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转包纠纷并不能全面包括当时公安县所有的土地流转纠纷类型,由契约模糊所引起的土地流转纠纷构成了另一大纠纷类型。著名学者张静在研究农村土地纠纷时认为,在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未经区分的社会关系结构下,不存在包含限定合法性声称的统一原则系统,结果导致的是土地使用规则的多元并存和选用竞争,由此产生了社会规则的不确定秩序。[22]这一描述概括了农村土地治理的基本特征,也适用于公安县本阶段的土地流转。如前所述,当地大多数村民在签订土地契约时更乐意使用口头契约,即使村民之间签订了纸质契约,契约中同样包含了很多模棱两可的内容。这种情况的出现,加剧了矛盾纠纷出现时,村民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则对契约内容进行解释的情况,契约本身的约束力也会随着流转利益关系和双方力量对比而发生变化,使得契约成为了一种更具有灵活性的约束框架。因此,契约能不能发挥作用往往要视场景和双方的关系而决定,发挥怎样的作用则要看对规则解读时所采取的逻辑是什么。在第三章中,本书描述了当地存在双方关系较好时可以违反契约的现象,本阶段这种现象则较以往更加普遍。就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违反契约最多者往往是代耕他人土地较多的村民,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方面,因承担较多提留及其他相关费用而不愿意继续代耕的情况。如前所述,2006年之后村民承担的提留及其他相关费用虽然较以往大幅度降低,但是个别年份却因为公共设施建设而需要额外支出300-500元的额外费用。如2008年寿祠桥村村委会便因村内道路硬化而要求村民经营每亩地必须支付300元的修路费。与此同时,2010年之后当地收取提留的费用也较2006—2009年间略有增加,达到了每亩地100元以上的水平。由于先前村民在重新确立代耕关系时多会规定补贴由土地承包者所有,其他费用由代耕者承担,所以部分代耕土地较多者便产生了抵触情绪。也正因为如此,部分代耕者便打算结束与对方的代耕关系。在双方关系较好或者血缘较近的情况下还可以就此问题进行一下协商。不过,有部分代耕者却会因为协商无果而强行违约。此时,他们既不会缴纳村委会要求缴纳的费用,也不会继续耕种代耕的土地。实际上,这就是变相地将土地交还给了承包者,此举也难免会引发双方之间的冲突。
“要说那几年的话,提留也不算是多,就是修路这个事要得钱多。有好几年,我记得每亩地都交了200~300元,加上之前就要缴纳的60~80块,基本上就得300~400元了。那时候我们村政府常年收的提留就是60~80元。不过,2010年之后也增加了不少,一年得100多块。当然,2010年之后也不是每年都得交这么多。有的代耕别人土地多的,又拿不到补贴的村民就不想种了。2008年一亩地给几百块修路费,又没有补贴拿,种地的钱还不够成本。有的村民就跟人协商让别人出钱,或者是把地还给别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协商一下就完事了,毕竟都是亲戚、朋友。但是有的也会发生矛盾,代耕的把地一扔就不管了,村委会收钱也不给。”[23]
另一方面,因支付较多土地流转租金而不愿意继续代耕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农业专业经营户与土地承包者之间。这些农业专业经营户为了获得较高的农业经营收益通常会选择种植经济作物,并试图流转较多的土地。他们流转来的土地并不一定都来自亲戚和朋友,有些土地甚至需要花费300~500元的租金才能流转来。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农业专业经营户都能通过经济作物的生产而获取高额的利润。他们中的经营失败者便不愿继续支付高额的租金,或者想要将土地退回给土地承包者。由于支付高额租金的情况多发生在相对陌生的村民之间,因此流入户试图减少租金或者是退回耕地的做法通常会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同时,当时的口头契约和不太完善的纸质契约一般不标明具体的流转时间,这使得双方更易于就此问题发生冲突,并且难以通过契约重新调整彼此的关系。
从以上两点的描述中不难看出,代耕者不愿意继续执行契约的情况多由利益原因而引起,在处理这类矛盾时却没有统一的“模板”。随着双方关系和调解者对于契约的解读方式的不同,矛盾可能会及时化解,也可能进一步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事实上不仅是代耕者会违反契约,土地承包者也可能会通过提前终止契约的方式索要回自己的土地。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代耕者没有给付租金或者是给付租金过少,且又有新的对象愿意支付高额租金流转土地时。在2008年之后,公安县合作社的兴起,特别是一些由村委会主导的合作社的兴起,使得出500元租金租赁村民土地的现象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于是,就有少数村民希望能够索回让其他村民“低价”代耕的土地。可以说,这种情况与代耕者违反契约的逻辑类似,契约的模糊性为违约找到了突破口,矛盾的处理方式则依旧会将矛盾导向不同的方向。(www.xing528.com)
同时,村民在土地交换时也可能会因为契约的模糊性而引发双方之间的纠纷。在之前的阶段,村民偶尔也会互换土地,互换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方便生产,较少牵扯利益关系。由于土地价值低下,互换了土地的村民并不会在意彼此之间土地肥力的差异。随着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土地的产值与此前相比有了巨大的提升。一些在之前阶段或者是本阶段早期与其他人互换了土地的村民便有了违约并希望能够与对方调回土地的想法。与代耕契约不同的是,土地互换契约完全是口头协议,甚至其中很多人并没有去村委会备案。如此一来,对于契约是否有效的解释便极具灵活性,常常会随着互换土地双方的关系、调解的参与者以及他们所运用的解释原则的不同而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出现同样导致了矛盾纠纷发展方向的不同,如果协商不当甚至会发展为不可调和的冲突。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特殊类型的流转纠纷也是因契约的模糊性而造成。不过,这种纠纷一般不涉及耕地的流转,而是涉及了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的流转。相较于耕地而言,当地村民的自留地不能严格地算作集体土地,村委会也不对其进行分配和备案。当地大多数村民自留地的面积在2~5分之间,主要用途是种植蔬菜。如果村民长期外出务工,那么他们多会将自己的自留地一同交给他人代耕,或者是交给住在自家附近的亲戚照看。如村民刘昌云便将自家2分自留地交给了自己的兄弟刘昌林看管,流转时其只嘱咐刘昌林不要让其他村民侵占自己的土地,而对于产权是否过户给对方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说明。平日里,刘昌云在外务工并不会关注自留地的权属,然而之后的征地问题却引发了自己与兄弟之间的矛盾。当时,房地产开发商共对这2分土地共赔偿了34000元,刘昌林却认为自己从九十年代开始就耕种这2分土地,土地的产权早就应该归其所有。在矛盾发生之后,双方多次进行协商,村委会也多次介入其中,但纠纷依旧没有得到化解。
总体而言,因为契约模糊性而产生的流转纠纷并不一定会发展成严重的冲突,但社会规则的不确定性却使得调解时常常出现不同的结果。在1989—2005年之间,虽然村民之间的流转契约也存在不少模棱两可的地方,但村民依据的社会规范主要由“熟人社会”中的关系逻辑加以支撑,使得村民即使爆发矛盾,也能通过社会惯习规定的内容找到合适的化解方式。到了2006年之后,由于国家政策的逐渐完备以及受到了惠农补贴的影响,让原本能起到约束和调节作用的社会规范不能再轻易发挥作用,而现行多元社会规则背后的主导逻辑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因土地契约模糊而引发的纠纷虽然多由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但在本阶段却表现出一些与此前不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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