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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纠纷治理:制度、利益和主体探究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对于多种主体间的土地流转规定,是当前农地流转纠纷产生及其治理的一个基本背景。

农地流转纠纷治理:制度、利益和主体探究

1.制度变迁是农地流转纠纷治理的结构性因素

制度变迁对农地流转纠纷构成结构性背景因素,具体而言,制度变迁体现出农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到物权的转换。物权的明确化,使得农户对于承包经营权的认识得到提升,也使得农户手中的承包地更具有自有产权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承包地流转更能够反映出农户经营意愿。同时,由于土地入市相关制度规定,农户承包地在当前市场要素流动中受到各种限制。此种制度设置规定了农地流转的基本方式,例如转包、出让和商业流转等等。其中对于多种主体间的土地流转规定,是当前农地流转纠纷产生及其治理的一个基本背景。因而,从制度变迁的维度分析农地流转纠纷,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制度变迁如何影响到农地流转的基本类型发生,二是制度变迁对于各类农地流转主体的影响,三是制度变迁如何影响到各主体间的农地流转行为及其特征。

2.利益价值是农地流转纠纷治理的制约因素

土地价值的多元化对农户土地流转造成重要影响。土地价值多元化体现在:一是土地产出的利益价值,主要指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所能够带来的直接利益。二是土地的经营性价值,指的是农户通过将土地作为经营性资产所能够获得的价值,例如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三是土地作为市场要素的潜在价值,指的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在获得商业开发下能够获得的潜在价值。农户对于承包地的土地价值估量,在不同的时段内,价值的大小不一。例如,在1989年—2005年,农户承包地由于具有债权属性,即农户在使用承包地时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产出作为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土地价值并不能够完全转变为农户的直接收益。同时在税费、提留等支出情况下,农地价值实际上受到严重的影响,农民选择抛荒而外出务工,即是直接体现出农地价值处于较低的水平。而在2006年至2013年,由于国家取消农业税并开始大规模推进惠农政策,各项补贴与承包地相关联,种粮能够获得补贴,进而提升了农地价值产出水平。从进入2014年以后,由于三权分置以及资本下乡,导致农地流转市场逐渐活跃起来,土地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而大幅度增值。(www.xing528.com)

3.多元主体介入导致农地流转更为复杂化

农地流转是各类市场主体和产权主体的能动行为,在市场化背景下,多元主体介入导致农地流转关系趋于复杂化。首先是市场主体的大量介入,包括新型经营主体、外来企业、合作社以及集体经济等各类形式的主体在农村经济活动中逐渐凸显出来。这些主体与农户甚至存在着包含关系,因而农民与这类市场主体的土地交换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其次是各主体间行为逻辑的差异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策执行者——基层政府、集体产权所有者——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者农户以及其他市场类主体,在各主体的利益交换过程中,包含行政逻辑、自治逻辑以及市场契约逻辑等因素的复合。土地流转纠纷的诸多问题,体现在各种逻辑复合所构成的内在张力导致纠纷难以协调和有效解决,有着显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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