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2013年首次提出,并于2014年完整表述并在全国推行实施的。三权分置制度实质上是对农村土地的权能的调整,而产权权能的有效实现需要以权属的清晰界定为基础。因此,在三权分置制度实施前,我国已经全面开展了农地确权登记工作。通过农地确权、登记、颁证,保障了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主要是承包经营权)的清晰界定。农地确权政策是先于三权分置制度的。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思路。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目的在于激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农地规模经营。
三权分置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流转,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以往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权属于农户。土地制度的约束下,农地流转仅能够在村内农户之间流转,是一种基于社会关系的低价值流转,具有非市场性。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且经营权可以并且鼓励流转。这实质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入了更大层面的农地流转市场之中。农地流转不仅仅局限于农户与农户之间的互换,还可以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等市场性组织之间进行流转。三权分置实质上促进了农地流转的市场化,使得农地流转的经济价值得以提升和有效实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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