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及村治模式
“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调查研究表明,在承包地流转纠纷解决方面,郭翔宇、王颜齐提出解决农户与村干部之间土地流转纠纷的对策包括,提高农民素质和组织化程度,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农地流转制度,健全农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49]
2.政策及法治模式
彭卫兵分别从调解、仲裁、诉讼三方面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解决机制。[50]陈丹,陈柳钦认为农村土地纠纷并非总是洪水猛兽,需要从两个维度加以标本兼治:一是从长远视角来看,在源头上加强制度建设,消除土地纠纷产生的社会基础;二是从短期视角来看,构建和整合纠纷解决机制,使既有的土地纠纷得到及时疏解。[51]曲颂等认为:第一,鉴于土地确权有激发纠纷的风险,各地在确权过程中应有效规避风险:一方面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确权时点,罗必良、刘茜提出强化农地流转的组织化与契约化,是缓解流转纠纷的重要方面。文章进一步指出,将耕地质量保护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结合,胡勇、雷雨若认为调解土地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需要完善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公共政策,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系统性,关注隐性化的人地耦合与偏离这一矛盾,从利益协调的角度与公共政策的视角去寻求土地纠纷的化解,去规划应对当前土地纠纷的具体的公共政策,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52]胡勇认为各种力量在土地资源所涉及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利益失衡而产生纠纷,这些纠纷通过正式制度设置与非正式制度安排加以化解,促使乡村社会的管理将转向较科学的乡村治理。[53]白呈明从人民法院的调节与审判、乡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农经部门的调解与仲裁、乡镇日常工作的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部门的特殊解决机制等方面呈现农地纠纷的治理机制。[54]胡勇、陈利根认为:在转型期的中国,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呈现诉讼增多、司法取证困难、审结案件余波无法平息等情形,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在维护好民族文化稳态延续的前提下,借鉴各民族化解土地权属纠纷的经验与智慧,充分挖掘并发扬民族文化拥有的土地资源利用与维护的知识技能。[55]
3.信访模式(www.xing528.com)
张红的研究表明信访成为农地纠纷的重要解决途径,其原因在于法院面对农地纠纷止步不前,农民转而求诸信访,但信访无法亦不应该成为解决农地纠纷的主要渠道,信访不能代替司法。[56]张勤研究表明,土地股份制改革刺激了农民保护既有利益与身份的冲动,强化了以男性为主体的集体认同。体现集体自主意志的股份合作社章程往往存在着限制和剥夺“外嫁女”成员资格的倾向,导致“外嫁女”和股份合作社集体之间在土地权益分配方面存在较大的矛盾。为改变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局面,“外嫁女”以上访这一特殊形式向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表达诉求,推动土地权益纠纷的规范性解决。[57]郭亮、杨蓓研究表明,上访土地纠纷解决的主要救济方式,但维稳压力下的乡镇政权采取了“丧失原则”的、极端工具化的纠纷调解模式,这种纠纷解决模式无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诱发了纠纷的进一步出现。[58]
4.协作模式
赵宁认为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参与主体,农民、政府、土地受让方三者的利益关系及其行为选择直接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鉴于三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而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中产生诸多纠纷和矛盾,必须理顺农村土地流转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59]肖琼、曹建华研究表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包括农户与农户间的纠纷、农户与村集体的纠纷、农户与政府的纠纷。土地流转中纠纷的原因包括土地承包权不清、土地产权关系不明确、政府失灵、土地流转相关法律空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对策包括明晰产权、协调利益关系;稳定承包关系;完善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60]李长健、罗洁认为在农地流转的利益平衡中,农民普遍处于弱势地位。而第三方力量在农地流转中维护农民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需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原则,从农地信托、农地交易信息平台、农地流转舆论监督、流转纠纷援助等制度方面探索完善农地流转第三方力量制度体系的具体方式。[61]汪吉庶等认为承包地互换机制能够在满足承包户退出流转自由的同时,保护投资者不会遭受专用性投资损失,成为应对土地流转纠纷的一种有效解决方案。[62]徐凤真认为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一要从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出发,构建纠纷预防机制;二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6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