲方承诺,标的物系甲方合法取得和拥有且无任何权属瑕疵和纠纷,有出租和转租的权利:标的物未同任何个人或单位(村、社、组等)存在权属、权利争议,同时未与任何第三人签订或实际存在或遗留任何有损乙方承租权或任何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合同、情形: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符合一般养殖情况下正常和安全地使用。
8.1.4甲方确保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用电、用水,确保施工道路通畅。
8.1.5甲方保障乙方主进水渠、主排水渠引水、排水通畅。塘口交付乙方后,由乙方做好日常生产维修保养工作。
8.1.6甲方负责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养殖用水,并做好进水总干渠日常水质监管工作,若发生水体重大污染,甲方应尽其所能采取措施降低乙方的养殖损失,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的责任主体进行追诉、处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主体,根据处罚结果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8.1.7 除乙方无故迟交租金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断路、断电、断水。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导致断路、断水、断电的,甲方都应当提前3个日历日书面通知到乙方。
8.1.8甲方负责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供水电气通信单位和周边的关系,确保乙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8.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乙方享有对标的物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有权自主变更养殖单元内承租人。
8.2.2乙方享有合同期满后的优先租赁权。
8.2.3乙方有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义务。
8.2.4乙方应协助做好园区内公共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经甲乙双方确认属乙方过错造成的人为破坏,须照价赔偿。乙方对自然损耗不承担贵任。
8.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 合同解除后清算或补偿
9.1租赁期内,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尚未顾行的无须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期间的已付租金,甲方应当自权利义务终止后的15日内返还给乙方。
9.2租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租的,乙方投入的机械设备(动产部分)及钢结构等可拆卸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无偿给予三个月的处理期限。绿化工程形成的地上附着物资产(含花、草、树木等)为甲方所有,由甲方处理。机械设备及钢结构资产部分如甲方需要,在同等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9.3乙方投入建成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按行业规则折旧后出让或无偿赠与甲方。
9.4租赁期内,因甲方违约收回租赁土地或伪造出租权利文件致使本合同被司法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乙方投入建成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地下管线)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价值、乙方经营性损失,为搬迁发生的搬迁费用以及土地复垦义务发生的费用等财产损失。
如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的,乙方收到甲方收回租赁土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聘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30日内无法就聘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时, 甲乙双方依法依规选定评估机构。自评估意见送达之日起60内完成补偿支付事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清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按应缴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滞纳金:迟交达3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土地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迟交达30个日历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租赁期内,甲方违约收回租赁土地或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除依据本合同约定补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之外,尚须按照租用土地一年的租金及分红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向甲方支付所租用土地一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10.4乙方有权自应付甲方租金中直接扣除甲方应付乙方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经济损失。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与债务可以相互抵消。
案例16:长河村村委会与通威公司的土地平整协议书
斑竹垱镇长河村土地平整协议书
甲方:长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门通威生物科技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平整项目工程甲乙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项目工程内涉及农户的协调,保证工程顺利推进。如人为阻碍造成停工,影响施工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协助规划项目配套工程。
二、乙方责任
1、项目工程范围:对长河村“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十四组、十五组、十六组、十七组”的农田进行改造平整。
2、工程完成时间:2018年4月12日开始,5月10日前完成。
3、工程质量及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改造的标准要求施工,不误农时。如果不按照标准时间按质、按时完成,造成贻误农时,影响施工进度、影响农业生产,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2018年4月11日
以通威公司为例,我们对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农地流转模式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第一,农业企业中知名大企业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的,而不知名的小企业一般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招投标进入。第二,知名大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政府政策支持,在于基础政府及村庄土地股份合作社商谈及合作的过程中具有更强的议价权,而小企业的议价权则较弱。因而与小企业合作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反而更能维护农户和村庄的利益。第三,农业企业不与村民直接发生关系,而是与地方及基层政府、村委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联系。第四,农业企业参与的农地流转,均需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中介作用,并通过土地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流转,并在县、乡财管所备案。第五,农业企业进入村庄不仅通过流转土地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可能会承担其他农地改造、农地平整等项目。例如通威公司就承担了长河村的土地平整和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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