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历来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区。有学者在对山西、辽宁、浙江等9省的农户进行跟踪调查之后提出,农业补贴仅对非粮食主产区农户的转入行为有明显的抑制作用,但并不会显著影响粮食主产区农户的流转行为。[16]不过就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2006—2013年之间当地的土地流转却随着惠农补贴而出现停滞。当然,停滞并不意味着流转的彻底暂停,而是较之前出现了大幅的减少。
如前所述,本阶段村民们往往会收窄代耕对象的选择范围,由此大多数村民只会将土地交给自己还能继续种地的父母或不外出务工的兄弟。如果交给自己的父母耕种,那么就无须支付任何成本,交给自己的兄弟代耕则可以围绕费用进行协商。可以说,这种情况下的代耕已经不能再严格地算作土地流转。交给父母耕种可以视为家庭内部事宜,交给自己的兄弟更多带有的是“帮忙”的属性,具体收多少钱完全可以不按当时流行的代耕规矩来办。同时,当地也出现了这样一种新的情况,即代耕变成了给予留在农村兄弟的一种资助或者是补偿。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发生在自己及家人已经在城市居住,家中又有老人需要留在农村的兄弟照顾时。当然,即使留守的兄弟没有给父母养老的需要,他们也可能会将土地交给自己的兄弟打理,寿祠桥村民周行兵家便是如此。周行兵的兄弟一家在2000年左右开始着手搬入城市生活,2006年之后基本只有过年过节时才在农村居住。因此,周行兵的兄弟便把土地交由其打理,除了少量的提留及其他费用之外周行兵不用支付其他费用,也不用给自己的兄弟赠送粮食作为谢礼,甚至连惠农补贴也全归他所有。由上述事例不难发现,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已经发生了暂时性的转让,只是转让发生在扩大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并不是实质上的转让。如果土地被征收或者被流转给家庭外的村民,那么所得利益依旧归土地原承包者。可见,当地虽然有不少人像周行兵一样经营着自己兄弟的土地,但土地的实际承包权仍归属自己的兄弟,自然围绕承包权而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归自己的兄弟所有。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2006—2013年之间丈夫出去务工而妻子在家务农的情况也较之前阶段有所增多。按照当地平均每户5~7亩的承包地面积计算,农民种植常规作物的收益每年可以增加2500~3500元。如果再种植一些经济作物,那么务农的收益就会变得更加可观了。因此,一些年纪较大,缺乏相应技能,且家中有孩子和老人需要照顾的妇女便会选择安心在家务农,而只让丈夫一人在外务工。
“那几年呢,土地流转的情况不多,还是之前流转的比较多。那几年有需求的大多是交给自己兄弟去耕种,有的给几个钱,有的钱都不给,给点粮食或者是肉之类的。都是自己的兄弟有什么好计较的?关系不融洽就不交给自己的兄弟了。还有的村民自己的父母身体还比较硬朗,就留给父母种了,那就更谈不上钱不钱的了。要是交给外人就不一样了,那得拿300~500吧,不然为什么让你代耕啊。当然,也有那关系比较好的远亲、朋友或者是同组的,大家可以协商一下少给几个钱?不过这样的话谈得不好了容易伤感情,所以村民还是喜欢让自己的家里人种,免得日后引发矛盾。还有的一些年纪大的老人,孩子都出去打工了,让自己的亲戚帮忙种一下。亲戚帮忙种植的话,粮食还是归老人的,交钱的时候老人给几个钱,亲戚帮忙交一下就行了。不过,2006年之后这种情况不算多,因为有补贴了,都是孩子帮忙种的。有的村民专门让自己的老婆在家务农,连父母的地都一起种了,收成也就是家里一起分。”[17](www.xing528.com)
可以说,惠农补贴政策造成了流转关系的转变,而这种转变又约束着村民的流转行动。1989—2005年之间,由于土地价值的低下,流转双方之间并不涉及太多的利益关系,流出方主要目的是保住耕地,而流入方则是无法出村务工情况下做出的被动选择。然而,惠农补贴政策的实施使得从事农业生产变得有利可图,这就使得流转关系的发生必须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在完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形成之前,流转关系的发生又不得不将受到村庄社会关系的影响。经济利益掺杂社会关系,村民可能不是损伤社会关系就是损失自身利益,最糟糕的情况则是在两个方面均难以获得好处。由此,相较于关系陌生或者没有血缘关系的村民而言,有流转需求的村民更乐意将土地交给自己的亲人耕种,或者干脆让自己的妻子留守务农。在这种背景下,村民虽然请人代耕的需求仍旧旺盛,但流转的现象却较之前有所减少。因此,本阶段大多数流转关系仍为之前所达成,私人之间新发生的流转关系则相对较少。
不过,当地在2010年之后也出现了农民合作扩大生产的趋势,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其一,以荆桥果蔬合作社为代表的联合生产模式。荆桥果蔬合作社虽然2013年才申办合作社执照,但此前已经开始运作。其运作的模式是合作社选定经济作物,提供技术指导,农户按照合作社的要求各自种植,作物丰收之后再统一由合作社寻找买家。如果销售效益不错则可以进一步探讨土地流转集中的问题。2013年之前,加入的村民分别种植了葡萄和吊瓜,但都因为市场行情不好而无法获利,合作社也变得名存实亡。其二,以农业专业户为中心的联合生产模式。如前所述,村民范金星早已开始了土地流转,2008年后范则加快了土地流转的步伐。当时范所在的小组荒地较多,其就产生了集中组种荒地和无心再种地村民土地的想法。在此之后,范因为集中的土地开始增多便打算进一步集中全组的土地,即愿意流转土地的村民将土地流转给他,而不愿意流转的村民同样可以按照他的要求进行统一生产。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成熟和乡村社会内部的种种矛盾,范金星的尝试并没有取得成功。最终除了少数先前流转来的土地外,范金星并没有如愿整合全组土地。其三,以村委会为中介的联合生产模式。在2010年之后,由于国家对于土地流转的政策逐渐放开,当地政府便开始着手推动由村委会整合村内荒地的经营模式。由于多数村庄的荒地并不能连成一片,所以整合荒地的行动就变成了“整合+流转”,即整合的同时流转荒地附近的土地。当时,村委会通常会给付愿意流转的村民每年500元的流转费,集中土地之后再交由村内一位村民或者合作社统一经营。因为制度上存在许多漏洞掉,使得不少人钻了空子,所以采取这一经营模式的多数村庄并没有如愿完成流转,或者在流转完成之后并没有取得经营上的成功。即使有少数村庄取得了经营上的成功,也会因为流转问题而存在不少纠纷隐患。
以上三个案例同样证明了村民的流转意愿并没有减弱,只是土地价值的恢复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村民的流转行动。由此看来,高额的利润依旧可以刺激村民流转行为的发生。但是,因为国家政策、市场条件、农业技术等原因的多方面限制,村民的尝试往往会以失败而告终。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发生在农户之间的代耕行为,还是依托于农业合作社、专业种植户、村委会的土地流转都无法蓬勃发展。除此以外,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也是抑制村民流转行为的重要原因。在2006年之后,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的行为在当地虽然不算是普遍,但每村都有村民尝试。以村民田德村为例,其开始种植黄桃的时间大约在2008年。田德村每亩土地的前期投入大约为300元,后期的成本则主要为人工、农药、化肥等,一年在500~800元。黄桃的生长周期大约为3年,到了第3年便可以采果贩卖,第4年则开始进入盛果期。虽然有3年的周期,但从第3年开始,田德村每年从每亩所得的收入便可达到1.5万~2万元。由此看来,其种果树的收入基本与常年外出务工者在同一水平。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村委会多次询问其是否有意愿流转土地,田德村都断然回绝了村委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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